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匿名用户
注册会计师不是高级职称,是资格职称。目前会计资格分为:从业(会计证或会计从业证书)、执业(注册会计师)。
你所说的高级职称是指按职称级别划分为:初级职称(会计员或助理会计师)、中级职称(会计师)、高级职称(高级会计师
新《会计法》马上修订,这几点关乎所有会计人的
2楼:蕊鸽一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各科目的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初级会计职称即助理会计师。担任助理会计师的基本条件是:
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
新《会计法》即将再次修订,这几点关乎所有财务
3楼:会计学堂
1.《会计法》规范的边界问题。《会计法》应规范的会计工作内容包括哪些?
是否应当在《会计法》中对内部控制、管理会计作单独规定?总会计师应如何发挥作用,内部会计监督应体现哪些要求?
2.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执行问题。现行《会计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为加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全面有效实施,增强其执行的严肃性,应在《会计法》中增加或完善哪些具体规定?
3.**会计核算问题。现行《会计法》重点规范了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
**会计核算相较于企业会计核算,在会计要素、会计报告所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审计监管要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是否需要在《会计法》中单独体现**会计核算的特殊要求?如需单独体现,应作哪些规定?应如何处理**会计核算要求与企业会计核算要求的异同?
4.会计信息化问题。信息化、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对会计工作模式、会计核算操作流程、会计监管等均产生了深远影响。
为规范会计工作,适应新技术对会计工作的影响和变革,应在《会计法》中增加或完善哪些具体规定?
5.会计年度问题。有关方面提出修改现行《会计法》中关于“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有关规定的建议,建议采用更加灵活的会计年度。
是否可行?如可行,应如何具体规定?
6.境外机构在华开展经营活动涉及的会计问题。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和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一些境外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发行债券或进行上市融资。
应在《会计法》中对境外机构在我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涉及的会计问题所应遵循的原则、要求作哪些规定?
7.跨境会计服务及其监管问题。随着我国会计服务市场开放程度的不断扩大,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各类会计服务,境外机构也发展境内会计服务业务。
同时,一些境内跨国企业在境内或在境外建立企业全球财务共享中心。这些经济活动的背后,均涉及会计信息披露、会计数据跨境传输、会计信息质量跨境监管等问题。应在《会计法》中就进一步规范跨境会计服务及其监管作哪些规定?
8.会计法律责任问题。现行《会计法》存在违法责任界定模糊且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一般会计人员等会计行为主体对各类会计违法行为应当承担哪些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否应在《会计法》中引入会计民事责任,以及各类会计行为主体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如何规范委托第三方进行**记账的会计行为,以及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9.会计违法处罚问题。现行《会计法》存在法律约束力不够的问题。
应如何在《会计法》中科学合理确定会计违法处理处罚标准?可否将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与违法单位的资产、收入、利润或者与违法金额挂钩?应如何在《会计法》中就建立会计违法行为的信用惩戒制度作出规定?
10.《会计法》修订中需要重点关注研究的其他问题。
对《会计法》修订中会计信息化方面的几点建议
4楼:匿名用户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设《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两个科目。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一般情况下每科达到成绩60分为及格,但是各地的情况也不尽相同,请以当地的情况为准。
对《会计法》修订中会计信息化方面的几点思考
5楼:和企共赢财税平台
一、增加对会计信息系统的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内容二、增加对会计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措施
三、增加会计信息化相关岗位人员的设置和信息化资料及存储介质的交接内容四、增加对会计信息化相关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
关于《会计法》修订的几点思考
6楼:匿名用户
一、总结会计工作经验,将会计工作改革成果纳入法律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不断探索会计创新,创造性地开展了很多工作,积累了很多改革创新经验,而这些经验在目前的《会计法》中并没有得到体现。
1.会计准则。现行《会计法》提出要建立“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我国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已被广泛应用,但由于其由财政部发布,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层级相对较低。如能将其在《会计法》中予以明确,既可体现出我国会计标准建设成果,也势必使会计准则获得更高层级法律的认可,权威性提升,更有利于提高其整体执行效果。
2.会计信息。会计信息化已成为会计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电算化软件的普及、erp系统广泛应用以及电子档案管理的规范,各单位信息化水平日益提升,原始凭证已由过去的纸质会计资料转变为信息系统里的电子数据。考虑到这一现状,笔者建议将会计信息概念引入《会计法》,一方面体现出会计改革的成果,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信息化的要求和特点。
3.内部控制。我国先后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及《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目前已基本形成了全方位的内部控制体系,《会计法》应明确对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要求,并进行原则性的表述。
二、体现时代发展要求,将会计改革新领域纳入法律
新的经济形势给会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需要紧跟当前党**大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战略举措的前进步伐,为《会计法》注入新鲜血液。当前会计工作范围已不仅是传统的核算,而是在不断地转型和升级,领域延伸至管理会计、**会计等新领域,《会计法》应增加体现这些内容的新元素。
1.管理会计。财务会计向管理会计转型已是大势所趋。
大力发展管理会计,推动会计人才上水平、会计工作上层次、会计事业上台阶,应有法律的权威保障。随着管理会计职能的不断扩展和延伸,法律中还应进一步规范开展管理会计工作的主体、方法、原则等。
2.会计报告。虽然目前对会计工作普遍的认识还停留在核算和监督层面,但其早已超越了财务会计报告的范围,更多地向管理会计、内部控制等领域拓展,已形成一个“大会计”的概念。
因此,会计工作形成的成果性资料不再局限于财务会计报表及附注等反映会计主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会计报告,而是已经涵盖了判断财务报告有效性和可靠性的内控报告,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告、决算报告等内容,因此建议《会计法》修订时应将原“财务会计报告”的表述调整为“会计报告”,更能广泛包含会计工作成果。
3.**会计。2014年国务院批准发布《权责发生制**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近年来财政部也发布出台了《**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若干具体准则,**会计改革的不断推进为编制权责发生制**财务报告和健全完善**财务报告体系奠定了基础。
因此笔者认为**会计应在《会计法》中得以体现。
三、理顺会计管理体系,形成全方位管理格局
“顶层设计”需要站在国家层面总揽全局,统筹兼顾各方利益。从会计工作的实际出发,《会计法》应当规范**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所有单位和经济组织的会计行为,以保证《会计法》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1.分层分级管理。《会计法》中应增加会计管理体系由**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和单位全方位共同管理的格局。
随着我国机构改革和**职能的转变,会计管理的职能应在**部门和行业组织间合理分配,《会计法》中应增加会计行业组织和学会等机构在会计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其在会计改革发展中的作用。
2.**会计与企业会计适当分离。笔者认为在《会计法》修订中,可以提出将**会计及企业会计行为的管理适当分离,各自的管理目标及要求可以区别规范。
此举一方面从会计行业的内在逻辑出发,可以突出市场对资源配置的重要影响力,另一方面考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3.会计诚信。诚信是会计工作的核心价值文化,是对会计工作的最高要求,也是最基本的要求。
《会计法》中应按照国家关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增加会计诚信的内容,研究建立会计诚信档案和会计“黑名单”制度,形成财政部门及各监管部门共同监督和管理的体制,提高诚信意识。
四、充分考虑基层实践工作,确保会计法律切实可行
现行《会计法》在基层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会计管理机构工作中的困惑建议在此次修法中予以明确。
1.明确专用名词概念。例如,现行《会计法》总则第一条明确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但却缺少对其含义的法律界定,即未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具体的界定。
2.合理界定单位会计周期。我国的会计年度明确规定“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联系我国目前会计工作现状,这种规定对有些单位的核算造成了影响,如能采用适度灵活的会计年度核算会更有利于发挥会计工作的经济效益。例如对于一些从事涉外业务的企业来说,灵活确定会计周期,有利于引进外来投资、减少会计人员工作量、方便资本运作。再如,高校如能将学年作为会计年度核算,更有利于生均成本核算和相关数据分析。
3.与相关法律协调衔接。《会计法》修订时要与近期修订和出台的相关法律步调一致。
如参照《行政处罚法》将“一事不多罚”原则体现在法律条文中,与《公司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违反会计工作基础规范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相协调,明确适用法律条件,确定违法与处罚相当原则,有效解决“多头监管”等问题,同时,避免基层在开展监督检查时因适用依据不同而导致的处罚矛盾现象。
五、适应简政放权要求,加强“放管服”事中事后监管
《会计法》修订要适应简政放权的要求,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助力。简政放权并不代表**职责的减少,相反意味着责任更加重大。
1.明确会计人员范围。国务院建议取消会计从业资格后,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即将取消。
今年,各地财政部门都暂停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人员不再等同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其概念及工作范围需在《会计法》中进行清晰明确的界定,同时对会计人员所需的专业能力也需制定判断依据,明确单位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任命程序和方法。
2.继续提升会计人员专业素质。随着行政审批的取消,对于会计人员的管理工作也面临着转型,工作重心“从严把入口”转向提升现有会计人员的基本素质。
《会计法》修订应从提升会计人员素质,加强继续教育的角度进行规范,做到制度上引导、法律上保障。
3.建立会计人员自律行业组织。**会计管理职能的转型,急需建立行业自律组织规范会计人员执业行为。建议《会计法》修订时明确“成立会计人员自律行业组织”,该组织受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对会计人员从业信息及诚信档案进行管理,为单位和会计人员提供会计服务。
六、构建会计监管体系,保障会计人员合法权益
《会计法》修订应对会计监督的概念和职责做出清晰的界定,理顺会计监管机制,整合会计监管资源,形成会计监管合力。对违法行为条款进行修订,有针对性地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建设,切实维护会计人员自身权利。
1.建立健全会计监管体系。建议明确以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的会计监管制度,通过健全会计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减少重复检查,降低监管成本,发挥协同效应。
在对处罚条款修订时,应加大对会计机构违规操作的惩罚力度和处罚标准。切实做好单位自身监督工作,强化内部审计制度,在法律层面对创建内部审计制度、机构等做出强制性规定。发挥会计人员在会计监督中的重要作用,将会计人员的监督责任转换成真实有效的工作权力。
2.赋予会计人员监督权、话语权。《会计法》规范会计人员权利的同时,应增加保护会计人员权益的具体条文,保护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阻止其他人员干扰会计工作的不良行为,增强会计人员遵循会计准则、正常履行会计职责的信念,杜绝做假账的行为,维护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3.保证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在经济环境越来越复杂的情况下,对于会计人员的保护也要有实实在在的措施,增强《会计法》对行业的保护作用,使财务人员能无后顾之忧地开展各项会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