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一样吗,领事裁判权与治外法权有何异同啊

2020-11-24 09:45:00 字数 5053 阅读 6994

1楼:讨厌郭郭

一样的.不同时期的叫法不同.在《南京条约》附件中成为领事裁判权。抗日战争中中国对世界反法西斯站长做出重要贡献,中国国际地位提高,帝国主义列强主动提出取消治外法权。

2楼:匿名用户

不一样。治外法权是指外国人在华犯罪不受中国法律管辖;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人在华犯罪或与中国人发生法律纠纷,不受中国管辖,而是由外国驻华领事审理。

3楼:匿名用户

一样,领事裁判权就叫治外法权

历史老师讲的

领事裁判权与治外法权有何异同啊

4楼:呆萌志闯天涯

这两者是一样的,只不过是不同的说法。

1、治外法权是免除本地法律司法权的情形,通常是外交谈判的结果。 例如,一个甲国公民当在乙国访问时享受治外法权。 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人在涉嫌犯罪时,乙国的法院不能进行进行审判。

可见和领事裁判权是一样的,只是不同说法。

2、治外法权是两国相对的,但一般都是战胜国对战败国提出的,所以还是和领事裁判权一般无二,只是换个说法而已。

5楼:匿名用户

治外法权是免除本地法律司法权的情形,通常是外交谈判的结果。 例如,一个甲国公民当在乙国访问时享受治外法权。 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人在涉嫌犯罪时,乙国的法院不能进行进行审判。

可见和领事裁判权是一样的,只是不同说法

治外法权是两国相对的,但一般都是战胜国对战败国提出的,所以还是和领事裁判权一般无二,只是换个说法而已

领事裁判权,外交豁免权,以及治外法权等权利

6楼:吾乃小火

领事裁判权:

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举个例子,假如有老美在中国贩毒,中国贩毒死刑美国不是,如果这时美国有这权利则那老美适用美国刑法。

外交豁免权:

主要内容有:人身、馆舍、住所和公文、档案、财产不可侵犯;使用密码通讯和可以派遣外交信使;在驻在国使用本国国旗、国徽;管辖的豁免;免纳关税和捐税,免除一切役务。外交官家属也享有这种特权和豁免。

1961年制定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作出了较完整的规定。   如果外交代表以私人名义从事商务和其他经营活动而引起诉讼的,该外交代表不能请求获得管辖豁免。在民事行为的其他方面也是如此,比如说财产继承权等。

治外法权:

治外法权是免除本地法律司法权的情形。例如,一个甲国公民当在乙国访问时享受治外法权。 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人在涉嫌犯罪时,乙国的法院不能进行审判。

领事裁判权,外交豁免权都属于治外法权。

领事裁判权,外交豁免权的不同:

传统惯例,治外法权通常是互向给与的(外交豁免权就属于这种情况),而领事裁判权则是特定时期,单方面的治外法权。

什么是领事裁判权?

7楼:亦梦之城

1、解释 领事裁判权: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

2、领事裁判权的起源

领事制度的产生是国家间商业往来发展的产物,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外国代表人”制度和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外国人执政官”制度。欧洲中世纪后期,由于航海和商业的发展,在意大利、西班牙和法国等地的城镇中,外国商人经常从他们的同行中自行推选解决彼此之间商业纠纷的仲裁人,称为“商人领事”或“仲裁领事”, 后来这种领事由商人推选的仲裁者演变为国家派遣的外交代表,拥有对本国侨民的司法管辖权,因此便逐渐形成了近代的领事制度。

3、领事裁判权的废除过程

(1)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十月革命胜利后的苏联、战败国德、奥、匈,以及1928年比利时和1929年墨西哥,先后放弃了在华领事裁判权。1929年中国**曾宣布从1930年起废除所有国家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但因帝国主义国家的抵制,未能实现。

(2)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及战后,通过一系列条约,中国恢复了对在中国境内的美(1943)、英(1943)、挪威(1943)、巴西(1943)、加拿大(1944)、瑞典(1945)、荷兰(1945)、瑞士(1946)、法国(1946)、丹麦(1946)、意大利(1947)、葡萄牙(1947)等国国民的司法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中国人民终于彻底摆脱了包括领事裁判权在内的帝国主义的一切特权的羁绊。

8楼:叫那个不知道

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 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这是一种 治外法权。它的存在,形成对所在国家属地主权的例外或侵犯。

实际上在第

一、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领事裁判权就是帝国主义在殖民地国家所享有的一种非法特权。

扩展资料

领事制度的产生是国家间商业往来发展的产物,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外国代表人”制度和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外国人执政官”制度。欧洲中世纪后期,由于航海和商业的发展,在意大利、西班牙和法国等地的城镇中,外国商人经常从他们的同行中自行推选解决彼此之间商业纠纷的仲裁人,称为“商人领事”或“仲裁领事”, 后来这种领事由商人推选的仲裁者演变为国家派遣的外交代表,拥有对本国侨民的司法管辖权,因此便逐渐形成了近代的领事制度。

参考资料

9楼:巴黎欧莱雅

一般认为,领事裁判权的产生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开辟东方市场,掠夺生产资料的过程中,在利用武力击败清**后,强加给中国的一项严重侵害中国司法主权的制度。

拓展资料:

从18世纪上半叶开始,欧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陆续完成工业革命,并逐渐走上了对外扩张的道路。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推动下,各国的生产力极大提高,以至于国内的市场和原料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于资本扩张的要求,因此,积极寻求海外商品市场和原料产地,拓展海外**,成为各国的当务之急。

与此同时,古老的东方,尤其是像中国这样拥有几千年发展历史的文明古国,正在逐步走向闭关自守,固步自封的角落,与历史发展的进度渐渐拉开了距离。基于西方游历者回国后讲述的东方见闻,再加上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开拓热情,西方殖民者开始来到中国这个人间天堂找寻财富。

在两次鸦片战争、中法战争、甲午中日战争、八国联军侵华战争等等一系列的中外冲突中,列强不仅实现了各自的初衷,而且所得远远超出了他们的预期,而中国则由一个完全自主的主权国家,最终沦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深渊,不得不惟列强的马首是瞻。

这其中最为突出的一个表现即是领事裁判权制度在中国的确立,列强据此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并给近代中国社会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但是在论及领事裁判权这一制度时,人们往往还会提到治外法权,这样就容易使人在理解上出现模糊和混淆,下面主要就领事裁判权的含义进行简要的分析。

什么是领事裁判权 20

10楼:匿名用户

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这是一种治外法权。它的存在,形成对国家属地优越权的例外或侵犯。实际上在第

一、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领事裁判权就是帝国主义在殖民地国家所享有的一种非法特权。

11楼:鸿隽

(二)领事裁判权的含义

领事裁判权,“即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从领事裁判权本身的性质和含义来看,这是外国在华侨民脱离中国司法管辖的一种特权。然而这并非是指他们可以不遵守中国的法律,清**曾提出领事裁判权只是一种根据外国在华侨民本国的法律,由他们各自本国的驻华**按照他们本国所准许的司法程序来确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的特权。

总理衙门也曾明确表示外国人应和中国人一样遵守中国的法律,如果违反应按照他们本国对类似案件所规定的法律予以惩罚。

然而实际上近代帝国主义列强在中国建立的领事裁判权制度恰恰相反,它“乃是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它的主要内容是: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其发生任何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据其本国法律裁判”。据此,列强在领事区内或租界内成立行政管理机构,建立领事法院或领事法庭,派驻警察和军队,以充分行使对本国居民的管辖权。

领事不仅审理本国国民之间的诉讼,而且依据被告主义原则审判当事人一方为驻在国国民的案件,同时对涉诉的领事馆雇佣的住在国国民也要求进行保护,严重干涉中国的司法主权。这种非法特权,是对一个主权国家属地优越权的侵犯,更是对一国独立司法主权的剥夺,是公然违背国家主权和国家之间权利对等的国际法基本准则的。

二、治外法权。

列强攫取领事裁判权的立论基础是治外法权,这是近代以来国际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他们借着治外法权这个冠冕堂皇的幌子混淆视听,并利用当时中国人对国际法的陌生和排斥,最终获取了在中国大地上的片面司法特权。

治外法权,一般是指特定范围内的外国人,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或者基于当事国之间条约或协定的约定,得以免除驻在国的司法管辖,使其个人及其家人不受当地的民事及刑事诉讼追究,不得遭受逮捕,使其住所及财产不受侵犯,同时免征各种税款。这里所指的外国人,包括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正式外交**,以及联合国**。虽然这些人可以免受当地法律的管辖,但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不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如果他们有违法行为,将会导致驻在国**向其****,或者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将其驱逐出境。

治外法权除对人员产生效力外,也延伸到国家所拥有的船只和**,它们也可以在别国的领水或港口之中免于受当地的司法管辖,但是归私人所有的船只则没有此项权利。航空事业发展以后,一国领空也涉及治外法权的问题,但因为情况比较复杂,通常用双边协定的方式解决。然而在中国近代历史上使用的治外法权概念,已经脱离了它最初的本义,成为领事裁判权的代名词甚至包括更多的帝国主义国家在华的特权和利益。

三、结论

“治外法权者,外国人之驻在或游历内国者,超出内国法治之外也。领事裁判者,外国人居留在内国者,不从内国之法律,而从其本国领事之裁判也。申言之,外国元首、公使等或因本国之招请或经本国之允许或常川于内国或暂留于内国,本国为图邦交之辑和、国际之便利、国家之尊严,超出内国法治之外,不受其支配的权利,谓之治外法权或曰超治法权。

外国人或因传教或因通商或因游历,而在内国之境内本国为保护外国人之生命财产计,评外国领事审理外国人与外国人或外国人为被告那国人为原告之诉讼事件,并依外国人本国之法律判决之权利,谓之领事裁判权”。“治外法权依国际公法为终始者也”,“至领事裁判,非特别条约,无由发生”。“又治外法权为平等之权利,以国无论强弱,化无**野,皆得享之。

领事裁判权为不平等之权利,以强国对于弱国,先进国对于落后国始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