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空谷盘
要求上缴赃款和证据的确认无关。上缴赃款并非是必须的证据,只要有证据已经确认了具体涉案金额,不缴赃款,同样不能改变认定的犯罪金额。
检察机关依法追缴赃款,这是最基本的职能之一。要求嫌疑人上缴赃款或者要求嫌疑人家属配合上缴赃款,属于法定的责任义务。犯罪嫌疑人也应该积极退赃,力争减轻刑罚处罚,犯罪嫌疑人家属也有义务配合检察机关追赃工作。
如果是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经济案件,即使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想尽一切办法藏匿赃款,检察机关同样有权力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要求上缴赃款并非为了作为证据,该行为与证据无关,而是为了追偿因犯罪给国家造成的损失。
检察院收缴赃款需要出具什么手续
2楼:仙人掌的忧伤
要求上缴赃款和证据的确认无关。上缴赃款并非是必须的证据,只要有证据已经确认了具体涉案金额,不缴赃款,同样不能改变认定的犯罪金额。
检察机关依法追缴赃款,这是最基本的职能之一。要求嫌疑人上缴赃款或者要求嫌疑人家属配合上缴赃款,属于法定的责任义务。犯罪嫌疑人也应该积极退赃,力争减轻刑罚处罚,犯罪嫌疑人家属也有义务配合检察机关追赃工作。
如果是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经济案件,即使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想尽一切办法藏匿赃款,检察机关同样有权力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3楼:宇宙无敌最帅我
赃物只能由公安机关或法院收缴,检察院无权收缴赃款,只能进行扣押后进行移交,扣押需要开具扣押清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凡是依法没收的赃款(包括有价**)赃物,由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别开出清单,送交财政部门负责处理,并由财政部门写给收据,存入案卷备查。
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一律不得拍卖赃物。对财政部门处理的赃物,法院、检察、公安干部不准事先选购。
扩展资料
对查获的下列物品,可以不交财政部门,经县以上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公安局局长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罪犯用以进行犯罪的工具和留有犯罪痕迹的物品,需要作为罪证保存的,一般应当拍照存入案卷,原物随卷归档保管。
2、**弹药、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加以拍照,**存入案卷,原物送专门机关处理。
3、反动书画,有证据作用的,应当归档保管,无证据作用的,可以销毁。
4、黄色书刊**,应指定专人另行保管,一俟案件办理结束,即行销毁或送有关单位。
4楼:匿名用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财
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颁布日期】 19651201
【实施日期】 19651201
【章名】 全文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财政厅(局):
1962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的规定》下达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上都很认真,对改进赃款赃物的没收和处理工作,起了很大作用。但在具体执行中还遇到了不少问题。为此,根据各地对原规定提出的修改补充意见和“四清”
运动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对没收处理赃款赃物的若干问题重新作如下暂行规定:一、没收
(一)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办案过程中缴获的赃款赃物,应当认真进行查对。查证属实后,对依法应该没收的赃款赃物,或应该退还失主但又找不到失主的赃款赃物,才能予以没收;确实与犯罪无关的财物,不得没收。
(二)没收赃款赃物的权力属于县以上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以及企业、机关、学校的保卫部门收缴的赃款赃物,除当即发还失主的外,应该逐案开列详细清单如数交县以上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处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没收赃款赃物。
(三)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判处的案件的赃款赃物,应该随案移交,由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并作出决定。检察院、公安机关直接处理(如免予起诉、释放、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和作其他处理)的案件的赃款赃物,经检察长、公安局长批准,由检察院、公安机关做出书面裁决,予以没收。
二、处理
(一)凡是依法没收的赃款(包括有价**)赃物,由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别开出清单,送交财政部门负责处理,并由财政部门写给收据,存入案卷备查。
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一律不得拍卖赃物。对财政部门处理的赃物,法院、检察、公安干部不准事先选购。
(二)对**犯**的公共财物的处理,应该按照1964年1月2日《**批转**监委关于五反运动中对**盗窃、投机倒把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报告》和1963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五反”运动中追回赃款赃物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对走私案件的走私物品和罚金,仍按前司法部、对外**部1954年9月22日发出的《海关移送法院走私案件的几项规定》,统由海关处理。(三)对查获的下列物品,可以不交财政部门,经县以上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公安局局长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罪犯用以进行犯罪的工具和留有犯罪痕迹的物品,需要作为罪证保存的,一般应当拍照存入案卷,原物随卷归档保管。
2.**弹药、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加以拍照,**存入案卷,原物送专门机关处理。
3.反动书画,有证据作用的,应当归档保管,无证据作用的,可以销毁。4.黄色书刊**,应指定专人另行保管,一俟案件办理结束,即行销毁或送有关单位。
(四)对没收的各种生活**票证,经领导审查后,分别送交有关部门处理或在案卷内注明,自行销毁。
(五)对查获的赃款赃物,应该退还失主的,要积极寻找失主,退还失主本人或者丢失单位,不得借故不退。退还时,应该由领取人或领取单位写出收据,存入档案。
通知失主后,超过半年未来领取的,予以没收,送财政部门处理。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期处理。
凡是已经送交财政部门处理的赃款赃物,以后如有失主前来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部门提回,予以归还。如原物已经卖掉,应该按卖价退还现款。
(六)在办案中已经查明被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酌情追缴。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出予以没收或退还原主;
对买主确实不知是赃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该由罪犯按卖价将原物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如果罪犯确实无力回赎或赔偿损失,可以根据买主与失主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妥善处理。
三、保管
(一)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查获的赃款赃物,要指定专人保管,详细登记。登记时,要写明物品名称、牌号、规格、数量、质量、特征及其**。
(二)保管人要认真负责,对赃款赃物必须经常进行检查清点,防止丢失、霉烂变质,不得借用、挪用、调换、私分和**自肥。
领导干部对赃款赃物的保管情况,也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改进保管工作。
(三)对不能及时找到失主而又容易腐烂变质,和其他无法保管的赃物,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法院院长、检察长、公安局长批准,先委托商业部门变卖,变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结案后一并处理。如无法变卖的,可以自行销毁。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拿吃拿用。
对变卖的和自行销毁的赃物,必要时可拍照存档。大牲畜可以先委托生产单位饲养使用,结案后再作处理。
(四)在案犯解送外地处理的时候,赃款赃物应该随案转送,不得交案交人不交赃。不便搬运的赃物,也可以暂存原地,只交清单,结案后由受案单位加以处理。
(五)移交转送赃款赃物的时候,一定要办清接交手续,由接收人、保管人,办案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
为贯彻上述规定,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财政厅(局),应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经常检查督促,切实贯彻执行。本规定下达后,1962年7月23日《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的规定》即予废止。
5楼:张勇律师
只能有法院执行收缴赃款。
公安局认定不是赃款,检察院会认可吗?
6楼:生命中有你
公安局案件终结才能送检察院,既然公安认定不是脏款,案子就在公安解决了也到不了检察院,检察院直捕除外(请采纳)
7楼:双鱼不是我
公安局是执法部门 还是要提供证据有检察院来审核!!
检察院要求家属交涉案款是怎么回事
8楼:北京刘辉律师
可能是追缴赃款,具体的款项性质可以向检察院询问。
检察院收缴赃款赃物标准和程序? 5
9楼:手机用户
在侦查过程中,收缴赃款赃物既是获取证据的重要手段,也是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的重要措施。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收缴赃款赃物的主要方法有:搜查、扣押、冻结等。
搜查,是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人身、物品、住所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搜查是一项强制性措施。搜查的任务是发现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获犯罪人。
搜查前应由检察长签发《搜查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见证人在场,必要时,可通知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有关单位派人参加。
在搜查前,应对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启发他们主动交出赃款、物证、书证,并告知他们阻碍搜查应负的法律责任。对见证人应讲明其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搜查工作结束后,应将搜查情况写成笔录。
搜查笔录内容有:采取搜查措施的依据;执行搜查的检察人员及见证人的姓名;搜查的简要情况;搜查开始和结束的时间;最后由检察人员、被搜查人员或者家属、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如果家属拒绝签名、盖章,应在笔录上注明。
扣押赃款赃物,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行提取、留置和封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扣押物品、文件时,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应会同见证人及物品、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并当场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四份。清单应写明物品、文件的准确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颜色、新旧程度和缺损特征等。
清单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物品、文件持有人签名或盖章后,一份统一保存,一份附卷,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文件保管人。如果物品、文件持有人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注明。对于应当扣押但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交物品文件持有人保管,并单独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在清单上注明:
该物品已经拍照(或者录像),物品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对于扣押的物品、钱款应交保管部门或指派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毁损、丢失或自行处理。对扣押的物品、文件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在三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
退还扣押物品、文件,应当填写《退还扣押物品、文件决定书》及《退还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时,应逐件交物品持有人当场清点无误后,由收领人在清单上签字盖章。 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需经检察长批准,填写《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执行。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作者为国家检察官学院讲师)
请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