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来证据的司法界定,传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别有哪些

2020-11-23 16:36:31 字数 4923 阅读 2826

1楼:爱你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40条第3款规定:“书证的副该、复制件,物证的**,录像,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时,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3条又规定: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该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录像。书证的副该、复制件,物证的**、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制作书证的副该、复制件,拍摄物证的**、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

提供证据的副该、复制件及**、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8条规定:“调取书证、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调取原件的,可以调取副该或者复制件。

调取物证应当调取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调取原物的,可以将原物拍照、录像。对原物拍照或者录像应当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内容。

调取书证、视听资料的副该、复制件和物证的**、录像的,应当附有不能调取原件、原物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原物存放地点的说明,并由制作人员和原书证、视听资料、物证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这是中国刑事诉讼当中有关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规定。

中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实践,强调以事实为根据,实事求是地查明案件客观真实,所以并不一概排除传来证据(包括传闻证据)的证明作用。只要传来证据(包括传闻证据)与案件的某个待证事实有关联,结合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判断查证属实后,就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实践证明,传来证据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次数越多,出现差错的可能性就越大。

但并不能因此否定传来证据的作用。它对发现与收集原始证据,对于验证、核实原始证据的真伪都有重要作用;在不可能获得原始证据时,经查证属实的传来证据,同样可以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什么是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2楼:玩世不恭

1、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的对称。是指司法人员直接从原始出处获取的未经复制和转述的证据。司法人员直接从刑事被害人或民事诉讼当事人处获取的陈述,从目睹证人处得到的有关案情的证言,刑事被告人的供述,物证的原件,书证的原本等均为原始证据。

原始证据未经过复制、转述,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仍需审査核实,外国证据法一般均重视采用原始证据。英国证据法中原始证据属于最佳证据,除法定的例外情况,原则上排除传闻证据的采用。

中国证据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应当尽可能采用原始证据,但无法采用原始证据时,也不能排斥传来证据。

2、传来证据,证据的一种,原始证据的对称。是指**于他人转述或传抄等间接途径的第二手事实材料。传来证据与直接**于案件事实的原始证据有重大差别,其可靠性一般不及原始证据。

但是在诉讼中传来证据也具有重要作用,可以由它提供大量的线索,从而发现和认定核实原始证据;个别情况下难以取得原始证据时、查对核实的传来证据也可以作为处理案件的重要根据。

刑事诉讼法中,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相对。前者指直接**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或转述的证据,是第一手资料。而不直接**于事实,经过转手复制等,则为传来证据。

如犯罪现场的凶器则为原始证据,而现场群众转述的案件事实则为传来证据。

3楼:匿名用户

原始证据是指从直接**与案件出的第一手证明材料.如犯罪现场遗留的物品,痕迹等.而传来证据是经过转手传抄等第二手或者第二手以上的材料,如各种物证的复制品,证人转述从别人听到的情况等.

传来证据由原始证据派生而来,其证明力小于原始证据,但是多个传来证据的发现可以联系起来从而发现原始证据.所以两者的联系很密切.

4楼:

原始证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是按民事诉讼证据**加以区分的。原始证据,就是直接**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

如合同的原件。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证明,原始证据要比派生证据更可靠些。

凡是间接**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证据,是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别有哪些

5楼:戚广利

一、 从概念分析:

1、 凡是间接**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证据,是传来证据,也叫"派生证据"或"衍生证据"。如证人从他人处得知案件事实的证言、书证的副该、音像资料的复制品等都是。

2、 间接证据,就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二、 从遵守规则来分析:

1、 传来证据特殊规则。运用传来证据时,除遵守一般的证明规律以外,还应该遵守以下相直的特殊规则:

(1)**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应采用传闻、转抄或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

(3)在只有传来证据时,不能轻易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4)原件因客观原因确实不可能在法庭上出示。

(5)因涉及****,需要保密不能调取原件的。

2、 间接证据遵守原则:根据间接证据的特点和司法实践经验,在完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情况下,必须遵守以下几项规则:

(1)客观性,用于定案的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必须经查证属实,即必须都是客观真实的;

(2)关联性,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真实存在客观联系,对证明案件事实有实际意义;

(3)充分性,间接证据必须达到能够证明案件全部事实所需要的量;

(4)协调性,间接证据之间以及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5)完整性,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6)排他性,运用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明体系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而且是排他的。

三、从实践运用上分析:

1、传来证据的实际运用。传来证据的取得经过了一个或几个中间环节过程,其证明价值一般而言随中间环节的增加而减弱,此外,其证明价值还要受传播方式、中转环境等具体条件的影响。传来证据在实践运用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传来证据可作为获得原始证据的线索,通过传来证据获取原始证据。

(2)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

(3)其与原始证据相互印证可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力。

(4)在无法取得原始证据或取得原始证据确有困难时经查证属实的传来证据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5)对传来证据的审查要着重查明其**。

2、间接证据的实际运用。(1)应审查间接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只有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且为法律容许的证据方可采用;

(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有关犯罪事件、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目的、动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的等,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地排除;

(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确凿无疑的。

6楼:君众律师事务所

间接证据不一定是传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够完整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而传来证据是指间接**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证据,是传来证据,也叫“派生证据”或“衍生证据”。如证人从他人处得知案件事实的证言、书证的副该、音像资料的复制品等都是。

因此,间接证据有可能是原始证据,而不是传来证据。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以上证据中,那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

7楼:法妞问答律师**咨询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如合同原件、购物发票等,它是第一手的证据材料。

传来证据也称派生证据,是指经过一定的中间环节、间接**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物证的**、合同复印件、转述的证言等,它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而来的证据,是第二手的证据材料。

原始证据比传来证据的可靠程度更高、证明力更强。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划分

传来证据与原始证据的划分依据在于诉讼证据是否经过了抄传、复制、转述等信息传播中间环节,与是否由司法人员亲手收集无关。即使是办案人员亲自收集的证据,如果经过了信息传播的中间环节,仍属于传来证据;并非办案人员亲自收集的证据,如果未经过抄传、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而是直接来自于“第一**”,亦属于原始证据。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是相对于“第一**”而言的,如果未经过中间传播环节而直接来自于“第一**”,则属于原始证据,否则,就属于传来证据。在诉讼证明活动中,“第一**”主要反映为案件事实,但是也不局限于案件事实,它还可以指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事实。

划分标准是否直接**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为标准,而不能以证据本身的表现形式是否为复制品为标准。

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是什么关系

8楼:

原始证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是按民事诉讼证据**加以区分的。原始证据,就是直接**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

如合同的原件。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证明,原始证据要比派生证据更可靠些。

凡是间接**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证据,是传来证据;

9楼:奇格斋池

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的区别:

1.含义不同。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获得的证据材料。

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故又称为非第一**的证据或派生证据。传闻证据指的是“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人或者采用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加以叙述的供述证据”。

2.范围不同。第一,传闻证据仅限于人的陈述,不包括实物证据;第二,证人当庭陈述以外的陈述都是传闻证据,而只有证人转述他人的陈述是传来证据。

3.运用规则不同。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是一般性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