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匿名用户
民法典对于中国法制社会建设的意义什么?民法典,我的文化浅,也不明白民法典是什么?是民间法律吗?
2楼:柠栀小姐
中国队与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基础基础和保障,有利于中国的法制建设。
3楼:匿名用户
你没发觉对中国法治社会建设起到了有力的作用,推动了社会的发展。
4楼:匿名用户
有发电对宇宙国发只是会节省的意思什么好多的。
5楼:匿名用户
比巩国防建设有什么多觉得没什么。
6楼:饭饭
民法典对于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意义。可能对中国法治社会建设有一定的铺垫作用
7楼:沐浴知识的春风
对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意义是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8楼:匿名用户
民法典对于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意义是什么?有辅助作用。
9楼:匿名用户
民法典对于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意义是什么呢?这个我也不太懂,对不起。
10楼:小艾
民法典对于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意义是什么?我也不是很清楚呀。
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1楼:匿名用户
一、 重新启动民法典编纂对于依法治国的重要性
1、 形成完备的民商事法律规范体系的要求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其中,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以及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在民事及商事领域就需要制定民法典,从而使民事活动、商事活动由一整套系统的、完备的、具有逻辑体系的法律来进行规范。
2、 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要求
四中全会决定还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而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民法典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依法治国需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同样意味着要加快民法典的制定。
3、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
而民法是规范民事主体行为的规则,民事主体无论在经济活动中如订立和履行合同,还是家庭生活中如结婚、离婚,均应遵循。如发生民事纠纷,诉请法院裁判时,法院应以民法作为裁判基准 。因此,通过制定民法典,统一裁判规则,从而使民事案件审理有统一的裁判基准,进而实现“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4、对全民进行法律教育的要求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民法典规定民事生活、商事活动的行为规则,并为法院裁判案件提供法律依据。通过将现行的民法通则及各民事单行法进行科学、系统编纂形成民法典后,必将成为对全民进行民商事法律教育的教科书,也会是增强全民法治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的有效规范和指引。
二、 重新启动民法典编纂的可行性
1、 市场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
中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经济社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已确立,市场经济领域改革也取得了巨大的成绩。 虽然中国的市场经济还不完善,但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所取得的巨大成绩,充分证明了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活力和生命力。
2、 公民的法律素养在不断提高
经过“六五”普法,公民的法律素养在不断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及义务意识在不断增强,公民懂法、守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成为一种普遍的行为。
3、 法学理论研究已很深厚
民法典第三次编纂从1979年开始至今已30多年,在这30多年时间里,中国民法学界以梁慧星教授、江平教授、王利民教授等为代表的民法学家们进行了持之以恒、深入、细致的研究,发表了大量的学术文章及著作。对几种代表性的编纂思路和方案,以及民法典编纂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也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和论证,法律研究深厚,成果卓著。
4、法学教育培养了大量的人才
30多年的法学教育,培养了大量的法学人才,人才储备充分。
5、司法审判积累了大量的经验
中国在民商事方面30多年的司法审判,积累了大量的审判经验,也培养了大批具有丰富经验的民商事法官。同时,法官对于民商事法律规则的不足及各单行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也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
6、其他国家的经验可资借鉴
目前已编纂了民法典的国家及民法典有: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荷兰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蒙古民法典、越南民法典、哈萨克斯坦民法典、吉尔吉斯斯坦民法典、土库曼斯坦民法典等。据中南政法学院民法典研究所的统计,现在世界上有113个国家有民法典。
其中,欧洲32国,南北美洲24国,非洲34国,亚洲23国。此外,还有若干国家正在制定民法典。 中国在制定民法典方面,有大量可资借鉴的经验。
7、 民法典编纂已具备良好的基础
在梁慧星、郑成思、王利明、巫昌桢、唐德华、费宗祎起草的专家建议稿基础上,经过讨论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已于2002年12月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并在新闻**予以了公布。在此基础上,结合2002年之后中国民事、商事领域发展的实际,重新启动民法典的编纂已具备了良好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思考如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12楼:心的距离
完善社会主义法治,需要我们国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完善立法,确保有法可依,通过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保证人民的意志能够得以贯彻落实。
13楼:春花秋月
完善各种法典,让人们有法可依,宣传法律知识,让每个百姓都知
14楼:匿名用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思考如何网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中国特色社会主法制,必须根据中国当前的当前的社会进行灵活的调整与制定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构成,基本特征,重要意义有哪些
15楼:七台河李阳平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
我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分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是新中国成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经验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体现,具有十分鲜明的特征。
(一)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二)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三)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科学要求。
(四)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五)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
16楼:违章扣分处理
我国的法律是属于大陆法系 现在的模式类似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模式
德国民法典堪称现代民法典范,采取五编制,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权,第三编物权,第四编亲属,第五编继承,中国将来民法典可能亦采德国五编体例。德国民法典立法原则在采法国民法典三项基本原则基础上对所有权绝对限缩,契约自由受到限制,对一贯的过失责任加以限定,扩张了无过失责任。
德国民法典较法国民法典更具逻辑性和严密性,乃是“专家之法”,我国大体民法理论皆采德国民法典。
其一,关于我国民法典的问题。我国早在80年代末就有民法典编纂的意图和相关实践,主要是改革开放要和世界接轨。九十年代,在当时大鸟总理的主张下,进行了民法典的编纂工作。
但在民法典草案编纂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当时,负责民法典的主要有江平,梁慧星(物权和总则),崔建远(债权,合同),王利明,还有最高院的两位法官。当时人**工委出台的草案受到了学界普遍的批评,主要是创设了一些没有理论基础以及实践必要的权利,如居住权,取水权等等。
后来,因为学界对民法典体例的争论,如江平倾向英美法系,主张民法典是邦联式法典(即各部门法的简单集合);有人提出了采法国三编制;有人虽支持以德国体例,但是主张人格权单独一编。种种不同意见,造成了民法典编纂的困难。
而如今再次提出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学界对于基本体例已经没有多少争论,主要是各编之间的安排与逻辑整合。但是,虽然法典编纂是专家起草,但是着手人还是人**工委,而法工委的立法水平嘛就是…好了就不提专家和法工委两帮人对抽的激烈场面了…不过估计在**的政治督导下,民法典出台应该不会太久,但是成果如何,要看学者努力了。
其二,关于物权无因性理论。这个在学界属于重大理论难题。主要是德国法学者对于物权与债权二分的理解过于晦涩艰深。
物权无因性,这个无因,是指物权变动这样一个物权行为与其基础的债权合同即债权行为相独立。即不因其一之撤销与无效而导致另一行为的无效与撤销。即关于物权变动的债权合同被撤销不影响物权变动行为效力。
我国在区分负担行为(债权行为)与处分行为(物权行为)的情况下,并未承认物权无因性,而是采纳了和瑞士民法一样的立法实践,即认为债权合同业已包含物权变动合意,无需独立出物权合同这一理论上的抽象概念。
德国民法上的物权无因性理论实在艰深,如有谬误,还请诸位指正。
其三,日本民法的折衷主义从其民法在各项具体制度的取舍可以看出,比如在不动产的取得方面,法国采意思主义,即达成合意即可转移所有权,而德国则对不动产的移转限制了必须有物权合意,登记生效。这方面日本没有一贯采德国法例,而是与法国相同。在商事立法方面,日本对公司相关规定采纳了英美法系,这主要是因为战后日本在美国托管之下,法律受到英美法系影响可以理解。
对于日本民法的相关问题,我知之甚少,但法学家梁慧星对日本的研究较为深入,他的文章可以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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