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
狭义而言,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是指新闻**和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作品中,未经他人同意,披露他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信息、个人事务以及其他私生活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新闻报道的原则是向公众传达真实的公众关心的事实信息,因此,越是真实的信息,就越符合新闻报道的要求。但是,并非所有真实的公众关心的事实都是可以报道的,有关公民的隐私的信息就是如此。
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越客观、真实、全面,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就越严重。
新闻报道对隐私应该报道到什么程度
2楼:踏雪512无痕
一、报道属实,出于善意不是新闻侵害
隐私权的抗辩事由
新闻侵害隐私权是指在新闻作品中公开他人隐私而使他人隐私权受到侵害的行为。隐私是自然人拥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不愿为他人所知和干涉、私人生活,包括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②报社报道的小莉的个人家庭情况属于她的个人隐私范围。
根据新闻侵害隐私权的四个责任构成要件。③记者和**未经同意如实报道小莉的隐私,不但不能成为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抗辩事由,反而成了新闻侵害其隐私权的一个责任构成要件——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存在:新闻作品中包含有他人隐私以及侵害隐私权的作品已经发表。
新闻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构成要件之二就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那么出于善意报道小莉的隐私,**是否有主观上的过错(故意或过失)?
过失是一种不注意的心理状态,是行为人对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的违反。在牛津大学出版的法律字典中,“注意义务”(duty of care)被定义为:“一种为了避免造成损害而加以合理注意的法定责任”。
如果一个人能够合理地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对其他人造**身上的伤害或财产上的损害,那么在多数情况下他应对可能受其影响的人负有注意义务,正如医生对其病人负有注意义务,高速公路的驾车人应对其他人负有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有三个:④1、普通人的注意,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只用轻微的注意即可预见的情形,即按照“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注意到”作为标准,这是较低的注意标准;2、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的注意,即应以“行为人平日处理法律上、经济上、身份上属于自己事务所用的注意”为标准;3、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即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所用的注意,即行为人是否具备尽到此义务的知识和经验以及他向来对于事务所用的注意程度均不过问,只依其职业斟酌,这是较高的注意标准。在民法中,只要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均为重大过失,有的学者甚至将重大过失等同为故意。
新闻采访中涉及的侵害隐私权指哪些方面
3楼:玄幻之说
新闻**对隐私权的侵害主要集中在新闻采访和报道阶段。
1.采访侵权
采访是新闻活动中的重要环节,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采访,便没有新闻报道。进行新闻采访,不得损害被采访人的合法权益,尤其不得损害他人的尊严、名誉、隐私等权利。然而,现实中采用非法途径进行采访的事件时有发生:
非法侵入民宅,强行采访,使被采访者(有时甚至是受害者)精神惊恐,生活受到干扰;对非公众人物随机采访,未事先取得被采访者的同意,强行摄影;采访遭拒绝,不断以**等方式纠缠、骚扰等。
2.报道侵权
新闻报道是新闻活动的主要环节,只有经过报道,新闻才得以传播、产生(一定范围的)影响。报道侵权往往表现为对私人事实的公开披露,例如有的介绍某人成功的艰辛时,将其爱人的精神**症,孩子的弱智加以陪衬;还有的新闻作品对他人的疾病史、生理缺陷做了如实报道,使得当事人本人已被人忘却或很少有人知道的秘密大白于社会。私人事实主要包括:
公民私人姓名、住址、**;个人财产情况;私人信件、日记、文件;个人性生活内容(包括夫妻性生活和婚外性生活);以及私人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私事如个人失恋史、个人疾病、家属遗传病史等。
最近网上一直是文章的新闻,文章可以告这些新闻记者、和一些**人吗,是个人就有隐私的!
4楼:柠檬红茶苦咖啡
肖像权在法律的层面上不成立,因为要当自己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作盈利的时候才
成立至于隐私权的问题,公众人物是有一部分隐私必须要贡献出来的,这个很无奈
不过对于整个文章的新闻事件来说,**最过分的就是策划了这次的新闻事件明明只要很普通的报道就可以了,但是为了所谓的关注度直接弄出了什么“周一见”,根本连职业操守都不要了
5楼:白桦浅溪
他们是记者 有采访权的 如果他们不这么做 就没有奖金 都是为了混口饭吃 艺人们既然选择了这条路就注定要都承受压力 没绯闻不成巨星不是 何况文章能主动承认 还是很有爷们气质
6楼:向日葵律师咨询
公众人物很难有隐私可言,虽说法律规定任何公民都享有隐私权,他人不得侵犯随意揭露。但是作为公众人物,他们的一举一动都暴露在公众面前,谈隐私有点牵强。**报道的事实已被文章所承认,**就没有构成其他侵权。
况且隐私权这东西在我国只是个空白权利,具体没有相关规定,很难得到保护。
新闻侵权主要有哪些现象,请以现实中的案例加以说明
7楼:匿名用户
新闻侵权是新闻报道侵害他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对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著作权的侵害。
名誉是指公民的品德、声望、信誉、形象、性格等方面的社会评价。新闻以虚假或攻击性的内容指责公民有不道德或违法行为,损害其名声,就构成对该公民的名誉权的侵害。未经本人同意,新闻对个人私生活的报道,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新闻单位没有征得稿件作者同意,擅自删改文字内容而造成差错,或改变表达方式发表,也属侵权行为。同时,报刊私自将稿件转交其他报刊发表而又没有征得作者同意,也是一种侵权行为。
扩展资料:
叶挺家属起诉侵权者案宣判的重大意义
法院判决摩摩公司公开道歉,并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施行以来,由英烈家属为原告起诉侵权者的第一案,这一判决充分昭示了国家惩治侵犯英烈名誉行为的坚强决心。
彪炳史册的英雄事迹标注了战火年代的时代坐标,镌刻在民族丰碑的基石底座,具有广泛的社会道德认同。英烈的形象和荣誉,既是后辈儿孙的宝贵财富,更是凝聚核心价值观的精神之源。我们必须营造全社会尊崇英烈的良好氛围,树立英烈名誉不容侵犯的正确意识。
但我们也要清醒地意识到,长期处于和平年代、远离硝烟炮火,一些人对英烈的敬仰逐渐“褪色”;甚至有人心怀恶意,诋毁攻击英雄,美化侵略历史、发表辱华言论,挑战了人类道德底线,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一些网红、“大v”以戏说、娱乐为幌子,以动漫、段子、综艺等形式调侃英烈,混淆了文艺创作和侮辱诽谤的界线。暴走漫画此前也以“习惯以一种娱乐化的方式去表达观点和态度”作为辩解,但这种说法站不住脚。
文艺作品的戏说、虚构不可逾越道德的红线;调侃戏谑更不能以误导青少年作为代价。挖空心思制作恶趣味内容,其心心念念的还是流量和金钱,自家生意盈利不少,伤害的却是全民族的共同情感。诋毁先烈、质疑历史,归根结底还是泛娱乐化和历史虚无主义在作祟。
英烈的名誉与历史的清白,需要全社会自发守护,更需要亮出法律的牙齿予以捍卫。近年来,从法院依法保护狼牙山五壮士、邱少云等英雄的名誉权,到“精日”分子因不良言行被行拘,勇于向亵渎历史的行为亮剑,彰显了法律的正义与庄严。
今年5月1日,英雄烈士保**正式施行,为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行为敲响警钟;随着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的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建立,起诉主体从亲属扩大至检察机关,让此类行为难钻法律漏洞,有效保护了英烈的形象,体现了以法律捍卫历史的高度共识。
“天地英雄气,千秋尚凛然。”从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到烈士纪念日,再到南京大**死难者国家公祭日,一个个国家纪念日,推动着勿忘历史、崇尚英雄的活动汇聚成潮。
在第五个烈士纪念日即将到来之际,纪念祭扫、主题学习、红色旅游、制作动画等各类活动在全国各地铺来。
这也提示我们:树立正确英雄观、民族观和历史观,既要靠法律树起保护英烈权益的铜墙铁壁,更要通过教科书、宣传片、影视剧等多种方式,潜移默化地传播历史,形成崇尚英雄的良好风气。
新闻报道中有哪些侵权行为
8楼:du知道君
法律直通车可以很清楚明白的回答你关于新闻侵权的问题,新闻侵权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其特殊之处在于涉及两种不同利益的冲突和对抗。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体利益在新闻活动中的冲突和对抗,决定了新闻侵权具有不同于普通侵权的法律特征。我认为:
欲对新闻侵权民事责任进行法律界定,必须首先认清和把握新闻侵权以下的法律特征。
1、侵权行为发生在新闻传播过程中
新闻**的活动除了传播新闻性信息以外,它还担负着传播大量非新闻性信息的任务。比如采编部门从事广告宣传活动、编辑记者从事私人商业活动等。此外,新闻**内部的一些职能部门如发行销售部、广告部等从事经营活动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尽管加害人是新闻**,均不构成新闻侵权,而是普通侵权行为。
因此,认定新闻侵权民事责任的前提是侵权行为发生在传播新闻的过程中,包括新闻采访、新闻写作、新闻编辑、新闻发布、新闻传播等具体环节。
2、新闻传播活动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
新闻侵权的主要对象(客体)是人格权(包括名誉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它不会直接发生对他人财产和人身实体上的损害,但却借助于新闻**的公开传播来实现对他人人格权的损害。因此,新闻侵权往往呈现影响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的特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也较为严重。
[注3、参见王利明等:《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2页。]因此,在法律上受害人只要证明新闻作品具有违法性(例如批评性报道的基本内容失实),而不必证明其实际的损害后果如何,即可以认定行为人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新闻侵权损害后果主要有:1)人格损害。新闻行为一旦构成侵权,其损害信息将会在社会上迅速蔓延,加上社会公众对新闻**的信赖,势必会大大降低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及信誉。
2)精神痛苦。这是自然人特有的一种心理现象;法人及其社会组织不存在精神痛苦的问题。新闻**每天都在向社会公众传播信息,并能使处于不同地域的人在同一时间内听到相同的声音、看到相同的图像或文字材料,从而使之思想相互交流、认知相互接近。
新闻侵权受害人面对日渐形成和扩大的公众**及社会评价,就可能产生或感受到极大的精神痛苦和沉重的社会压力,其表现为悲伤、怨恨、忧虑、气愤和失望等心理现象。3)财产损失。尽管新闻侵权不会直接发生对他人财产和人身实体上的损害,但侵害人格权可导致相关财产利益的间接损失,比如受害人为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咨询费用,因误工而减少收入等;如果是法人的名誉等遭受损害,就可能导致产品滞销、客户减少,甚至为宣传产品所花费的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广告费也将付诸东流,从而遭受一定的财产损失。
4)知识产权等损害。如公民或法人的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也会因新闻侵权而导致综合损害。
新闻报道是否应该要尊重隐私,新闻报道对隐私应该报道到什么程度
1楼 匿名用户 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或是得到对方同意或是部分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否则可以视为侵犯个人或是集体的隐私权。 2楼 匿名用户 这个要考虑到新闻报道涉及的对象。 如果是公众人物,那么也要酌情考虑。身为公众人物或者 ,他们的一些隐私可能不再是隐私,因为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这时报道便不需要考虑这部...
新闻报道普通人的意义,详细一点最好,谢谢啦
1楼 晓秋杠杠 有句成语叫 见微知著 ,普通人 小人物生活状况,个人想法等,是大社会的一个缩影。 报道小人物 普通人,要注意从细微处观察 描写,作为社会的一分子,普通人的理念和生活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代表整个社会,这就是一滴水珠能折射一片蓝天的道理。 2楼 动力 普通人的意义,我认为就是生活方式,做简...
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楼 愈升荣其寒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 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 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 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 名誉权 荣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