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是不是劳动者,实习生是否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2020-11-25 16:40:51 字数 5290 阅读 7464

1楼:那年de夏

在一场招聘会上,小丁被一家医院录取,医院也和她签订了

实习合同。

实习半年后,小丁的同学陆续被各自的实习单位正式聘用,惟独小丁的工作还没有着落。小丁找到了医院的药剂科主任,主任当场肯定了她的工作,同时还告知小丁,她的留用申请已经提交上去,这就传递着小丁可能被录用的信息。于是小丁加倍努力地工作。

未料,实习近一年的时候,该部门又来了一名实习生,小丁当即被告知不可能被录用。

她再去找主任询问,主任却说医院人员饱和,没有空缺职位。

也有人告诉小丁,尽管她在医院的工作名义上是实习,但实际付出那么多劳动,应该适用《劳动法》,医院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而且医院没有支付任何工资报酬更是不合法的。而医院则认为实习期合同不作为正式的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至于补贴问题,实习合同中本来就没有约定。

【律师观点】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陆胤律师

小丁如果想要讨个说法,就一定要理清小丁与医院、学校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实习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而是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因此,小丁与学校之间存在教育法律关系。这一法律关系从小丁成为大学生时开始一直持续到毕业离校,且不会因为小丁在校期间的实习而影响该法律关系的存续。

由于小丁不是劳动者,因此她与医院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由于小丁到医院工作的行为是基于学校组织到医院的实习行为,而实习严格意义上讲,是学校教育内容的一部分,是课堂教学的延伸;因此,小丁与医院发生的实习关系是小丁与学校教育法律关系的延伸,医院是受学校委托为小丁提供实习教学机会。

当然,这些都是正常情况下合理的安排,但是法律的合理安排并不能排除被滥用的可能。在本案中,显然医院存在以实习为名,行廉价使用劳动力之实,这种行为应当受到道义上的谴责,但是尚无法律制裁的措施。

就此事来说,学校难辞其咎。实习本来就是学校教学实践的组成部分,即使从与就业相衔接的角度考虑,将实习与潜在用人单位相联系并无不可,但是也要在过程中加强管理,不能放任自流。

首先,学校应当出面组织具备良好信用的用人单位作为实习单位,对于类似本案中这家医院,就应当从实习单位中剔除出去。

其次,学校应当出面与实习单位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和较好的实习条件。虽然实习生不是劳动者,但是在实习中依然发生劳动行为,因此应当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以及对于实习生付出劳动所给予的报酬。为了避免学校之间的差异造成不公平,教育部门可以对实习条件作出统一的规定。

(须海波 丁洁泉)

实习生是否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2楼:坚定的怪石头

没有毕业证就没有合同? 应届生也是劳动者

2011-12-8 16:06:49 中国教育

年后第一场大规模 招聘 会上周末举行,超过5万名 求职 者涌入会场。据了解,年后将是应届 毕业生 求职的高潮,很多大学生为了赶上这场盛大的 招聘 会,尚未开学便匆匆赶回北京,还有不少外地大学生进京谋职。

这些应届生怀着激动和期盼的心情涌入 招聘 会场,但是一些企业的态度却如一盆冷水浇得这些学生猝不及防。不少应届生在咨询的时候很认真地询问起关于合同、待遇方面的问题。但是记者采访发现,虽然企业并不拒绝应届生,但是却常常以“应届生不算劳动者,不纳入 《劳动合同法》 ( 权威解读 )保护范围”为由拒绝按照正常录用程序来 招聘 他们。

记者随机采访了多家企业,他们都表示可以接收应届生。但是无一例外,所有企业都要求学生 应聘 成功之后立即上岗。甚至一些企业匆匆筛选 简历 之后当场就让应聘者赶到公司面试,用人之心非常急迫。

大部分毕业生也已经修完课程,可以全职投入 工作 。但是企业却以应届生尚未毕业,还没有领到毕业证为由拒绝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这些企业提出, 大学生毕业之前只能以实习生的身份到公司工作,待遇也和正式员工有很大差距,更没有任何保险待遇。

这样的状态一直持续到7月份学生领到毕业证为止。

不能签订劳动合同,那这些应届生的权益应如何保护?在记者的追问下,一些企业犹豫地回答,可以签订实习合同,但是这个合同和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有所不同,只是一个针对毕业前这几个月的短期实习协议,也不能承诺任何保险待遇。

对此,记者采访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著名劳动法专家梁智。梁智认为, 企业以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毕业证为由,拒绝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提供保险待遇的做法是违反劳动法律的 。“在校大学生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劳动法保护,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 劳动法 》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只将国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这5种人排除在劳动法意义的劳动者之外,而并不包括在校学生,说明在校大学生也是劳动者。世界各国也没有把在校大学生排除在劳动者之外的情况。”因此,一些企业所持的“应届生不算劳动者,不纳入 《劳动合同法》 保护范围”的观点是错误的。

应届生和其他社会人员一样,只要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该受到 《劳动合同法》 的保护,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相应社会保障。

梁智还介绍,一些企业以“实习”来搪塞应届生,这种做法也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这些企业所谓的“实习”,根本就不能称作真正意义的实习。严格来说,实习是指尚未毕业的学生以学习为目的,到企业参加实践,巩固课堂知识,不仅没有工资,还要由学校或个人向企业交纳实习费。

而应届生到 招聘 会求职是以进入劳动力市场为目的,走的是员工 招聘 的程序,因此他们应该享受和其他员工相同的待遇,不能因为应届毕业生没有毕业证就对他们另眼相待,否则一旦发生劳动关系纠纷,企业将面临法律风险。

很多公司认为,依据原劳动部于1995年8月日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 劳动合同 ”。大学生虽然入职了本公司,但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身份仍是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 律师 解答: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005年5月5日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了确定劳动关系的实质条件为:(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如双方符合实质条件,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劳动法》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依法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排除未毕业大学生的劳动权利。至于《意见》第十二条所涉情形仅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参加短期或不定期劳务工作以获取一定劳务报酬的情况,属于勤工助学,用人单位擅自认为大学生入职就是勤工俭学是不对的。

这不同于正常就业。

综上,只要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符合《通知》规定的确定劳动关系的实质条件,且不存在欺诈等认定劳动关系无效的行为,从目前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来看,大学生是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3楼:匿名用户

目前法律规定是不具备的

4楼:匿名用户

其实实习关系有区分的,在校生在私营企业的实习关系在法律上一般不属于劳动关系,但是也有例外,比如临近毕业,完全有向社会求职就业的条件,拿着就业推荐表等去进行就业型的实习,一般还是认为属于劳动关系的。

5楼:匿名用户

根据我国《劳动法》及其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实习生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实习生在实习单位的相关活动由其所在学校跟实习单位协商解决。

6楼:匿名用户

学生也是一种职业,按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在校学生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

实习生与企业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吗,法律是如何

7楼:静若止水

实习基本分两种情况。一是实习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单位通过实践进行一定的专业训练,如《专利**条例》中规定,初次从事专利**工作的人员,实习满一年后,专利**机构方可发给《专利**人工作证》。在这种实习中,实习人员必须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目的在于增强从事这些专业工作的熟练度,以便将来能够较为独立地从事这样的职业。

存在类似情况的还有律师、医师等等。

另外一种是实习人员出于学习或者以后工作的需要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如大学生的毕业实习等。对于这种实习生与单位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

在校学生里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勤工俭学,这种情况下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一般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 12条规定: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

这里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而学生以完成学业为主要任务,不是以打工获取劳动报酬为生,不以就业为主要目的,因而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

2,准毕业生进入用人单位实习

这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准毕业生达成初步意向后,用人单位要求准毕业生到其单位实习,带有试用和考察的性质。准毕业生实习是在于接触社会,实践自己在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以就业为根本目的。这时的实习生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实习就业协议或三方协议,或者虽什么都没签但是接受实习单位管理领取了单位发放的劳动报酬。

准毕业生作为行将毕业的学生,具备面向社会求职、就业的条件,此情形不属于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在司法实务中有时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8楼:匿名用户

根据你的描述,若没有毕业,在实习单位工作不属于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

实习生和实习单位是什么法律关系?

9楼:匿名用户

对于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理论和实物界目前争议很大,尚无定论。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劳动部明显将勤工助学排除在劳动关系的范围外。

在传统的实习模式即教学实习中,大学生以学习为目的到用人单位进行短期或不定期实习,参加用人单位的工作是作为在校学习的组成部分。

无论实习单位是由学校安排,还是学生自己联系,实习目的不是获取报酬而在于获得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实习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签订实习协议的目的,都并非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而是实习生“利用业余时间实践学习“,这种情况下,高校大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一般也不成立劳动关系。

扩展资料

用人单位与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对于用人单位与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

学校发给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表,说明已依法确认了即将毕业的在校生具备了毕业生资格,已不是在校生。且我国的法律规定没有明确禁止在校大学生就业,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认定有效。

第二种观点

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学生仍需接受所在学校的管理,完成学校交给的学习认为,与社会上其他求职者存在差别,并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