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吴诗妍好
你是说打算自动离职的吗?自动离职的话上个月的工资可以拿到,只是说他会扣除一部分吧,我觉得可以拿到2/3差不多吧
昆山富港电子厂拖欠员工工资,不打算发工资 40
2楼:匿名用户
《劳动法》规定,工资
按月发放。当月发放上月的工资是可以的,但是跨月就违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3楼:我有点聪明哈哈
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准备好你的证据,不然在这里瞎喊,没人理你。
4楼:很稳狠吻
不会吧,一直是每月10号发啊
5楼:紫璇紫幽恋蝶
可以上报有关部门。。。。。
昆山富港电子厂每个月啥时候发工资
6楼:匿名用户
用人单位应按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且每月至少支付一次。
具体日期查看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即该月工资在下个月的约定的日期前必须支付。
大多数公司是在每月的15日或30日发放工资。
昆山富港电子厂线长批离职系统没离职会不会扣上个月的工资
7楼:匿名用户
那样的话肯定扣除你的工资的,除非你的线长已经给人事部递交你的辞职申请了,否则的话人事系统不会认为你已经离职了,他会把你当做旷职处理,扣你的工资。所以你应该等到你的线长把你的离职申请递交人事部批准以后你再走。不然还是会扣你的工资,线长是没有权利批准你辞职的。
只有人事部门能给你批准的。谢谢!
8楼:匿名用户
这要问在里面干过的人。当然,如果企业大的话可能会扣的,小的话教你的主管说一下就会没事。
9楼:雨露
这个事情应该是领导说了算的呀
昆山丘太微电子这个月10号自离,15号发上个月工资,上个月工资会发吗?有没有有经验的大哥?**等急
10楼:法国号摩羯
大哥在吗?我也在丘太,工资到帐了吗?我也不想干了,我是要跳槽,走流程的话我怕那边公司到时候不招人了咋办!
11楼:2018健康有我
自动离职是没有的,为什么不走下 流程 ,辛苦一个月白做了
富港电子(昆山)****间接员工的薪资结构是怎样的?工作环境怎么样?
12楼:吊打肥仔凶
工作环境我倒可以说一说,该公司地处郊区,远离市区,距离锦溪镇有好几里路,只有一路公交车经过,厂周围很荒凉,加班费大体上是按照1140元这个最低标准算的,或略高一点,部门不同,加班情况各异,有的部门严格控制加班。
富港电子(昆山)****隶属正崴集团,公司占地1600亩,于2002年投巨资兴建,现有员工近万人,全部完工后预计可容纳5万余人。公司主要从事蓝牙耳机、手机、汽车组件等消费型电子产品及其零组件之制造,如显示模块(液晶显示模块、摄像镜头模块),笔记本计算机用电池包,连接线、注塑件等研发、制造,以及垂直整合**链来保证客户的服务。
13楼:回家睡觉的猫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昆张民初字第00716号
原告富港电子(昆山)****,组织机构**72653978-5,住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正崴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林坤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人曾建波,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人严春晖,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良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人李永辉,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富港电子(昆山)****与被告王良兰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丽君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富港电子(昆山)****的委托**人曾建波、严春晖,被告王良兰及其委托**人李永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港电子(昆山)****诉称:1、被告于2009年9月9日进入原告处从事模具类岗位工作。2015年8月24日,被告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原告解除劳动关系。
被告离职前12个月(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月平均工资为5522.03元。
2、被告于2015年8月23日下午4时左右,先**与同伴陈秀德、谢勇至被告主管严春晖处,邀请其晚餐和唱歌。严春晖因小孩生病且本身身体不适,婉拒并告知原因。被告遂开始辱骂严春晖,并脚踢小区的公共设施,并试图冲到严春晖所住房间,但被其同伴拉住。
被告的辱骂行为一直持续到下午6时左右。公司主管严春晖透过其住处的窗户看到被告辱骂越来越凶,遂打**给同事,要求他们将被告拉走,但无效。后,被告边大声辱骂边用脚踢其他住户房门,直至严春晖的门口。
严春晖怕影响家人,赶紧出门应对,刚出门便被被告拳脚相加。持续约十分钟左右,严春晖见其他同事都拉不住,遂拨打110报警。后警察到场询问了相关情况,并把被告架下楼。
被告在楼下仍当着警察的面用头顶撞严春晖的身体,并继续辱骂,直至7时左右。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规章制度。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并依据公司《奖惩作业管理办法》第5.
2.2.4.
4条规定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综上,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不须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71913.1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良兰辩称:认可仲裁裁决,要求按裁决结果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良兰于2009年9月9日进入原告处从事成型助理工程师工作,担任副组长职务。2015年8月23日下午,被告酒后至原告公司员工严春晖处,邀请其吃饭唱歌,遭到严春晖拒绝,后被告对严春晖进行辱骂攻击,双方发生争执。
后严春晖报警后,公安机关到现场进行询问,但未对被告作出行政处罚。2015年8月24日原告以被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依据《奖惩作业管理办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被告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5992.
76元。嗣后被告向昆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提起申诉,要求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71913.15元。
后该委作出裁决: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71913.12元。
原告对该裁决不服,故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公司《奖惩作业管理办法》第5.2.2.4.4条规定,在公司拉帮结派、斗殴**、赌博、酗酒滋事、吸食或贩卖毒品、暴行等情形者,得予解除劳动关系。
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依法成立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合法审慎。违法解除的,应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本案中,被告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原告则称被告酒后滋事打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故公司系合法解除。本院认为,虽被告确实存在饮酒后至其同事(即原告员工)居住区域,并因意见不一致产生争执的行为,但该行为并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内,也并非发生在工作区域,也非因履行职务所致,且该行为实质上系被告与其同事之间的个人行为,公安机关到场后也并未对被告作出处罚;同时,原告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解除所依据的《奖惩作业管理办法》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告知被告,故原告以被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依据《奖惩作业管理办法》第5.2.
2.4.4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欠缺合理性,故对被告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予以支持。
结合被告离职前月平均工资及被告的入职和离职时间,被告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71913.12元符合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富港电子(昆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良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71913.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富港电子(昆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朱丽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顾澄清
附相关法条: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