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础知识

2020-11-25 10:36:45 字数 6476 阅读 4325

1楼:匿名用户

由单位负责培训教育。如果不培训就上岗的,可以向当地安监局举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 怎么考

2楼:匿名用户

分为1.是非题(50%)2单选题(40%)3多选题(10%)

共一百题,每题一分。考试时间60分钟。

上机考试。

3楼:匿名用户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试题

上海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知识考试不会怎么办

4楼:匿名用户

基本知识考试不会那当然是先去参加培训,然后学习,之后可以通过做题库大量的练习题,来巩固学习的成果。

总之一句话,不会就学。

5楼:

在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是指危化品管理人员,包括厂长经理、生产厂长经理、仓库保管人员。生产一线员工也就是危化品操作工。还有就是危化品采购人员。明白了吗?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从业人员每年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多少学时

6楼:金牛咲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扩展资料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以考促学、以讲促学,确保全体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

第二十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7楼:匿名用户

解析: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修订)规定: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四条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事故;

(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8楼:匿名用户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9楼:匿名用户

一般的从业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应该是这样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所有未经安全生产培训的从业人员,均不得上岗作业。 这句话为什么是错的? 10

10楼:我是煮石

这句话说准确点应该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所有未经国家及地方安全监督部门危险化学品操作培训合格并取证《危险化学品管理/操作证》的从业人员,均不得上岗作业。

11楼:最高法院院长

http://baike.baidu.***/view/439326.htm,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这句话错就错在,少了“考核合格”等要求。按那句话意思是经安全生产培训后就能上岗。

12楼:匿名用户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章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是应当而不是必须,所以这句话有点绝对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3楼:匿名用户

法律上的“应当”与实际工作中的“必须”是有区别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试题

14楼:匿名用户

1、 第一题出题有误,“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应为“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新《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因此第一题应为:3年。

2、溺水和中毒事故可以用 (能量意外转移理论) 解释,即机体组织与周围环境的正常能量交换受到了干扰。

3、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按照安全生产方针和 “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和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管 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

15楼:心源_才子

考证宝典,负责人和管理员的题都有

16楼:怡美佳缘

1、一年;2、事故能量转移论;3、安全优先

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要求 5

17楼:匿名用户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 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化工生产是技术密集型产业,涉及高温、高压、连续性生产,特别是危化品生产企业,对从业人员素质有更高更严格的要求。近年来,随着企业改制和企业用工形式的变化,不少化工企业,尤其是中小化工企业,大量使用未经正规职业教育、未经严格培训的临时工,从社会、农村直接进入企业,文化水平较低,不具备基本的化工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违规操作、冒险蛮干,导致事故发生。2001年以来我省发生的8起重、特大化工生产事故中,有6起是由于违章作业或盲目蛮干造成的,占事故总起数的75%。

企业从业人员素质低,特别是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不具备基本化工专业知识,已成为危化品生产企业重大隐患之一。

针对我省危化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现状,为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基本素质,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省**办公厅**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乡镇(个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80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对危化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基本从业条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业条件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

·能自觉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职责;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无因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或一年内连续两次以上发生死亡事故等不良记录;

·具有三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等知识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负责人:

·熟悉本企业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基本情况,具备组织和督促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

·具有国民教育大学专科学历,并有三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或者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有两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接受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知识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技术负责人:

·熟悉本企业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基本情况,具备组织和督促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

·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有三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接受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知识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熟悉本职责范围内生产工艺、设备基本情况,具备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和管理能力;

·具有国民教育化工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具有两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知识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危险作业岗位从事生产、储存、使用或处置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

·具备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化工类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依法接受企业组织的厂、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接受本岗位有关工艺、设备、仪表、电器、安全等岗位操作知识和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岗位的操作人员,还应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本意见所指的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是指在下列岗位从事化工生产的作业人员:硝化反应、氯化反应、氟化反应、氨化反应、加氢反应、重氮化反应、高温高压、热裂解、电解、精馏蒸馏、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分离、易燃易爆气体发生或充装、其他放热反应、自动控制、危险化学品储存、危险化学品装卸等。

二、工作要求

1、各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严格培训考核和发证管理。在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有关从业人员进行首次岗前培训时,应审核其是否具备相应的从业条件,对不具备规定从业条件的人员不得进行考核发证;已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应在复训时对其从业条件进行复核,对不具备规定从业条件的人员不得通过复审。

2、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从业人员应符合相应的从业条件要求,并提供相关的学历证明等文件和资料。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时,从业人员均应满足上述要求,并作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之一。

3、各地应迅速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所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各级安监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宣传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和安全素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中,要加强对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检查,督促企业抓紧采取措施,提高从业人员学历层次、专业技能和安全素质,使其具备基本的从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