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起草原则有哪些

2020-12-02 20:40:41 字数 5988 阅读 8383

1楼:匿名用户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起草原则有公开、公平、公正。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定位和起草原则

《条例》是在我国招投标事业进入关键发展阶段制定颁布的。在此背景下,《条例》既要有针对性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也要深入总结各方面的创新实践,更要落实党**和国务院对招投标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这决定了《条例》在定位上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所谓立足当前,就是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着力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所谓着眼长远,就是提高制度设计的前瞻性,顺应招投标市场发展趋势。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我们努力做到五个方面的统筹兼顾。

一是在严格遵守上位法的同时兼顾制度创新。《条例》全部85条规定,都是在遵守《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基本框架、基本制度的前提下,所作的细化、补充和完善。不仅如此,《条例》也注意做好与《**采购法》的衔接。

除《条例》第2条关于工程的定义参考了《**采购法》相关规定外,第8条关于邀请招标的规定、第9条关于可以不招标的规定、第51条关于否决投标的规定、第61条第2款关于投诉处理时限的规定等,也参照了《**采购法》。在严格遵守上位法的同时,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也进行了制度创新,包括新设招投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综合评标专家库制度、电子招标制度、标准招标文件制度、信用制度等。

二是在维持现行职责分工的同时为深化改革预留空间。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国务院确立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招标行政监管体制。实践表明,这种体制适应招投标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行业跨度大的特点,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

因此,《条例》基本维持了现行部门职责分工。与此同时,考虑到一些地方积极探索建立统一的招投标行政监管机构,《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可以作出不同规定,为招投标监管体制改革提供了立法支撑。

三是在增强公正性的同时努力提高效率。公开、公平、公正既是招投标活动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充分发挥招投标制度择优汰劣功能、有效配置资源的根本保障。贯彻落实“三公”原则,是贯穿《条例》各项规定的一条主线。

例如在环节上,增加了资格预审程序、资格后审程序、中标候选人公示程序、履约能力审查程序;在期限上,规定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在措施上,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与此同时,考虑到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相关制度设计尽可能体现提高效率的要求。例如,《条例》规定,只有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时,才需要在投标截止15日前将澄清修改书面通知潜在投标人;对投标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时间作出限制;规定了投诉提出和处理的期限;将招投标活动的效力区分为招标无效、投标无效和中标无效,避免招投标活动全部无效所造成的效率损失。

四是在全面规范的同时突出监管重点。《条例》对所有招标项目,从招标公告发布到合同签订履行进行了全过程规范。与此同时,按照管放结合、分类处理的原则,《条例》进一步突出了监管重点。

具体说来,就是区分一般招标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项目,在制度设计上体现出不同要求。例如,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从公告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时间、重新招标要求、投标保证金提交、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认定标准、评标专家确定、中标候选人公示,以及法律责任设置等方面,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不仅如此,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进一步区分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从招标方式、资格审查主体、中标人选取规则等方面,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五是在立足国情的同时借鉴国际经验。制定颁布《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因此,在起草《条例》时,从我国招投标所处发展阶段出发,充分考虑各项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行性。

在立足国情的同时,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如两阶段招标、总承包招标、投标保证金的定位、标准文件制度等。特别是考虑到我国正在进行加入wto《**采购协定》谈判,在资格审查、公告发布、招标文件编制、开标定标等方面,《条例》尽可能与《协定》进行衔接。

招投标法61实施条例的起草原则有哪些

2楼:金源轩

whatever is worth doing is worth doing well

中国电力招标网:信息更新快,招标项目多

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哪些体现了公平原则

3楼:匿名用户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

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活动

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有什么关系

4楼:匿名用户

招标投标法是全国人大起草制定的,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是国务院起草制定的。

总之,《***x法》都是全国人大起草制定的,《***x条例》都是国务院起草制定的,《***x规定》或《***x办法》都是相关部委起草制定的。

若有冲突,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其中人大起草的法处于最高或最上位置,其次是国务院,然后是部委,后面是地方**,地方部门,依此类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是什么关系

5楼:n蒜蓉排骨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是国务院起草制定的,而招标投标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起草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的法律。

6楼:匿名用户

招标投标法是全国人大起草制定的,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是国务院起草制定的。

总之,《***x法》都是全国人大起草制定的,《***x条例》都是国务院起草制定的,《***x规定》或《***x办法》都是相关部委起草制定的。

若有冲突,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其中人大起草的法处于最高或最上位置,其次是国务院,然后是部委,后面是地方**,地方部门,依此类推。

7楼:匿名用户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间的关系主要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其中《招标投标法》属于上位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属于下位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不得与《招标投标法》相冲突,如有冲突的,则应以《招标投标法》为准。

同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又是对《招标投标法》的补充和完善,使得《招标投标法》更具实际操作性。

8楼:一面山樵夫

先有法,后有实施条例

前者是原则性的、纲领性的、政策性的。后者是前者的说明、细化、和执法时的具体办法。这是我的理解,不一定准确,供参考。

9楼:匿名用户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招标投标法的某些条款的具体规定。法大于条例。

10楼:工保网

1984年我国引入竞争性的招投标制度以来,招投标制度作为国际经贸规则逐渐进入我国市场。随着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执行,招投标活动正式步入有法可依的阶段。

“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美国法学家庞德一语道出了法律修订的必要性。当前,施行近20年的招标投标法已暴露出不少不足,且未被此前的局部修改所补足。为解决监管反馈的突出问题,为包容实践中出现的新业态,为完善相关政策的制度设计,为推动行业更好地转型升级,全面修订《招标投标法》势在必行。

响应各界呼应,此次修订深入且全面。具体而言,围绕第一条(立法目的)将“提高经济效益”改为“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益和效率”的修订宗旨,修订内容主要涉及简政放权、公开透明、问题解决、创新监管等多个方面。

一、总则

缩小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草案一方面规定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两类工程建设项目方须进行招标,另一方面明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自主确定采购方式,大幅放宽了对于民间投资项目的采购方式要求。

建设招标投标信用体系:依据第五条中“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提出的“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战略目标,草案拟从立法层面部署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包括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信用共享、信用应用等。

二、招标

在招标部分,草案将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属性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改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系对各民事单行法中“其他组织”的默示修改。投标部分草案将“个人”修改为“自然人”也出于同样的理由。

规范担保行为:草案首次增加了对于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合同价款支付担保的规定:1)招标公告应当载明对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的要求;2)招标人对于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有所要求的,投标人、中标人应当缴纳;3)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方式不得限定为单一形式;4)招标人要求中标人缴纳履约担保的,应当向中标人提供合同价款支付担保。

开标、评标和中标部分的第五十三条还补充规定: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以重新确定中标人、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法律责任部分的第六十九条也规定:

招标人限定只能以现金方式或者只能以非现金方式缴纳投标担保、履约担保的,可以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系列规定明确了招投标活动中担保行为的法律地位,对于履约担保和合同价款支付担保这一双向担保的强调也有助于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对等。

杜绝违法分包:针对实践中较为突出的违法分包现象以及分包管理难题,草案在第二十一条中新增了“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是否允许中标人依法对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以及允许分包的范围,分包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分包的规定”要求。在合同履行部分的第五十六条,草案也明确了分包规定:

中标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国家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的分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提高招投标效率:根据实践需要,草案缩短了招标工作的时限要求。草案还在开标、评标和中标部分的第四十七条规定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于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日内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公告中标结果”,全面缩短招投标时间周期。

落实招标人自主权:草案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权利,在强调“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主体责任”的同时明确了招标人在选择**机构、编制招标文件、选择资格审查方式、委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等方面的自主权——对应当由招标人自主决策的,减少**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招投标活动的干预。

三、投标

优化重新招标安排:草案对于实践中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操作进行了优化,要求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采取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等进行修改或者其他合理、充分措施;并对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情形,统一协调了具体实操安排,避免招标人面对“有法可依但难依”的囧境。而后在第五十三条中,草案还明确了中标人不符合中标条件、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等情形下的解决方式,避免反复重新招标,提高招投标效率。

规避低质低价中标:针对实践中“劣币驱逐良币”的低质低价现象,草案将评标阶段较难迅速审定的“低于成本的**”修改为“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并在开标、评标和中标部分的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对这一情形做出了澄清说明、否决投标和拒绝中标规定,将异常低价全面排除在招投标流程之外。

四、开标、评标和中标

限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实践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往往不利于体现优质优价,因此草案严格限定了其适用范围,除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一律不得使用。草案还鼓励在**评审因素中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这也有助于解决低质低价中标问题。

五、合同履行

合同不履行的情形处理:草案新增的第五十七条明确了中标人不履行约定义务情形下的解决方式,通过赋予招标人以解除合同、重新招标、重新选择中标人的权利,确保实现招标效率最大化,也有助于倒逼中标人履行合同。

合同履**况评价:草案新增的第五十九条旨在强化标后合同履**况监管,解决招投标与合同履行脱节问题。

六、异议与投诉处理

规定异议与投诉处理:草案第六部分对现行《招标投标法》未规定的异议与投诉处理程序作了补充规定,开通了执行异议的法律通道。

七、法律责任

加大违法处罚力度:草案第七部分在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中,针对前六部分修改的内容扩充了情形,并补充了第七十二条“招标人允许未经开标公布的投标文件进入评标环节”以及第七十八条“招标人不履行以法告知义务”等情形,整体来看也显著提高了罚款额度。

《招标投标法》作为招投标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全面修订有助于与时俱进修改完善招投标基本制度,也将推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配套部门规章的修订工作。各界可在2020年1月1日前建言献策,为招投标工作的依法开展贡献智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