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

2020-11-26 16:58:28 字数 5157 阅读 5584

1楼:匿名用户

1982年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

1982年1月1日,中共**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目前农村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1983年**下发文件,指出联产承包制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1991年11月25日—29日举行的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了《中共**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决定》提出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充实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第一步,突破了“一大二公”、“大锅饭”的旧体制。

而且,随着承包制的推行,个人付出与收入挂勾,使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大增,解放了农村生产力。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底带给农民带来了什么好处

2楼:匿名用户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我国农村旧的经营管理体制,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

发挥了农民集体的优越性和个人的积极性,既能适应分散经营的小规模经营,也能适应相对集中的适度规模经营,因而促进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以及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流转办法,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扩展资料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特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历史选择,该种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与传统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大集体时期)相比具有较大的进步,在改变农村经济格局的同时,奠定了经济发展和后续改革的基础,调动了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为我国农民脱贫起到了重要作用。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我国农村旧的经营管理体制,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

3楼:名字太难起了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底带给农民带来的好处是,改变了我国农村旧的经营管理体制,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

就全国来说,农业发展水平比较低,主要是手工劳动,因此不适合大规模的经营,而将经营的单位划小到家庭,同这种手工劳动的生产水平相适应。

原来那种大规模经营下的集体劳动对每个人的劳动数量、质量很难准确统计,因而必然是平均主义的大锅饭,而以家庭为经济单位可克服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平均主义。

4楼:哈哈欠为你违逆

(2014·黄冈)农业政策的调整关乎国计民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极大地解放了农业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大发展。

5楼:宏吧

70年代末,我国小范围内进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验,取得了成功,后由**推广,成为广大农村都采用的生产形式。经历包工到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过程。形成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这极大地促进了农民粮食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同时,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弊端又逐渐显露出来。

优点:1、解决了合作社时期监督困难的问题,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和效率。

合作社的生产规模大,人数多,个人的兴趣、能力和禀赋不同,付出的努力会不同,由于监督成本过高,难以实现,很多人会选择偷懒,“搭便车”,当退社自由被剥夺后,变为一次博弈,因而大家的积极性都不高,效率低;而在家庭联产承包制中,农民很清楚地知道自己投入的劳动,精力增多,产量也会增加,那么收入就会增加,于是就能实现自我监督,不会再轻易地偷懒。由于收益增加的归属由全队改为自己,农民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创新的可能性。

2、与我国农村人口规模大,土地少的基本国情相适应。

由于个人农产规模小,耕作主要依靠人力和蓄力,机械化水平也非常低,养活众多人口的压力很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充分离用好每一寸土地,进行精耕细作。合作社完全剥夺了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加之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必然会导致农民相对粗放的经营。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给农民以激励,使他们自觉地在自己很长时间内拥有使用权的小块土地上尽可能的精耕细作,促进土地利用率的提高。

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分离了所有权和经营权,其收益分配明确划分,大大刺激了农业总产出和剩余产品的增加,增加了农户的财产,使得农民的生活大幅度改善。逐步解决了温饱问题,一些地区已经向小康迈进。

4、有利于运用比较优势,合理地进行资源配置。

各家各户的土地与劳动力边际产出是不尽相同的,在生产队体制下,各地区的粮食主要在本地区进行分配,各管各的,资源相对停滞。而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又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生产各种粮食具有比较优势的农户和地区间可以进行交换。既保障了农民的利益,又实现了资源的有效配置。

局限性:

随着整体改革的深入、社会条件的变迁,家庭联产承包所有制也表现出了它的局限性。具体表现在:

1、土地产权不明确,土地关系混乱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事实上是国家集体双重所有。国家通过强硬的法律手段和政策手段,严格限制集体土地的处分权,严格控制土地的经营过程,严格控制土地承包期限。

农民对于土地只享有使用权,使得农民不能自由处置土地。这样一方面限制了农田的规模化经营,另一方面也限制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及其选择谋生方式的自由。甚至许多地方都出现了大片的田地被荒芜的现象。

大量农民外出打工、中青年劳力不足而导致的土地抛荒、弃耕等问题。

2、农民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低,技术进步慢

农业的技术创新具有规模效应,创新投入很大而传播相对较容易,因而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一般农民很少有积极性进行技术创新。同时,由于单个农户的生产规模较小,技术革新带来的效用并不是很明显,而学习技术是要付出一定的学习成本,这种情况下,农户的学习积极性很低,从而导致这个农业的技术发展缓慢,平均土地产量难以得到很好的提升。

3、难以形成规模经济。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条件下耕地的条块分割不利于经营的规模化。一家一户小规模的生产经营,交易方式落后。由于势单力薄,谈判资本弱,难以保护自身利益。

土地流转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土地流转对农村经济发展有什么 5

6楼:阿呆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经营体制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包方,以家庭为承包主,以承包合同为纽带而组成的有机整体。通过承包使用合同,把承包户应向国家上交的定购粮和集体经济组织提留的粮款等义务同承包土地的权利联系起来;把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提供的各种服务明确起来。

理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要注意两点:第一,必须明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同于合作化前的个体经济,它仍然是公有制经济,因为决定经济性质的不是经营方式,而是所有制。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尽管在分配上采取了一种简单、直接的形式,但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的所有权仍属集体,农户只有使用权,实行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相对分离。

第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核心是一外“包”字,包土地,包分配,“包干到户”。其特点是责任明确,利益直接,分配方法简便即“交够国家的,留足自己的,剩下全是自己的”。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我国农村旧的经营管理体制,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因为:第一,就全国来说,农业发展水平比较低,主要是手工劳动,因此不适合大规模的经营,而将经营的单位划小到家庭,同这种手工劳动的生产水平相适应。

第二,原来那种大规模经营下的集体劳动(改革前农村以生产队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农民评工记分年终分配)对每个人的劳动数量、质量很难准确统计,因而必然是平均主义的“大锅饭”,而以家庭为经济单位可克服干多干少一个样的的平均主义。第三,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是动物、植物等生命体,劳动对象的这种特性要求劳动者有更强的责任心,以家庭为经营单位有助于这种要求的实现。所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得以蓬勃发展。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具体体现在集体和农户的两个经营层次。集体在经营中的作用主要在土地发包,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农户则成为基本的生产经营单位。“统”和“分”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关系。

其中,集体经济组织是双层经营的主体,承包家庭经营是双层经营的基础,离开了其中任何一方,联产承包责任制就不能成立,双层经营体制就不存在。可以这样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如果离开了集体经济组织,离开了“统”的功能的发挥,家庭承包就失去了主体,家庭经营实质上就成为个体小农经济,偏离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如果离开了承包家庭的分散经营,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就不能得以充分发挥,农业集体经济就失去了活力,集体经济的优越性也就不能发挥。

在实行承包后,一些大型的水利工程和单家独户不能做的事,仍然统一经营。例如,翻耕土地可由统一经营的农机服务公司包耕代耕,农田灌溉由统一经营的灌溉公司承包等。分散经营者虽然要向这些集体经营的公司缴纳一定的费用,但比他们独自去干这些事要省钱省工,而且可以避免各家之间产生纠纷。

此外,大型水利工程和农田基本建设也仍由集体进行规划和组织建设,继续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

我国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发挥了集体的优越性和个人的积极性,既能适应分散经营的小规模经营,也能适应相对集中的适度规模经营,因而促进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以及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我国将继续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

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流转办法,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为了达到最佳的经济效益,经营必须有一定的“规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指导根据当时当地经济技术和自然条件,在一定生产力水平的基础上,采用不同形式,将生产要素如土地适当集中,使单位劳动能达到最佳经济效益的那种经营规模。但究竟多大面积土地或多少畜禽养殖为“适度规模”要因时、因地制宜,由当时当地的经济、技术、自然条件以及生产力水平决定。

目前出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就是实现农业规模经营的一种有效途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以转包、转让、出租、入股、互换等方式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转移给第三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经济现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进行。

流转的土地不得改作非农用地,流转过程中要尊重农户的自主权和流转效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义:有利于优化劳动力、土地资源配置;有利于实现农村生产的规模化;有利于推进农村产业化经营;有利于把农民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促进我国城市化进程;有利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

在农村现有土地经营制度的框架内,强化农民对土地的经济所有权。以此为基础,在具备条件的地方,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发展农业的规模经营,使农业由落后的小生产转向现代化的大生产,实现农业生产的第二次革命和农民的第二次解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