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珊瑚为什么不合法,买卖珊瑚犯法吗?

2020-11-17 16:20:59 字数 5328 阅读 6551

1楼:含笑卿画眉

天然红珊瑚可以合法买卖 前提是必须获得国家颁发的野生水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现在市场上大多数珊瑚都是染色的 但是真品也不少哦。

几种常见假红珊瑚

1、白珊瑚染色:俗称海竹,其特征是有很明显的纵纹理,质地粗糙。

2、填充珊瑚染色:是质地疏松的浅海造礁珊瑚用注胶方式填充而成。其特征:表面光滑、粗糙易碎、颜色容易蜕变。

3、合成珊瑚染色:是各种贝类和造胶珊瑚磨成粉末,塑注成各样珊瑚形状,没有自然纹理。

4、各类玉石仿珊瑚:是用白云石和解石染色而成。其特征:此染色若处理不当,会非常快的褪色。

5、塑料染色珊瑚:即用塑料制品染成的红珊瑚。其特征:质地非常轻、颜色很容易褪、没有自然纹理与光泽。

珊瑚能合法买卖吗

2楼:醉意撩人殇

人工珊瑚买卖合法,天然珊瑚买卖违法。

1、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海岛的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

禁止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禁止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禁止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的红树林。

2、珊瑚物种划分:

1、珊瑚纲(anthozoa)

珊瑚纲是腔肠动物门最大的一个纲, 全部海产。

全部是水螅型的单体或群体动物,生活史中没有水母型世代。珊瑚纲的水螅型结构较水螅纲复杂, 身体为两辐射对称。常见种类如红珊瑚(corallium rubrum )、细指海葵(metridium )、海仙人掌(cavernularia )。

已知腔肠动物门约有9000余种,通常分成3个纲,即水螅虫纲(hydrozoa),约2700种;钵水母纲(scyphozoa),只有200余种;而珊瑚虫纲(anthozoa)有6100多种。

珊瑚在腔肠动物中是个统称,日常生活中凡造型奇特、玲珑透剔而来自海产的,人们就冠以“珊瑚(coral)”,凡“红色者”,统统称之“红珊瑚”。珊瑚通常包括软珊瑚、柳珊瑚、红珊瑚、石珊瑚、角珊瑚、水螅珊瑚、苍珊瑚和笙珊瑚等。有人误把体软的海鳃类(pennatulacea)和群体海葵(zoantharian)也误称为“珊瑚”。

2、石珊瑚(石珊瑚目〔madreporaria或scleractinia〕)约有1,000种;黑珊瑚和刺珊瑚(角珊瑚目〔antipatharia〕)约100种;柳珊瑚(或角珊瑚,柳珊瑚目〔g***onacea〕)约1,200种;而蓝珊瑚(蓝珊瑚目〔coenothecalia〕)仅存一种。

石珊瑚是最为人熟知、分布最广泛的种类,单体或群体生活。与黑珊瑚和刺珊瑚一样,隔膜数为6或6的倍数,触手较简单而不呈羽状

3、黑珊瑚和刺珊瑚呈鞭状、羽状、树状或形如瓶刷,分布于地中海、西印度群岛以及巴拿马沿岸海域。

由于环境污染,导致空气中一种使珊瑚易死的成分,出现在一些珊瑚区 ,因此,全球珊瑚种类及数量急剧减少。

3楼:鬓发白了

天然红珊瑚可以合法买卖,前提是必须获得国家颁发的野生水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现在市场上大多数珊瑚都是染色的,但是真品也不少。

几种常见假红珊瑚:

1、白珊瑚染色:俗称海竹,其特征是有很明显的纵纹理,质地粗糙。

2、填充珊瑚染色:是质地疏松的浅海造礁珊瑚用注胶方式填充而成。其特征:表面光滑、粗糙易碎、颜色容易蜕变。

3、合成珊瑚染色:是各种贝类和造胶珊瑚磨成粉末,塑注成各样珊瑚形状,没有自然纹理。

4、各类玉石仿珊瑚:是用白云石和解石染色而成。其特征:此染色若处理不当,会非常快的褪色。

5、塑料染色珊瑚:即用塑料制品染成的红珊瑚。其特征:质地非常轻、颜色很容易褪、没有自然纹理与光泽。

4楼:匿名用户

只要珊瑚销售的品种属于cites公约的全称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公约附录ⅱ中珊瑚,在国内商家必须持有《水生野生动物繁育驯养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是允许**买卖珊瑚的

根据中国林业部的规定,终端消费者如果在市场购买国家二类保护动物,以个人观赏为目的,不进行再次销售,则不需要办理任何证件。

除了红珊瑚、库氏车渠、鹦鹉螺以外的的珊瑚都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可以合法的饲养。

5楼:ycl于春林

你好:是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第十六条第2款 禁止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

禁止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禁止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的红树林。只规定不准挖珊瑚礁。

有问题可以继续咨询,满意请采纳。

6楼:零成

大家不要再因融资再被骗了。慎重!

7楼:上海rstar模型

这个具体要看什么品种了,水族店不是有很多珊瑚在卖吗

买卖珊瑚犯法吗?

8楼:奇2生

是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第十六条第2款 禁止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禁止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

禁止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的红树林。只规定不准挖珊瑚礁。

买卖珊瑚违法吗?

9楼:9月21日

要看珊瑚的品种属于不属于国家法律禁止买卖的

贩卖珊瑚超过两万块钱会判什么样的刑

10楼:萝卜冰

珊瑚是一种生物,在我国贩卖一般的珊瑚,如白珊瑚(包括染成红色的白珊瑚)均不触犯刑法。但如果**红珊瑚将触犯刑法。销售2万元至10万元以内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销售10万元至20万元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2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法律依据。

在我国,红珊瑚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买卖红珊瑚将触犯刑法。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

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第五条规定 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三)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11楼:匿名用户

看具体情况,多数珊瑚不属于保护动物。可以合法交易。

12楼:匿名用户

国家对开采珊瑚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只有一些相关的地方法规《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9月25日

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珊瑚礁资源的保护,促进沿海生态环境的改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珊瑚礁的保护。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海洋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珊瑚礁的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珊瑚礁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在珊瑚礁集中分布区建立珊瑚礁自然保护区,标明区界,加强保护。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珊瑚礁,县级以上人民**海洋主管部门可以划定一定范围的珊瑚礁保护地带,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五条 禁止采挖珊瑚礁和炸鱼、毒鱼等违法作业及其他破坏珊瑚礁的活动。第六条 禁止用珊瑚礁烧制石灰或者作为其他建筑材料。

禁止加工、销售珊瑚礁及其制品。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珊瑚礁自然保护区内围海造地和修建损害自然保护区的海上、海岸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填毁自然保护区内以外的珊瑚礁。因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的需要,必须占用、填毁珊瑚礁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省海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禁止在珊瑚礁自然保护区设置排污口。本规定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其污染物的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九条 未经省海洋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得在珊瑚礁自然保护区开设旅游项目。

第十条 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应当对保护珊瑚礁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采挖珊瑚礁或者炸鱼、毒鱼和其他活动致使珊瑚礁受到破坏的,由海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挖的珊瑚礁、违法工具、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用珊瑚礁烧制石灰或者作为其他建筑材料的,由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工具、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加工、销售珊瑚礁及其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工具、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在珊瑚礁自然保护区内围海造地和修建损害自然

保护区的海上、海岸设施,或者非法占用、填毁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珊瑚礁的,由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珊瑚礁造成破坏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批准占用、填毁珊瑚礁的,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填毁珊瑚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非法批准占用、填毁的珊瑚礁,按非法占用、填毁珊瑚礁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在珊瑚礁自然保护区擅自设置排污口或者污染物的排放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排污口,依法加收超标准排污费;造成损害的,限期治理,并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在珊瑚礁自然保护区开设旅游项目的,由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妨碍珊瑚礁保护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从事珊瑚礁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