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基层工会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

2020-11-24 20:31:48 字数 5479 阅读 2582

1楼: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使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得到保证,发挥女职工的积极作用,根据公司企业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女职工保护工作必须与女性生理与职业特点相联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

计划生育部门和职工医院妇产科负责做好女职工基础工作。建立和健全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保护制度,不断提高妇女健康水平。

计生办要对公司中未婚女职工给予必要的婚前教育。

女职工在月经期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所规定的劳动项目。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者,怀孕后不得在有毒有害岗位上工作。

对女职工患有更年期综合症严重者,由妇产科给1~2天公休。

女职工在产假期和育儿假期间,享受国家和公司规定的优惠待遇。

建立两年一次的妇女病普查制度,做到早发现、早**。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使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得到保障。

公司工会女职委、安技处、职工医院**、计划生育办公室及分工会女职委共抓女职工保护工作。

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内容有哪些?

2楼: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为了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导我厂广大女职工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技术,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积极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各项劳动竞赛,为我厂两个文明建设作出贡献,根据上级工会文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任务

第一条努力做好女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在女职工中开展以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为主要内容的“四自”教育,引导女职工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职工。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和道德观念,正确处理好恋爱、婚姻和家庭等关系,做新时代的新女性。

第二条鼓励和引导女职工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厂举办的各类业务技术理论培训班,不断提高女职工的文化技术素质,更好地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第三条组织和动员女职工积极参加企业中以双增双节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竞赛和双革四新、合理化建议等活动,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贡献力量。

第四条组织女职工积极参加企业民主管理,不断提高女职工参政议政的能力。

第五条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常调查研究与女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特殊问题,及时反映女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建议行政设法解决。同一切歧视、侮辱、**女职工思想和行为作斗争,维护女职工在政治上、经济上、家庭问题上等方面与男同志平等的权利。

第六条关心女职工身心健康,积极组织全厂女职工开展有利于增强女职工体质、活跃女职工业余生活的文体活动。

第七条监督、协助行政贯彻计划生育条例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和保护设施,协助医务部门定期对女职工进行**普检。

第八条协助行政搞好幼托工作。配合有关方面对保教人员的培养和教育,不断提高保教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促进幼儿园管理科学化。

第二章组织和工作制度

第九条××厂设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各基层工会凡有50名左右女职工的均设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或小组。

第十条女职工委员会由各基层工会自下而上推选在群众中有威信、有能力、热心为女职工办事的积极分子组成。厂女职工委员会由13名同志组成,基层女职工委员会(小组)由3~5人组成。

第十一条女职工委员会应围绕厂里的中心工作,结合女职工的特点,制定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召集会议,布置工作,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女职工委员会要定期汇报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主动取得本单位党、政领导和工会的支持。

第十三条女职工委员会要紧紧依靠广大女职工,做好女工工作。要经常深入到女职工中去调查研究,了解女职工的意见、要求、困难和疾苦,作为女职工说话、办事的贴心人。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什么?

3楼:耗子果冻

相关法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意见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发布施行以来,对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2008年2月,原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条例名称

根据《劳动法》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将条例名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二)关于禁忌劳动范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得比较原则,目前工作中主要执行原劳动部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为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征求意见稿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纳入条例,并根据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作了适当调整;同时,考虑到禁忌劳动范围需要根据社会实际情况不断调整,为避免因禁忌劳动范围的调整而导致条例频繁修订,征求意见稿将禁忌劳动范围作为条例的附录加以列示,并规定: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时,由****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第三条)。

(三)关于产假天数和产假待遇

一是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第七条第一款)。

二是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第七条第二款)。

三是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八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难以操作。为了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三条)。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第十条 国家鼓励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每2年至少安排1次女职工进行妇女常见病检查,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二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行政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职责分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易导致流产或者胎儿发育畸形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九项;

(二)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三项;

(三)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