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开展的反洗钱工作主要有哪些

2020-11-25 16:00:09 字数 6360 阅读 4654

1楼:du知道君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常见的洗钱途径广泛涉及银行、保险、**、房地产等各种领域。反洗钱是**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活动予以识别,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对相关机构和人士予以惩罚,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

反洗钱对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腐败等经济犯罪具有重大的意义。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市场经济有序竞争,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已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911”事件之后,国际社会更加深了对洗钱犯罪危害的认识,并把打击资助恐怖活动也纳入到打击洗钱犯罪的总体框架之中。

中国人民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有

2楼:蓝蓝蓝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或者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二)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五)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三)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

(四)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3楼:北洋逃兵

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

职责有:

(1)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

(2)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3)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4)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5)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洗钱活动的举报。

(6)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7)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8)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与外国**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

(9)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4楼:匿名用户

在反洗钱职位上能做到这几条就是主管级别了,月薪3w走起

对公账户复审复核

支行内控合规审计和业务管理

起草可疑报告,对各分行反洗钱相关的监管部门问卷调查提供专业性意见

本部门可疑交易补录及甄别,编写反洗钱报告,定期尽职调查甄别高风险名单客户

学习掌握国内关于反洗钱方面的监管法规,及时识别业务的洗钱风险,改善业务流程

使用反洗钱系统工具,做好反洗钱大额报告和可疑交易案例进行甄别,能够根据系统预警对相关风险进行及时处理。

信用卡、自贸区、支付宝、加强现金检查、人民银行18条等项目,法律条款解读、系统抓取逻辑设置

中国人民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5楼:蓝蓝蓝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或者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二)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五)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三)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

(四)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6楼:h娘娘驾到

按照《反洗钱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1)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

(2)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3)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4)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洗钱活动的举报。

(5)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与外国**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7楼:匿名用户

在反洗钱职位上能做到这几条就是主管级别了,月薪3w走起

对公账户复审复核

支行内控合规审计和业务管理

起草可疑报告,对各分行反洗钱相关的监管部门问卷调查提供专业性意见

本部门可疑交易补录及甄别,编写反洗钱报告,定期尽职调查甄别高风险名单客户

学习掌握国内关于反洗钱方面的监管法规,及时识别业务的洗钱风险,改善业务流程

使用反洗钱系统工具,做好反洗钱大额报告和可疑交易案例进行甄别,能够根据系统预警对相关风险进行及时处理。

信用卡、自贸区、支付宝、加强现金检查、人民银行18条等项目,法律条款解读、系统抓取逻辑设置

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包括哪些程序

8楼:匿名用户

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的程序包括准备、实施和处理。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一)金融机构总部;

(二)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地方性金融机构;

(二)上级行授权其现场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九条 上级行可以直接对下级行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授权下级行检查应由上级行负责检查的金融机构;下级行认为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行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级行指定管辖。

第三章 现场检查准备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查单位)应了解和分析所管辖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确定被检查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查单位)。

在核实现场检查事实并确认检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后,检查组应起草《现场检查报告》,报本行行长或者主管副行长。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现场检查基本情况,包括检查内容、范围、时间以及检查方案的执**况等;

(二)被查单位执行反洗钱规定的基本情况;

(三)被查单位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具体情况(所述事实应与《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的内容相一致);

(四)提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等情况的建议及其依据;

9楼:灵魂最后的呼吸

1.准备

2.实施

3.处理

10楼: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一)金融机构总部;(二)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一)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地方性金融机构;(二)上级行授权其现场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九条 上级行可以直接对下级行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授权下级行检查应由上级行负责检查的金融机构;下级行认为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行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级行指定管辖。

第三章 现场检查准备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查单位)应了解和分析所管辖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确定被检查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查单位)。

第十二条 检查单位对被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立项。检查单位的反洗钱执法部门就每个被查单位要分别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附1),制定《现场检查实施方案(附2),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检查单位在现场检查实施前应成立现场检查组。检查组成员包括组长、主查人和检查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在检查组下成立若干专项检查小组,每个专项检查小组成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四条 检查组组长负责现场检查的全面工作。职责如下:(一)主持进场会谈和离场会谈;(二)确认现场检查结果;(三)决定现场检查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主查人的职责如下:(一)决定现场检查进度;(二)组织起草《现场检查报告》和《现场检查意见书》等检查文书;(三)管理被查单位提供的业务档案和有关资料;(四)决定现场检查组织和实施中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按照分工具体实施现场检查。

第十七条 检查单位应制作《现场检查通知书(附3)一式两份,一份于进场5天前送达被查单位,另一份由检查单位留存。对需要立即进场现场检查的,可在进场时出示《现场检查通知书》。需要被查单位于检查组进场前报送或进场时提供有关数据、资料的,检查单位应在《现场检查通知书》中具体列明所需数据、资料的内容、范围。

第十八条 检查组进场前,检查单位应对检查组成员进行专项培训,要求检查组成员掌握现场检查实施方案、现场检查要求和被查单位有关情况,遵守工作纪律等。

第四章 现场检查实施

第十九条 检查组应向被查单位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和《现场检查通知书》,按《现场检查通知书》确定的时间进驻被查单位。检查组应与被查单位举行进场会谈,会谈由检查组组长主持。会谈内容包括:

(一)检查组组长宣读《现场检查通知书》,说明检查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以及对被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二)听取被查单位的反洗钱工作介绍(被查单位应提供文字材料交检查组归档)。主查人负责编制《现场检查进驻会谈纪要(附4),并由检查组组长和被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检查组调阅被查单位会计凭证等资料应填制《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附5)一式两份,由主查人和被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一份交被查单位,一份由检查组留存。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将调阅资料退回被查单位,由主查人和被查单位负责人分别在《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对检查工作进行记录,编制《现场检查工作底稿(附6)。检查组应对所编制的《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组应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取证。取证材料包括被查单位有关凭证、报表和反洗钱工作档案等原件或复印件。取证时检查组应不少于两人在场,并填写《现场检查取证记录(附7)。

《现场检查取证记录》上应载明证据的**和取得过程;证据的编号、名称证据原件或复印件等情况。《现场检查取证记录》由检查人员主查人及证据提供人、被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或盖章,并由被查单位在所附的证据材料上加盖行政公章或业务章。证据提供人、被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取证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检查单位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检查组可对有关证据材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登记保存时,检查组需填写《现场检查登记保存证据材料通知书(附8)一式两份,一份由检查组留存,另一份加盖检查单位行政公章后送被查单位签收。被查单位拒绝签收的,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登记保存证据材料通知书》上注明。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检查单位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应按《现场检查通知书》确定的时间离开被查单位。如需延期,应报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并于《现场检查通知书》确定的离场日3天前告知被查单位。

第二十五条 离开被查单位前,检查组应退还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