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至现代的土地制度的演变以及所有权归属

2020-11-25 20:29:15 字数 6054 阅读 7290

1楼:阑珊微醺

1、先秦:

西周实行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一种土地国有制(实际上是周天子土地私有),它规定:一切土地周王所有;受田诸侯世代享用,不得转让买卖;要向周王交纳贡赋;奴隶在井田上集体耕种。

春秋时期,齐国的“相地而衰征”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鲁国的“初税亩”实行按亩收税,它们不再区分公田、私田,都促使土地由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化。

战国时秦国的商鞅变法,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土地私有。

2、秦汉:秦朝开始实行土地私有制,按亩纳税;当时土地兼并严重,农民承担的徭役繁重、赋税沉重。西汉实行编户制度,正式编入**户籍的百姓(编户齐民)依据资产多少承担赋税、徭役、兵役;

3、隋唐:实行均田制(仅按人口分配国家掌握的土地),它是府兵制和租庸调制的经济基础。隋和唐朝前期实行租庸调制。

隋朝农民年满五十,可纳绢代役。唐朝时,“租”指成年男子向官府交谷物,“庸”指纳绢或布代役,“调”指每年缴纳定量的绢或布。

唐朝后期由于土地兼并盛行,均田制无法推行,租庸调制无法维持,国家财政收大为减少,唐德宗时实行两税法,即两种征税标准(资产、田亩)和两个交税时间(夏、秋两季)。其意义在于:税制得到统一,保证国家财政;改变人丁为主,放松人身控制;扩大税源,增加收入,减轻负担;是封建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

缺陷是: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赋税转嫁农民身上;加派许多苛捐杂税。

4、宋元:北宋初在各路设转运使,规定地方赋税大部分转运**,消除了地方割据的物质基础;**设三司使管理财政收入。北宋“不抑兼并”,土地兼并严重;王安石变法的理财措施包括:

青苗法、募役法(纳钱代役)、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和市易法。

5、明清:

明初,地方设布政司,统管地方民政和财政。明神宗时推行“一条鞭法”:多税合一,折成银两,役银分摊,人田分担。意义:减轻农民负担,松驰依附关系;适应商品经济。

清初,康熙帝实行“更名田”并固定人丁数,雍正帝推行“摊丁入亩”,征收统一的地丁银。意义:人头税已全废除,人身控制更松驰;促进农业发展。

6、半殖半封开始时期:太平天国《**田亩制度》在土地方面,根据“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和“无处不均匀”的原则,以户为单位,按人口和年龄平均分配土地(土地私有制。

7、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同盟会政治纲领(三民主义)中包含“平均地权”(民生主义)规定现有地价归原主,增涨地价归国家(卖主变为资本家,买主就是资本家,国家财政有保障)。这是资本主义的土地纲领。

8、国共十年对峙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土地革命路线规定:依靠贫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9、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根据地的土地政策: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在沦陷区,日本侵略者强占大量耕地,用于修建公路、封锁沟和飞机场等,或者分配给日本移民使用。

10、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土地改革,按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剥削,实行耕者有田,农村人口平分。贯彻解放区土地改革总路线:

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消灭封建剥削,发展农业生产。

11、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建国初土地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阶级的土地所有制。

1953至1956年开展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农业合作化),完成生产资料私有制到公有制的转化。

12、社会主义建设探索时期:人民公社化运动的特点是一大二公(规模大、公有化程度高)和一平二调(绝对平均分配、无偿调用公私财产),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严重泛滥。

13、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首先在安徽、四川试点,试行包产到组、包产到户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最后形成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责任制(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农产业,使农村改革向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方向发展。

14、本世纪初:提高农业科技含量,发展优质高效农业,进行退耕还林还草和退田还湖等生态工程,废除农业税、实行农村低保和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工作陆续,农村经济正向更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中国古代到现代的土地制度变迁,时间原因意义。

2楼:萌物怪蜀黍

西周时奴隶制建立,国家强迫奴隶在类似三阶幻方的“井”字形田地里劳作,原因就是贫富分化,对立阶级产生,矛盾不可调和,于是国家诞生,意义就是标志着中国已进入有阶级的奴隶社会;

春秋战国时期,地主阶级势力上升,封建土地所有制逐渐取代井田制。意义是大一统的先声。秦国通过变法,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最终富国强兵,完成统一。

清末孙中山曾有“土地国有”的蓝图,不过不好实现。***通过土地格皿集聚人心,打下江山。

三大改造时在农村建立合作社,大跃进时又把分的田收回了。改革开放后土地仍属“集体”所有,不过允许土地流转。

***为了说明其执政合法性,以经济增长示人,**给地方下指标,地方无法,遂乞灵于“土地财政”,无本暴利,所以“made in china”——"美-顶-拆-哪儿",拆迁改变中国。

3楼:匿名用户

西周井田制是以村社共同体为基础的多级贵族所有制,有从属关系的各级贵族以村社共同体为单位共同享有土地所有权,周王是政治统辖权与土地所有权的最高代表,这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产生的理论基础,但"国有"或"王有"并不能概括土地产权的内涵,反而使土地产权更显模糊。春秋战国时期,土地产权由多级所有向其两极--国家与个体家庭集中,商鞅变法凭借国家权力推行"授田",建立在村社共同体之上的多级贵族所有制随之瓦解,从此确立了个体家庭(包括农民和地主)土地私有制的主导地位,国有土地与私有土地的产权开始分离。

秦汉时期,土地单级所有制结构虽已建立,但国家对土地产权的保护却软弱无力,地权的流动呈现出强烈的法外色彩。地主兼并土地与国家反兼并的斗争常常采取暴力对抗形式,无论是国有公田还是私有民田,都受到政治强权甚至公私武装的强力干预,说明单级土地所有权尚未受到法律应有的尊重,这是土地产权不明晰的重要表现。

西晋占田制及此后的隋唐均田制,是继商鞅变法后土地产权结构向明晰化发展的表现。在这一时期,土地产权被纳入中古田制的法制化框架之内,国家与私家围绕土地产权的斗争较为缓和,国家在保护地主大土地所有制的同时,通过限制占田数量、限制土地买卖和控制授受荒田,保护小农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产权整体结构的稳定。土地占有受到诸多限制而相对凝固化,土地买卖不发达,说明土地产权虽较前代强化,但仍处于不明晰状态。

唐两税法之后,国家不再设置私家扩田置产的数额限制,并一般不再向民户授受土地。土地买卖的兴盛与法制化,土地所有人对财产处分权力的扩大,租佃关系从前代的佃奴制转变为佃农制,以及官田地租收入与私田田税的分离,官田租佃方式的多样化等等,说明官田与私田土地所有权的经济权威日益受到尊重。自宋出现的永佃权及佃权转让,是土地产权结构复杂化的体现,也是土地所有权进一步深化的结果。

从中国古代土地产权结构的演进轨迹可以看出,土地产权的单一化和明晰化、国家干预渐趋减弱是总趋势。经济力量在土地产权结构演进过程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并推动着社会政治与经济体制的进步。但是,村社共同体的消亡和强大的**集权制的建立,使国家不能经过中间层次实行统治,必须依靠大批官僚直接临民治国,这就赋于政治权力以高于经济力量的权威。

合法的和非法的政治权力不断地侵蚀土地所有权,是中国土地产权制度的最大特色。

由于政治权力较经济力量是土地占有更可靠的保障,所以,政治权力就成为地主阶级甚至农户平民孜孜以求的目标。明人王士性在《广志绎》卷四中说:"缙绅家非奕叶科第,富贵难于长守。

"不当官就难于致富,失去政治权力就会门第衰落,富贵难守。权力地产化比地租地产化更为有力,使地主大地产很难沿着地租地产化的方向持续发展。他们有的与政治权力相结合而成为封建官僚,有的受政治权力的挤迫而无法立足。

政治权力最终成为阻碍土地私有权深化的腐蚀剂,使中国古代土地产权明晰化进程经上千年的持续发展后仍旧没有完成。

中国从古至今的土地制度的变化(越详细越好)

4楼:斋龙靖武

一、西周时期的土地制度

先秦时期土地属于国有。当时曾实行井田制度。井田制度在商代已经出现,到西周时期得到全面推广。因土地被划用“井”字形,故名。根据不同的记载,各国的井田规划并不完全一致。

一般是以百亩(约合今31.2亩)作为一个耕作单位,称为一田。纵横相连的九田合为一井。

十井为一成,十成为一同。也有以一田为一夫,十夫为一井,再以百夫、千夫计算的。在标准的井田中间,有排灌水渠系统,称作遂、沟、洫、浍、川,与之相应的道路系统称作径、畛、涂、道、路。

纵横在井田上的道路称作阡陌。在相当数量的井田周围,“启土作庸”,形成封疆。井田在法律上属于王属所有。

周王按爵位高低赐封给诸侯及卿大夫相当差数的土地,其中就是一定数量的井田。受封者对于井田只有使用权而无私有权。土地不能转让或买卖,“田里不鬻”。

井田的经营方式,是奴隶的集体劳动。

二、秦汉时期的土地制度

秦国在统一之后,实行爰田制,虽然承认土地私有,但保留了一定数量的休耕地,**对土地的使用权干预较多,而赋税的征收也比较繁琐。统一之后,这种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秦始皇在公元前216年“令黔首自实田”,即让老百姓(黔首)如实上报自己的所有土地(包括耕地和休耕地)。

在此基础上,废除爰田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私有制。两汉时期,土地原则上归国家所有,称作“公田”,由皇帝“假”给农民耕种。

三、曹魏时期的屯田制

曹魏建国后,实行屯田制。当时的屯田有民屯和军屯两种形式:所谓民屯是把召募来的流民和收编的黄巾军家属按军事制度编制起来,专门从事农业生产。

民屯的组织系统自上而下是大司农→典农中郎将→典农都尉→屯司马→屯(田客五十人)。军屯又叫兵屯,是由军队进行的屯田,由大司农派度支校尉、度支都尉到军屯所在地管理军队屯田。其编制仍以军队的营为单位,每营有佃屯田兵六十人。

屯田的实行,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三国志·武帝纪》注引《魏书》云:“州郡例置田官,所在积谷。

征伐四方,无运粮之劳,遂兼灭群贼,克平天下”。

四、西晋时期的土地制度

根据门阀政治的需要,西晋王朝在经济上实行了占田制。所谓占田,是指国家准许个人占有的土地数量,并不是由国家授田。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百姓占田的规定。普通百姓,男子占田70亩,女子50亩。一是对**占田的规定。

品官一至九品可占田50顷至10顷。

北魏孝文帝改革时,实行均田制。规定:(1)男子15岁以上授露田(一般农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授露田20亩。

为备休耕,露田加倍授给。露田年满七十还官;桑田可作为私田,不必还官。(2)露田和桑田均不得买卖,但原有桑田超过二十亩的可以买卖其超出的部分。

(3)地主可按其拥有奴婢和耕牛的情况另外获得土地。奴婢授田与农民相同,耕牛每只授田30亩,但仅限四牛。(4)地方官按官职大小授给公田,刺史15顷,县令6顷。

五、北魏隋唐时期的土地制度

均田制是唐朝前期最主要的土地制度。它包括:(1)对百姓受田的规定。

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老男、笃疾、废疾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受口分田三十亩;这些人如果为户主,每人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杂户受田如百姓、工商业者、官户受田减百姓之半。

道士、和尚给田三十亩,尼姑、女冠给田二十亩。此外,一般妇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2)对贵族官僚受田的规定。

有爵位的贵族从亲王到公侯伯子男,受永业田一百顷递降至五顷。职事官从一品到九品,受永业田六十顷递降至二顷。散官五品以上受永业田同职事官。

勋官从上柱国到武骑尉,受永业田三十顷递降至六十亩。此外,各级官僚和官府,还分别领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和公府田,职分田的地租作为官僚俸禄的补充,公府田的地租充作官署的费用。这两种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

(3)对土地买卖的规定。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买卖。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人少地多的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碾硙的,并准许卖口分田。

买地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人应占的法定数量。

唐代均田的办法,和前代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①受田的对象跟前代有些不同,即寡妻妾以外的一般妇人、官户以外的一般奴婢和牛都不受田,而增加了僧尼、道士、女冠和工商业者可以受田。②关于官吏受田的规定比前代各朝更完备,封建王朝从**到地方的各级官吏都可普遍受田,官越大,受田越多。

③土地买卖的限制益形松驰。④优待府兵官兵。所有上述这些变化,大都开始于隋而完成于唐。

特别是官吏受田办法的完备化,土地买卖限制的放松,显示出大土地私有制日益占优势。

六、宋元以来的土地占有形式

唐代以后,土地私有化的倾向越来越明显。但国家和皇室仍保有大量土地。这些土地以“皇庄”、“官庄”的面目出现,经营方式与地主经营没有多少差别。

明代清丈土地,绘制《鱼鳞图册》,确定土地的私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