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匿名用户
资本是商业银行抵御所面临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商业银行发生损失时,优先用资本进行弥补,因此资本可以看作是对商业银行债权人(如存款人)的一个风险保障。所以在面临风险相同的情况下,资本越是充足的商业银行,其债仅人债权越安全。
资本充足性是现在商业银行监管的核心关注点,其衡量标准主要资本充足率。也就是监管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一般要求达到8%以上。巴塞尔协议iii出台资本充足率指标体系更加复杂了。
2楼:才纳
银行的酱充足率是唯一指标
3楼:匿名用户
新的巴塞尔协议三有此类规定你可以看看,资本充足性其实就是保证银行能够抵抗的风险的能力,理论上越高越好,但是太高影响效益。
如何理解银行资本充足指标?
4楼:我才是无名小将
银行的资本充足性,主要指银行资本的数量足以吸收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使银行在遭遇风险损失时不致破产。随着金融竞争的日益激烈,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越来越大,拥有充足的资本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应增加考核指标,完善评价方法,以真实、客观和全面地反映商业银行的资本状况。
衡量银行资本充足性目前有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比重三个常用指标。
计算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看是否达到监管当局规定的标准值;然后与同类银行的平均水平进行比较,并与其上两年数值进行比较。
从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资产质量状况看,笔者认为,可根据复合资本充足率的高低,将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划分为以下五个等级:
a、复合资本充足率高于10%,说明资本非常充足;
b、复合资本充足率为8%-10%,说明资本比较充足;
c、复合资本充足率为6%-8%,说明资本不足,需要补充资本;
d、复合资本充足率为4%-6%,说明资产风险较大,资本很不充足,急需补充资本;
e、复合资本充足率低于4%,说明资产风险很大,资本严重不足,急需补充自有资本。
从账面上看,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实力总体上说是比较雄厚的,资本充足率距离《巴塞尔协议》中8%的要求相差不远,有的银行还超过了8%,尤其是核心资本充足率更是较大地超过了《巴塞尔协议》中4%的要求。
近几年来,国家采取了两项重大的改革和政策措施,使国有商业银行的账面资本充足率有了明显的提高,一是1998年国家财政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补充了2700亿元资本金;二是1999年成立了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了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的近14000亿元不良资产。
但是,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真实资本状况,要比账面资本记录严峻得多。
5楼:伊芙琳
银行的资本充足指标,主要指银行资本的数量足以吸收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使银行在遭遇风险损失时不致破产。
随着金融竞争的日益激烈,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越来越大,拥有充足的资本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应增加考核指标,完善评价方法,以真实、客观和全面地反映商业银行的资本状况。
衡量银行资本充足性目前有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比重三个常用指标。
6楼:匿名用户
资本是商业银行抵御所面临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商业银行发生损失时,优先用资本进行弥补,因此资本可以看作是对商业银行债权人(如存款人)的一个风险保障。所以在面临风险相同的情况下,资本越是充足的商业银行,其债仅人债权越安全。
资本充足性是现在商业银行监管的核心关注点,其衡量标准主要资本充足率。也就是监管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一般要求达到8%以上。巴塞尔协议iii出台资本充足率指标体系更加复杂了。
什么是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管理
7楼:匿名用户
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的意义
中国银行业总体上看自我约束能力不足,不良资产占比高,经营风险大,各类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较低。根据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03年末,中国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为7.35%,112家城市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为6.
13%。五家上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相对较高一些,但由于规模的扩张,资本充足率亦有不断走低的趋势:深发展2002年底的资本充足率为9.
49%,2003年第一季度下降为8.89%,华夏银行资本充足率在上市前刚达到8.01%;浦发银行 2000年至2002年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 13.
5%、11.27%和8.54%,2003年1月增发后,才又有所提高;民生银行上市前的 2000年6月,资本充足率为10.
48%,上市后2000年末资本充足率猛增至21.45%,但一年后的2001年末,资本充足率又骤跌至10.1%,2002年末又降到8.
22%,虽然2003年3月该行发行的可转债也全部用于补充资本金,但到6月30日,资本充足率仍降到了7.1l%。而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为了加快股份制改造步伐,达到降低不良资产比率的“硬指标”,短期行为非常明显。
在此环境下,加强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加强资本充足性管制有利于银行间的公平竞争。目前中资商业银行体系由三部分构成: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在机构网点、客户资源、市场份额等各方面都具有绝对优势,同时还有国家信誉作保证,在同业竞争中有较强的竞争实力。如果监管机构不能做到“法律面前,行行平等”,国有银行在某些方面还拥有特权,就不可能形成公平竞争。各类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虽有较大差异,但达标与未达标的商业银行在业务范围、资产规模、费用支出和薪金待遇等方面却具有无差异性特征,从而形成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其次,有利于控制信贷规模,提高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作为一个“刚性”指标,会促使银行在资本不足时,积极消化不良资产,改变资产结构,减少风险权重资产,以达到8%的法定标准。即使资本充足,在资本一定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也必须根据此指标确定自己的业务规模。
因此,资本充足性管制,有利于防止商业银行不顾自身实力,盲目扩张。正是由于这个“刚性”指标在中国被“软化”,才会出现商业银行一方面资本严重不足,另一方面为了近期目标(如稀释不良贷款率)而大幅增加信贷资产的情况。
第三,可以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商业银行作为信用中介,其资金**主要是存款负债,其中储蓄存款约占全部负债的60%;另一方面,作为资金运用的资产业务将资金投向各种盈利性资产,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种风险,一旦风险转化为现实损失,它将面临着弥补损失和满足存款**动性要求的义务。加强资本充足性管制,可以提高商业银行抗风险能力,保障存款人特别是居民存款人的利益。
第四,有利于促进银行内部改革,改善银行的盈利状况。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于国家财政拨款和自身积累两个方面,自身积累是内源资本,是商业银行通过自身努力可以改变的部分,在目前的财政收支状况下,现实的操作方法是商业银行加快内部改革步伐,提高盈利能力。
第五,有利于推动国有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加强资本充足性管制,使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规模受制于资本规模,商业银行为了增加盈利必须另辟蹊径一一发展中间业务,从而有利于推动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产品、服务方式、服务手段等方面的创新,提高其竞争能力。
加强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的建议
首先,应借鉴国际经验,充分考虑我国商业银行的自律能力和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制定出可操作性强的资本管制措施。美国在1991年11月通过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fdicia), fdicia第131条款——立即改进措施 (pac),依据总资本比率、核心资本比率和杠杆比率三个指标来评价银行资本充足状况,并以此为基础将商业银行划分为资本良好、资本适度、资本不足、资本明显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五个等级,以便对那些资本不足的银行采取立即改进措施。1 9 9 2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fdic)分析了投保银行的财务报表,发现在1.
2万家当时营业的银行中,98%以上的银行在资本良好和资本适度的组别内,只有2%的银行跌入了资本不足的三类中。pac允许fdic对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采取限制业务范围、暂停分红和提取管理费用、限制资产增长、限制管理人员的工资等强制性改进措施,来加强资本充足性管制,促使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如果一家银行的有形股权资本与总资产的比率降至2%或更少,该银行将被认为资本严重不足并将于90天内被列入破产或接管的对象,除非银行的主要监管者和fdic出于对公众利益的考虑以及认为存款保险**能使银行在目前股权和管理状况下继续经营。
为避免被接管,银行必须有正的净值并且证明其原来状况得到了真正改善。
我国银监会应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依据资本充足度的国际统一标准和各商业银行资本状况,将商业银行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并制定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可操作性强的资本管制措施。我们可以将管制措施分为强制性与非强制性两类,对商业银行则可以按照资本充足率的不同分为三个层次:资本充足(总资本比率≥10%、核心资本比率≥6%)、资本适度(总资本比率≥ 8%、核心资本比率≥ 4%)和资本不足(两项或其中一项不达标)。
对资本充足的商业银行不需要实行强制性资本管制措施来限制其业务活动;对资本适度的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应限制其高风险业务活动,并适当采取干预措施防止其资本充足率降到最低标准以下;而对于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应按照其资本充足率的差异再细划为资本不足、资本明显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并通过强制性管制措施来敦促其改变资本充足状况。强制性管制措施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对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的限制;对资产规模的限制;对管理费用支付的限制;对管理人员薪金支付的限制;对利率浮动权的限制;对分支机构开设的限制等等。
在具体操作中,建议监管机构根据各银行资本不足的程度来确定限制内容。非强制性管制措施的弹性较大,可以考虑提交资本补充计划、资本重组方案、资本结构调整等方面的内容。
其次,应合理确定调整期。中行、建行2003年底各获得了225亿美元的注资,其资本充足率都有大幅提高,但未获得注资的工行与农行恰恰是离最低标准仍有较大差距的两家银行,其他股份制银行与城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整体看也较低。因此,银监会必须考虑到各银行的现实状况,合理确定调整期,给各银行补充资本和降低风险权重资产的时间,以保证资本充足性管制的可行性和金融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第三,应保证监管的有效性和一致性。调整期限确定之后,监管机构必须严格按此期限进行监管。凡是在调整期资本充足率达到8%的商业银行,可以按照《商业银行法》及监管机构所允许的业务范围从事业务活动,而没有到达此标准的商业银行,不管是何种组织结构和所有制形式,都应该在业务范围和分配制度等方面受到限制。
目前银行同业竞争极其激烈,任何一家商业银行都希冀给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拥有优秀的专业人才,但资本充足度的“硬约束”会**不达标商业银行的手脚,从而利用“倒逼机制”迫使商业银行改变目前的资本充足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