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擦肩不错过
错。行政关系主题一方是行政相对人,另一方可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还有可能是被授权的机构。
38 .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有一个是国家行政机关。 (2 分)
2楼:匿名用户
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有一个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少数 情况下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行政机构或法律授权的某些社会组织。
3楼:南霸天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有一个是国家行政机关。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即关系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而且在我国,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则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之间不能互为原被告(与民诉不同之处)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或者根据法律的授权代行某种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
4楼:匿名用户
否有可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主体,如电信、大学等。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就是行政法主体?
5楼:鹤发童颜
行政法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包括组织和个人。
具体来说,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则包括国家公务员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行政法主体是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关人。
6楼:南霸天
法主体。
1、行政法主体中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3、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外,还包括监督主体。
4、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督主体:如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人民法院就是行政法主体。又如行政复议中的上级行政机关等
4、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不等于行政主体,除行政机关外,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法定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
7楼:匿名用户
行政主体就是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比如行政机关
行政法主体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这是同一个概念。即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与人,包括组织和个人。具体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行政法主体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同一概念,行政主体是不同概念。
8楼:宋博李博
行政法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既行政机关、公职人员、行政相对人。
9楼:匿名用户
行政法的主体是指通过行政法的调整而参与各种行政关系的人或组织,也就是行政主体和行政利害关系人;
行政法律关系有内在的外在的,有管理的和监督的法律关系;他们的主体也是行政主体和利害关系人。
所以行政法主体也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10楼:南霸天
这句话错误,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受其委托和授权的机关、团体或个人,即必须有代表国家从事行政管理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受其委托和授权的机关、团体或个人,即必须有代表国家从事行政管理的当事人。
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法人与其他社会团体之间不可能产生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外国有关机关之间可以依法产生行政法律关系。
11楼:木木
行政法律关系 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由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同其他法律关系相比较,有以下特点: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受其委托和授权的机关、团体或个人,即必须有代表国家从事行政管理的当事人。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法人与其他社会团体之间不可能产生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外国有关机关之间可以依法产生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的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在大部分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其地位优于对方当事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一般只要具有这方面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只有在个别情况下,才可能由社会团体或者公民的意思表示而发生。
(2)某些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也往往因国家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即确定。
(3)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增设或限制、剥夺对方当事人的某项权利,也可以增设或豁免对方当事人的义务,而对方当事人不能这样做。(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权利和义务等都是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事先规定的,行政机关和其他当事人都不能自由选择。(四)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违法者,通常要向其主管机关承担责任,有时还要对受害的公民负责。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特点的社会关系,才是行政法律关系。
12楼:匿名用户
不完全是,还有委托的机关等
13楼:很囧的人
额啊vqebwwtb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具有统一性
14楼:微湖情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平等性”。
一、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性质不完全相同。
二、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所不具有的。
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或者根据法律的授权代行某种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
2、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往往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的行为为根据。
3、作为主体的一方行政机关可以直接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接受制。
4、主体之间的争议通常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予以解决。
什么是行政法律关系
15楼:伊莲夏荼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既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其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而客体则是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行政法律关系是受法律调整或约束的一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是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扩展资料
行政法律关系特征:
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即关系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而且在我国,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则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之间不能互为原被告。
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在我国,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3、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平等性”。
(1)、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性质不完全相同。
(2)、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所不具有的。
16楼:匿名用户
行政法律关系 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由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同其他法律关系相比较,有以下特点: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受其委托和授权的机关、团体或个人,即必须有代表国家从事行政管理的当事人。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法人与其他社会团体之间不可能产生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外国有关机关之间可以依法产生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的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在大部分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其地位优于对方当事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一般只要具有这方面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只有在个别情况下,才可能由社会团体或者公民的意思表示而发生。
(2)某些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也往往因国家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即确定。
(3)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增设或限制、剥夺对方当事人的某项权利,也可以增设或豁免对方当事人的义务,而对方当事人不能这样做。(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权利和义务等都是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事先规定的,行政机关和其他当事人都不能自由选择。(四)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违法者,通常要向其主管机关承担责任,有时还要对受害的公民负责。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特点的社会关系,才是行政法律关系。
17楼:龙卷风
行政法律关系,或称行政法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有关行政法律关系特征的叙述中错误的是
18楼:南霸天
行政法律关系除具备一般法律关系的共同特征外,还有如下特征:
一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
二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而当行政机关不履行义务时,相对人只能请求其履行或通过国家机关申诉履行或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都是由行政法预先规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四是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或是与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有关。
行政机关参加的任何社会关系都是行政法律关系吗?
19楼:南霸天
行政机关参加的任何社会关系都不一定都是行政法律关系,还有劳动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等。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20楼:永あ№乖
不是,比如说某财政局向某文具店购买一批办公用品的行为就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由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相比较,有以下特点: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受其委托和授权的机关、团体或个人,即必须有代表国家从事行政管理的当事人。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法人与其他社会团体之间不可能产生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外国有关机关之间可以依法产生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的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在大部分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其地位优于对方当事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一般只要具有这方面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只有在个别情况下,才可能由社会团体或者公民的意思表示而发生。
(2)某些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也往往因国家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即确定。(3)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增设或限制、剥夺对方当事人的某项权利,也可以增设或豁免对方当事人的义务,而对方当事人不能这样做。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权利和义务等都是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事先规定的,行政机关和其他当事人都不能自由选择。
(四)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违法者,通常要向其主管机关承担责任,有时还要对受害的公民负责。只有同时具备以上特点的社会关系,才是行政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