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就一辈子抬不起头了吗,分析醉驾入刑的利弊 5

2020-11-24 12:30:00 字数 5454 阅读 7729

1楼:13862590347林

醉驾入刑不是一辈子抬不起头,出狱之后就可以昂首阔步向前走了。不过,应该记住“喝酒不驾车,驾车不喝酒”这句话。如果第二次再因酒驾而入狱,那就太对不起自己,对不起家人了。

醉驾一律入刑禁驾五年,毁了多少原本幸福的家庭,一次醉驾毁了一生一个家庭。

2楼:银鼎国际会所

醉驾被判刑的,有多少是真的醉?如此之多的警力成年守株待兔,干点别的不好吗?蒙面、遮挡号牌的都能查出来,失踪儿童找不到,愚昧的数值定罪,没有造成任何损失就判刑,竟然还禁驾五年,真狠。

六大危险驾驶行为:1酒后驾驶、2超速行驶、3疲劳驾驶、4闯红灯、5强行超车、6超员、超载 只对酒驾痛下杀手,让人永世不得翻身。 无证驾驶激增,无休止的恶性循环。

判刑后,正常人是不会再犯错了,何必禁驾,

3楼:匿名用户

是的,那些心存侥幸,不管自已和他人生命安全的驾驶员,在国家法律三令五申的禁止下,仍然醉酒驾驶,必须要有法律的严厉惩罚才会处罚本人,警戒大家 。

但仍然还有一些花岗岩脑袋的人,还在侥幸心理的支配下,上演着一幕幕醉酒驾驶的丑剧。真心希望他们清醒些,不要到时才后悔毁了一生一个家庭。

4楼:匿名用户

一刀切下去会让人更加痛恨社会,值得思考

5楼:匿名用户

对自己负责也对别人负责,所以不要酒驾

6楼:匿名用户

酒后莫碰车,害人害己。

7楼:匿名用户

醉驾出事故以危险公共安全罪处罚,没出事故以危险公共安全罪处罚未遂处罚,不严惩酒驾,下一次死在酒驾司机手中也许就是我们。

分析醉驾入刑的利弊 5

8楼:匿名用户

醉驾对人生的影响

—袁孝冲—

从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开始实施。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主观是否恶意、情节是否恶劣、后果是否严重,都将按“危险驾驶”定罪。这将给醉驾人员打上终身的“犯罪前科烙印”,无疑将给他(她)的人生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我国1997年《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该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的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就是说,有犯罪前科的人具有报告前科的义务,正是由于这种报告前科义务的存在,导致有前科的人在一定期间丧失或永久丧失某些权益、机会和荣誉。

自然,因醉驾被判刑者也难逃此劫。

大家都知道我们中国人对有犯罪前科的人普遍存在着排斥和歧视心理,致使有前科的人身份被降低、前途被阻挡,很难得到和普通人一样的待遇。更何况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有犯罪前科的人在某些行业或特定领域的任职权利作了永久性剥夺或法定期间的禁止。

2007年4月4日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录用或报考公务员。这就意味着因醉驾被判刑者将终身不得进入公职人员行列。

我国《律师法》第9条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但过失犯罪的除外。《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过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驾者一律吊销驾照,并在5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酒后驾车肇事者终身禁驾。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对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第9条规定,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如今一些知名企业招工,也有一条比较普遍的入职条件: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我国《劳动法》第25条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给予经济补偿金。

2011年宁波市委组织部的《公开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公告》第2条第3款规定,选聘人员须具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无违法违纪记录的基本条件。劳动模范、优秀务工人员等荣誉称号也会因受到刑事处罚而被取消……这就是说,醉驾入刑将会使醉驾者失去一份令人羡慕的职业或一份来之不易的荣誉,无形中也给其新的职业生涯设置了一道障碍,其以后的日子将是“命乖运舛”了。

综上所述,醉驾入刑不仅将使醉驾者付出“高额”的违法成本,而且还将深深地影响醉驾者一生。

9楼:古赩冯三诗

利:越来越多的酒驾、醉驾严重威胁到了社会的安定与和谐。“醉驾入刑”的实施,体现了法律法规的与时俱进,反映了广大民众的心声。

弊:从全国各地的案件判决结果来看,醉驾的量刑存在着以下问题:

1醉酒标准如何认定?

2“醉驾入刑”的目的就是一般性预防,可能因为惩治犯罪又制造出新的不安定因素3司法裁量怎样把握?如还有疑问欢迎继续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我们团队需要您的合作与支持!谢谢!

大家对“醉驾入刑”有什么看法?

10楼:斯迪克_雷霆

不管是刑法还是行政法,其对公民的限制性、禁止性的规定都要基于一定时期的需要,出于对更广大对象的保护的,同时,对违反这种限制性、禁止性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则需要和这类行为的频繁程度、危害性相适应,本来就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就占了很大比例,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酒驾行为变得越趋频繁和普遍,而酒驾的后果则可能非常严重,通过行政法、刑法加重处罚,是非常合理的。

11楼:匿名用户

对于现如今出台的醉驾处罚本人觉得有些炒作于所谓专家跟风嫌疑,不过本人觉得根本没有新闻上说的百分之88点几的支持率,不过机动车致死事故都跟机动车的原因?大家知道不可能是吧?那为什么还要让机动车但部分责任呢?

人有个毛病,但从来都不会首先从自己身上找,在机动车道散步的老大爷对面的司机按了下喇叭老大爷回头瞪着眼道“按个屁,有种你碰我一下,老子正好没地方养老呢”老大爷悠闲地继续,司机只好找了空远远的躲着大爷绕着走了,这不是玩笑是本人亲眼看到的你们信吗?看那老大爷不想孤寡老人样子,新学车的朋友千万记住机动车喇叭不是给人警示的是给机动车警示的,千万不要对挡道的老头,老太太,按小心心脏病**呵呵,你再按也听不到的,这不是玩笑相信很多在稍微大一点的城市开车的朋友都有切身体会,对于现如今出台的醉驾处罚本人基本还能接受,谁让咱醉驾呢是吧?那相应的是否还应该出台在机动车道上撞死人,被撞死的人即使是你死了还拿你的财产赔偿机动车的损失工作损等损呢?

相信今后交通事故死亡率更低不是吗?相应的还能提高人的素质不是吗?(以负责人的态度说一声本人是司机)

12楼:匿名用户

第一,近年来,因醉驾导致的恶**通事故屡有发生,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引发看激烈的争论,醉驾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被列入刑法的相关规定中,这体现了我国的法制建设随着社的发展在不断的完善;

第二,醉驾入刑,使醉驾从原先的行政拘留变成了刑事拘役,在出发力度上有了很大的提高。无疑将对广大司机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能更好的约束司机的行为,使其不敢醉驾。有利于遏制醉驾行为的发生;

第三,要有效的消灭醉驾,单单依靠提高醉驾的违法成本显然还是不够的,更多的还是要依靠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查处醉驾行为;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让人们充分认识醉驾的危害;而广大司机更应清醒的认识醉驾的危害性,自觉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消灭醉驾!(友情代驾、转乘公共交通工具)

13楼:匿名用户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杀无赦,严

14楼:逍遥风雨林

切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现在对醉驾的惩罚力度很大。

15楼:百度用户

中国法制环境不好,不是人民群众有问题,而是学者和掌握执法、司法权力的人有问题,他们脱离社会实际,大作文字游戏,立法机关发布一部法律,作为一个制度就应具有强制执行力,他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心愿,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应改变。不论是否造成后果醉酒驾车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最低刑罚标准,如果有了后果,就应依照刑法规定作出相应的刑罚。如果醉酒驾车不入刑,或者有选择的入刑,一是法律没有了威严,二是又给司法腐败创优发展提供了便利,又有多少生命会无辜的死于醉鬼的车轮下。

希望有话语权的人,多听听最低层人民的意见,不要存有幻想了,让违法者、执法者都没有选择权,社会才能相对公平,一个制度才能有效落实。

16楼:匿名用户

是一件好事,为人为己的安全着想,如果公民自觉性高,不需有强制措施。

17楼:百度用户

还是量刑太轻、太轻、太轻!!!!!!!

18楼:匿名用户

对的。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

19楼:潇湘奈何

这是一个立法的必然趋势,法律一诞生就具有滞后性,因为法律只能对已有的问题进行规定,而社会是不断变化发展的,所以法律有必要在变化发展的社会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20楼:邓春梅

对的 给他们以警示

21楼:朗朗的月夜

对,再次体现了公权力对民生的保护

22楼:匿名用户

应该是一种正确的趋势 以后我们将更加注重人的生命

醉驾入刑新规定内容是,具体条款是?

23楼:烟洒生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4楼:yueyue元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新修订的刑法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危险驾驶"入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明显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中提出,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醉酒驾车对于社会的危害人所共知,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一律吊销驾照,并在5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如此重罚显得很有必要。但是让人担心的是,这样的规定,能否得到严格执行。

25楼:匿名用户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