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如何理解"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法律内涵

2020-11-25 22:35:04 字数 4801 阅读 9200

1楼:易书科技

《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也是《宪法》及有关法律所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基本含义包括下述几个方面:

1.属于权利义务平等所谓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一个含义是指夫妻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是相等的。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在家庭关系中,不能存在一方只享受家庭上的权利而不承担家庭上的义务;也不能只履行家庭上的义务,而不享有家庭上的权利。夫妻应当互相尊重,做到互相帮助、互敬互爱,不能互相虐待,也不能互相遗弃,更不能互相歧视。应共同促进家庭幸福与和睦,维护作为社会细胞而存在的家庭的健康。

2.属于人格平等所谓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二个含义是相对夫妻双方而言的,每个人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各自都有自己的人格尊严。根据《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宪法》这一规定也要求,在家庭关系中,不能存在一方有人格尊严。而另一方没有人格尊严,比如不能一方享有姓名权,而另一方没有姓名权。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并不是说夫妻在家庭事务上必须平均承担,家庭事务是不是平均承担,怎样承担,则由具有平等人格的夫妻之间相互协商,自愿商定。

3.属于处理夫妻关系的基本规范所谓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三个含义就是,其是处理夫妻关系的基本灵魂、基本准则、基本原则,在夫妻关系中具有统帅地位。在家庭中涉及夫妻关系的问题较多、较为复杂,一旦出现《婚姻法》中没有规定的问题而又需要解决时,则必须以此为依据,在综合考虑《婚姻法》所确定的有关基本原则(比如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的基础上来处理问题。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具体体现为:

1.人身权方面主要为:一是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二是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三是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财产方面主要为:一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婚姻法》所规定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是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三是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部分所有、部分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规定:

四是夫妻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五是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附录一

如何理解"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法律内涵

2楼:林妹妹

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适用对象范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迅速发展今天,夫妻财产的内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即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就夫妻财产制度有关问题提些初浅的看法与同行**。

一、共有财产制是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

夫妻法定财产制是法律直接就夫妻财产关系有关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的法律制度,可分为分别财产制度和夫妻共有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度即夫妻所得财产分别归夫妻个人所有、个人管理,同时也不排斥双方对其中部分或全部分财产共同管理,或者作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以约定形式由另一方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对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由夫妻双方对该财产共同管理的法律制度。

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实现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物质要求,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问题:

首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个很重要的概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程序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的期间,即依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时的期间。包括当事人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离婚纠纷中分居期间,在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尚未判决离婚,虽经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

这里所说的“婚姻关系存续”,是法律认可的合法婚姻关系的存续,法律没有确认的婚姻关系,不能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认定。例如双方虽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因双方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没有得到法律认可的期间;双方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生效后,俩人又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期间;双方已经依法登记结婚,但是登记时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后被宣告无效的婚姻,这些期间均不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此期间取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是所得的财产”,其实质内容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权,包括实际占有的所有权和非实际占有的所有权,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已经取得某财产的所有权,并未实际占有该财产,该财产仍然是夫妻所得的财产。但是,对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实际占有,而没有取得财产权的财产,无论合法与不合法,都不属于夫妻所得的财产,比如借用他人的财产和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

第三,夫妻所得的财产的主体,只包括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因为**于夫妻以外的人的财产,和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均不属于夫妻所得的财产,如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所以夫妻所得的财产的主体仅仅指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

第四,夫妻所得财产的范围,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该有以下几方面:(一)工资、奖金,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劳动而获得的报酬和基于劳动而获得的工资以外的报酬,其性质都是劳动报酬,包含货币和有关财物。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劳动报酬在以各种形式出现,如红包、津贴、房补、互助金等不同名义出现的收入越来越多,数额也越来越大,这些都应视为工资、奖金性收入,纳入工资、奖金范围,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从事生产、经营,主要指农村中的农业生产和城市里的工业生产以及第三产业等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收益,有劳动收入,也有资本收益,如**债券收入、股份、股权等。实践中,对股份、股权这种资本性为主的收益的认定和处理难点较多,涉及公司法等其他法律的问题,有待于立法上去完善解决,根据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方精神,现在司法实践中有几个问题应该明确:(1)股份(或股权)肯定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形式;(2)股份(股权)作为一种公司股东的权益,在认定和处理时要考虑公司法的相关规定;(3)在审判实践中,要考虑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如保护弱者,尤其是妇女合法权益,当出现婚姻法与公司法的冲突时,既要考虑夫妻共同对外的义务,又要考虑夫妻间的基本公平。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的财产收益,仅指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财产权,而不包括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四)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这里说的继承所得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律规定接受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合法财产,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所取得的财产;赠予所得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接受赠予人无偿给予财产的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赠予所得的财产必须是已经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比如受赠予人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实际取得财产等。

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实际取得财产权的,赠予合同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予财产,不是夫妻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指上述四项财产以外,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这个灵活规定,是因现实生活中的财产情况变化较快,除了上述规定的几种共有财产外,还可能会出现其他未列明但又确实应认定为共有财产的情况,作出这种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填补列举式立法与现实存在之间总会有距离的不足,以适应时代变化发展的需要。

此外,在审判实践中,对个人婚前财产的孳息及增值在婚后取得的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应该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所得孳息、增值,如果婚后完全未付出劳动的,可以认定为婚前财产,而对婚后付出了劳动的孳息、增值的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是指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不问财产的**以及各自贡献的大小,都平等地享有处理权,这也是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和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有三方面的含义,其一共同所有的含义,是指夫妻不分份额的共同所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前,每一项财产,夫妻均拥有共同所有权,包括共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二夫妻有平等处理权的财产范围,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包括夫妻以外的其他人财产;其三,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是指处理共同财产必须协商一致,共同处理,而不是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要强调财产**,贡献的大小。

作为你的父母他们在家庭中具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3楼:汉路律师团队

婚姻法对“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规定。

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80年《婚姻法》第九条、2001年《婚姻法》(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80年《婚姻法》第十一条、2001年《婚姻法》(修正)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80年《婚姻法》第十三条、2001年《婚姻法》(修正)第十四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80年《婚姻法》第十四条、2001年《婚姻法》(修正)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5、夫妻有各用自已姓名的权利。

50年《婚姻法》第十一条、80年《婚姻法》第十条、2001年《婚姻法》(修正)第十四条规定“夫妻有各用自已姓名的权利”。

6、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50年《婚姻法》第十二条、80年《婚姻法》第十八条、2001年《婚姻法》(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7、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80年《婚姻法》第十二条、2001年《婚姻法》(修正)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8、夫妻双方有抚养孩子、赡养老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