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监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施工单位进行经济处罚

2020-12-02 15:02:59 字数 5525 阅读 7941

1楼:匿名用户

监理单位无任何权限对施工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处罚权的界定依据为:《建筑法》第七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等等。

2楼:匿名用户

现场监理是没有权利开具罚单的,只有报送总监才有权利开单子、、、这个里面有很多学问的 呵呵

3楼:小甜甜

当然是 施工单位 违规了 才能 处罚啊

监理单位是否有权利对建筑施工单位进行经济处罚

4楼:学尔森

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是监理和被监理的关系,不具有合同关系,因此没有权利对施工单位进行经济处罚,谢谢

监理单位是否可以对施工单位出现较严重的质量问题进行经济处罚

5楼:开不败的野花

从合同的角度上看,监理无权对施工单位进行经济“处罚”。但是,监理可以针对施工单位的质量问题发停工单,或者可以向业主后质监站发经济处罚的建议。

6楼:小洋人

建设单位委托了的话,是可以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的。

监理有权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吗?

7楼:嗨呀你爹临死前

监理是没有罚款权的,监理方是属于合同当事人方,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楼:匿名用户

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单位个人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任何情况下都没有权利对在施工程的施工单位下罚款单。只是监理单位如果发现施工安全质量问题的目的是消除隐患,正确的做法是通过监理通知单、停工令等责令整改,施工单位不落实的话通知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只是经建设单位依据合同授权对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管理、及技术服务的独立法人。不是**行为。更不是行政监督单位。

因此不具备经济处罚权。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合同约定的政策法规。

9楼:小雨手机用户

如果是建设执法机关的罚款属于执法行为,如果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处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则属于处罚权源不具备,是无效行为。

首先,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

因此,有权罚款的机关只能是行政执法部门。

《行政处罚法》还对有权作出罚款处罚的机关及其罚款的限额和罚款的程序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作为工程的发包方,不具有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无权对承包方进行罚款。

其次,《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扩展资料:

监理职责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监理应有如下职责: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10楼:g买了否冷

监理无权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但如果发现

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如下: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扩展资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按照委托监理合同条款,监理单位在授权范围内,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并承担委托事务中原本应该由委托人承担的责任。

二、法律法规对监理的定位

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11楼:在烟干辰

正规的情况下,不可以,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安全质量问题的目的是消除隐患而不是创收,就算是替建设单位创收也不行,正确的做法是通过监理通知单、停工令等责令整改,施工单位不落实的话通知建设单位,(如需要)罚款由建设单位财务实施。

12楼:荤学岺原琴

无权罚款,只能责令停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强迫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处罚形式。可见,企业不具备罚款的资格,没有罚款的权力。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二、三条,甲乙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公司)如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这既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是违背甲乙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关系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

二、五十六条,合同中这样的罚款条款是无效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所以,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公司)对施工单位的这种罚款行为不合法的,这些罚款也是无效的。

但是,如果施工单位违约的话,建设单位可以依法或依约向施工单位进行合理合法的索赔。

13楼:匿名用户

监理单位没有罚款的权利,就是建设单位也没有罚款的权利,《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法则很明确的指出只有行政主管单位才有处罚权。 不过在现实中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罚款都不表示反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罚款的制度。

14楼:匿名用户

有甲方授权就 有权罚款。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经济处罚可以吗

15楼:匿名用户

原则上是不可以的。但是经过业主认可授权之后是可以的。

16楼:紫气东来

依据合同或者业主书面委托行事

工程监理有权利直接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吗

17楼:匿名用户

正规的情况下,不可以,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安全

质量问题的目的是消除隐患而不是创收,就算是替建设单位创收也不行,正确的做法是通过监理通知单、停工令等责令整改,施工单位不落实的话通知建设单位,(如需要)罚款由建设单位财务实施。

18楼:網耕小強

监理单位存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施工合同,如果施工合同上注明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可以对施工单位的行为进行处罚,ok,你就可以罚。如果没有,你就不可以罚。

罚款的**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出现就可以啦!

19楼:匿名用户

不能一概而论,这个主要看业主有没有给监理这个权利,有的业主给监理一定的罚款的权利,有的就直接没有。

20楼:旷金生行黛

如果是建设执法机关的罚款

21楼:g买了否冷

监理无权对

施工单位进行罚款,但如果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如下: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扩展资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按照委托监理合同条款,监理单位在授权范围内,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并承担委托事务中原本应该由委托人承担的责任。

二、法律法规对监理的定位

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