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匿名用户
那么一般干部在退休之后,是否或者说退居之后是否可以从事商业行为?答案肯定的是可以从事的,但是也有一些案例是除外的,比如说这个领导和干部涉及到国家的机密,这个军工核心产业,那么这种情况下,她去从商,就不得从事类似的行为,比如说去开饭馆,这种肯定是没问题的,另外就是说在整个开公司的过程中要注意不要太过于的张扬,不要过于动用人际关系,在这方面,那么在其他情况下都是可以开设公司的,都是可以做生意的,而且国家也比较鼓励这种行为。
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 属于违反八项规定吗
2楼:小英英小阳阳
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不属于违反八项规定,因为八项规定主要是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相关,做为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根据其不同身份则违反以下相关条例规定:
《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中共**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的;
(三)买卖**或者进行其他**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扩展资料
《中共**、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二、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
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
3楼:彩霞满天光
领导
干部(公务员)经商办企业不属于违反八项规定。
一、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是指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4、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5、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6、**、盗窃、行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7、挥霍**,浪费国家资财;
8、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9、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10、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11、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12、违***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13、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14、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经商办企业的;
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的;
3、买卖**或者进行其他**投资的;
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6、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四、八项规定:
中共**政治局2012年12月4日召开会议,审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分析研究2013年经济工作。**总书记主持会议。会议一致同意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1、**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2、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3、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4、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5、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6、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要改进新闻报道,**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7、要严格文稿发表,除**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8、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严禁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 都有什么规定
4楼:风翼残念
《中共**、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中共**、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下达以后,党政机关办的企业大部分已经停办或者同党政机关脱钩;参与经商、办企业的党政干部,大多数已经回到机关工作或辞去党政职务。
但是,这股不正之风还没有完全刹住。有的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仍采取各种手法继续经商、办企业;有的党政领导干部还继续兼任企业职务;有的家属利用领导干部的关系及影响经商、办企业;经商、办企业中的一些严重违法行为。
特别是牵涉到某些领导干部的问题,至今得不到应有的处理。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危害很大。为了坚决刹住这股不正之风,现对几个有关问题进一步规定如下:
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
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二、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
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
三、上述机关的离休、退休干部,除**书记处、国务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国营企业任职。如果到非国营企业任职,必须在离休、退休满两年以后,并且不能到原任职机关管辖行业的企业中任职。离休、退休干部到企业任职以后,即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待遇。
四、凡参与违法经营活动或为其提供方便的干部、职工,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的领导干部要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五、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一律不得离职经商、办企业;不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准利用领导干部的影响和关系经商、办企业,非法牟利。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非法所得,一律没收。
六、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及其干部开办的企业停办以后,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由于违法经营导致亏损倒闭、资不抵债,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开办的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失职者要追究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干预。
八、本规定适用于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以及这些组织的干部和职工。这些组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非商业性企业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
九、为安排青年就业开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和乡镇、街道开办的企业存在的问题,由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调查研究,另作规定。
十、军队机关和军队干部办企业问题,按照一九八五年五月国务院、**军委批转《关于军队从事生产经营和对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办理。有关具体问题,由国务院、**军委另行规定。
各级党委和**要坚决贯彻落实上述规定,做到令行禁止。对拒不执行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各级纪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与组织、人事、审计、税务、银行、司法等部门密切配合,监督执行。
以前有关各项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我国《公务员法》、《法官法》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我国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公务员不能从经营性活动中获益,二是防止***结,杜绝商人借用权力牟利。
这些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私法上的行为,在效力后果上以私法上的方式予以一定制裁的强制性规定;管理性强制规定是指在它被违反后,当事人所预期的私法上的效果不一定会受到私法上的制裁的规定。
《公务员法》和《法官法》都属于公法范围,只是一中管理性的规范,不能对私法领域的活动产生效力性的强制。
公务员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可以成为的股东,其所签订的入股协议也是具有效力的,但是又因其的特殊身份,公务员股东不能享有分红或者获得投资报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