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司马刀剑
中国反垄断法注意研究国际反垄断法的有益经验,在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上,和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基本一致,确立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控制经营者集中三大制度。同时,中国反垄断法又立足于中国国情,每一项制度都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反映了中国目前经济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市场竞争状况、市场主体成熟程度等实际情况的要求。中国反垄断法共8章57条。
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中国反垄断法平等地适用于市场主体即经营者。任何经营者,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都要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实施垄断行为的,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国有公司与反垄断法适用问题,我想引用一位专家的观点: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发展不平衡的社会主义大国,需要有强有力的国有经济。特别是在涉及国计民生和****的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应当占有控制地位、发挥主导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家有效实施宏观调控,保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证人民分享发展成果,也才能保证国家有力量应对各种风险,保证经济安全和人民安居乐业。
但是,中国反垄断法没有把国有公司排除在反垄断法适用之外,国有公司不能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参照国际通行做法,中国反垄断法不直接规制垄断状态,而规制垄断行为。按照反垄断法第三条的规定,垄断行为有三类,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同时,中国反垄断法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纳入本法调整范围。 中国反垄断法既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也适用在中国境外发生的对中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垄断行为,具有域外效力。
二、关于垄断协议 中国反垄断法对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分别做出了禁止规定。对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做出了禁止性规定。根据中国实际情况,规定了垄断协议的豁免条件。
我们关注到,竞争者之间达成的关于固定**、限制产量、划分市场以及串通招投标等垄断协议,被称为核心卡特尔,核心卡特尔是世界很多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严厉打击的对象。核心卡特尔也很难满足中国反垄断法第13条关于垄断协议的豁免条件所规定的“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及“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这两个条件,是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禁区。
三、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中国反垄断法不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严格禁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列举了垄断**、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强制交易、搭售、差别待遇等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为了增加反垄断法的操作性,反垄断法规定了认定经营者其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的因素和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
我们关注到,不管对于新成立的还是成熟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无论是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还是滥用行为的分析,都是反垄断执法中极具挑战性的领域,在执法中需要很多的经济分析。
四、关于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一方面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从而提高经济效率和企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又可能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导致排除或限制竞争。因此各国反垄断法都对经营者集中实行必要的控制。中国反垄断法鼓励经营者通过依法实施集中等方式做大做强,同时依法规制经营者集中行为,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中国反垄断法未直接规定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而授权由国务院规定。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等问题。我们从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和自身的执法实践中认识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指标应当客观、明了、可量化,如以资产额、销售额以及集中的交易额等为指标规定申报标准,使得经营者和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够清楚地判断出其拟进行的集中行为是否需要申报。
同时,我们关注到,各国反垄断法都是根据本国经济的发展阶段、发展水平、市场竞争状况等情况并结合一定时期的产业政策,确定各自的申报标准,具体的标准差别很大。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中的一个主要问题是,产业集中度不高,许多企业达不到规模经济要求,竞争力不高。从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中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定,既要有利于企业通过依法兼并做大做强、发展规模经济,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竞争能力,又要防止经营者过度集中形成垄断。
因此,经营者集中的具体申报标准要合理、适度。
五、关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针对中国市场经济中存在的行政机关及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政性垄断的具体表现及其危害,中国反垄断法第五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列举了强制交易、地区封锁(包括限制商品在地区间流通、阻碍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活动、以不公平方式设定市场准入等)、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比较全面地涵盖了我国目前存在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同时,反垄断法还专门针对含有限制竞争内容的抽象行政行为作了专门规定,要求“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反垄断法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禁止规定,明确表明国家坚决反对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坚定不移地推进全国统
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建立的决心。需要强调的是,不能将**及其有关部门为调控经济生活或者对经济活动进行的正常管理而采取的措施作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来处理。从根本上解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必须靠改革,靠发展,靠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采取综合治理的办法,并通过各方面长期不懈的努力。
简述《反垄断法》规制的几种垄断行为及具体内容
2楼:小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及具体内容如下: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1)以不公平的**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销售商品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经营者集中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
2)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3)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4)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5)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扩展资料
反垄断法的任务就是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以及对合法产生的垄断企业进行监督,防止它们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具体地说,反垄断法主要有以下任务:
1、禁止卡特尔
经济学家亚当· 斯密曾经说过,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很少聚集在一起,如果他们聚集在一起,其目的便是商讨如何对付消费者。反垄断法上把这种限制竞争性的协议称为“卡特尔”。在各国反垄断法中,上述各种严重损害竞争的协议一般得适用“本身违法”的原则,即不管它们是在什么情况下订立的,都得被视为违法。
2、控制企业合并
出于维护市场竞争的需要,各国反垄断法都有控制合并的规定。这种控制的目的不是限制企业的绝对规模,而是保证市场上有竞争者。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合并的申报和审批制度,即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合并需要向反垄断法的主管机关进行申报。
3、禁止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在中国当前主要表现为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行业垄断即是**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排斥、限制或者妨碍市场竞争。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也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利益。
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还为某些****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提供了机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腐败,损害了**的形象。因此,反垄断法应当将反行政垄断作为一个重要而且非常迫切的任务。
4、禁止滥用市场支配
反垄断法虽然不反对合法的垄断,但因为合法的垄断者同样不受竞争的制约,它们就非常可能会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损害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国家必须对那些在市场上已经取得了垄断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加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