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如何办理收养登记证,如何办理收养登记证

2020-11-25 07:06:38 字数 5078 阅读 4661

1楼:野马帮何莫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也就是说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都要到场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如何办理收养登记证

2楼:民生为本

一、收养登记条件: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⑴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⑵丧失双亲的孤儿;⑶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⑷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的子女;⑸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⑹继子女(可以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

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⑴无子女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继子女的可以不受此限制);⑵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⑶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⑷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3、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⑴被收养人的监护人;⑵社会福利机构;⑶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二、当事人应提供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申请书(家庭成员、经济状况、收养目的、对养子女保证);

2、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有教育抚养能力以及无不良行为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人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证明;

5、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不能生育证明;

7、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8、县级以上**或电视台刊登播出查找弃婴(儿)的公告;

9、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10、被收养人为孤儿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其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11、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人、合影2寸**各两张;

12、监护人为收养人的应提供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13、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提供与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协议(如属超生的应提供超生处罚清的证明);

14、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应提供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特殊的证明;

15、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或经过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

16、当事人结婚证或离婚证;

在民政局怎么办理收养登记证

3楼:匿名用户

1.提交收养材料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收养材料。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2.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时,收养登记机关可以进行有关的调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询问,调查应当制作调查记录,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3.发证

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扩展资料:

受理条件:

一、被收养人条件:

不满14周岁,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送养人条件:

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四、特殊条件:

1.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不受收养1名和无子女的限制;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4楼:匿名用户

先提交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收养材料(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如果是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时收养登记机关可以进行有关的调查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年满30周岁。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5楼:笑脸蓝雨

收养登记的办理程序如下:

1、提交收养材料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收养材料。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2、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时,收养登记机关可以进行有关的调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询问,调查应当制作调查记录,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3、发证

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6楼:欣欣自

在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证,收养人向民政局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申请办理: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的证明;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可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扩展资料:

民政局收养登记的办理程序:

1、提交收养材料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收养材料。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2、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时,收养登记机关可以进行有关的调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询问,调查应当制作调查记录,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3、发证

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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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奇农嘉嘉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 第四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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