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能开死亡证明吗,民政局能办理死亡证明吗

2020-11-23 14:52:02 字数 5225 阅读 1359

1楼:匿名用户

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

》;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非正常死亡:包括因意外事故如车祸、工伤、煤气中毒等原因,和非意外事故如**、自杀等原因去世的人。非正常死亡者应由公安部门出据死亡证明。

民政局能办理死亡证明吗

2楼:梅子不能吃

死亡证明的出具单位如下:

公民死亡于医疗卫生单位的,由该医院出具;公民正常死亡且地点不是医院的,由居(村)委会的卫生站(所)出具;公民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

3楼:优酷里吾德

是不能的哦。

到当地派出所去办。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者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手续时,缴销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单身独户的,还应收缴居民户口簿。

民政局能办理死亡证明吗

4楼:匿名用户

开具死亡证明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

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

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殡葬部门属于民政局管理,在这个意义上说,在民政局管辖之内,也是可以开的,但是只能**化证明不是死亡证明

5楼:匿名用户

民政局理论上不办理死亡证明。不同的死亡情况,死亡证明开具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

二、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

三、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村上能开死亡证明吗

6楼:叭叭

死亡证明开取流程分以下三类:

一、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二、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三、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 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7楼:匿名用户

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纵横法律网-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贵铸律师

8楼:匿名用户

村里不能开,要医疗机构才可以开相关证明。

纵横法律网-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孙宏磊律师

9楼:匿名用户

不能,只有医院,乡镇民政部,当地派出所才可以开死亡证明.

10楼:小勇

在当地村上开个证明,在到派出所立案就可以了

11楼:匿名用户

不能 医院什么的才可以

如何办理死亡证明

12楼:匿名用户

死亡证明的办理:

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13楼:匿名用户

应该由具有资质的医院或法医验证,出具死亡证明,才能办理火化、销户等相关手续。

14楼:公子少白

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一式三联,派出所销户口,火化,单位或街道办理丧葬费都需要。办这些事之前最好把死亡证明多复印几份,因为原件被收走之后就不再补办了,剩下的什么办理死者的房屋相关,银行卡相关的及其他操作时,会用到死亡证明的复印件。

15楼:李闯

先到村里或街道办事处开具证明,然后拿着证明到民政局开死亡证明和销户口!

到派出所开死亡证明还要啥手续吗

16楼:舞璇滢

根据国家卫计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在死亡证明不是由派出所开具,以下是死亡证明的签发单位:

1、在区内医疗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由救治医疗机构签发《死亡证》。

2、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由家属或知情人凭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开具的村(居)委会证明、家属或知情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死者身份证或户口本和生前病历到户籍所在地的医疗机构签发《死亡证》。

3、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非正常死亡: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到现场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公安司法机构判断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经公安司法部门法医检验鉴定,并由法医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发《死亡证》。

扩展资料

死亡证遗失补办:

死者家属或知情人遗失《死亡证》,可持本人(死者家属或知情人)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补发《死亡证》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发联“医疗卫生机构盖章”栏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

17楼:古今如烟尽眼前

从2015年8月份开始死亡证明不是派出所开具的,建议到卫生局查询办理。

18楼:匿名用户

死亡证明办理办法是:

(1)正常死亡:人去世后,要取得死亡证明书。在医院故去,由医院出据死亡证明;在家中故去,由街道办事处或派出所出据死亡证明。家属持该证明到附近医院保健科换取正式死亡证明。

(2)非正常死亡:包括因意外事故如车祸、工伤、煤气中毒等原因,和非意外事故如**、自杀等原因去世的人。非正常死亡者应由公安部门出据死亡证明。

我父亲1987年已去世,现在因办住房继承需出具父亲的死亡证明,父亲原工作单位(湖北轴承厂)已不存在,当时由宜昌地区医院(现中心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在注销户口时已交向阳派出所存档。因事隔多年,现到向阳派出所已无法查找到相关档案资料,到中心医院也无记录可找,人民路的宜昌市社保局我也去查询过,无湖北轴承厂的档案。公证处要求提供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因无记录可查都无法出具,我手中现有由原居住地居委会开具的《知情证明》,还有一本《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领取证》,上面有我父亲参加工作时间、死亡时间、宜昌市劳动局保险福利专用章和湖北轴承厂劳动工资科印章,发证时间是96年8月13日。

能不能用我手中现有的资料找哪个部门开具死亡证明?如果不能证明,我应该又去找哪个部门?急盼回复,谢谢!

您好!来信收悉,关于您所询问的“在**开具死亡证明,需要什么资料”,现答复如下:

1.死亡证明的出具:公民死亡于医疗卫生单位的,由该医院出具;公民正常死亡且地点不是医院的,由居(村)委会的卫生站(所)出具;公民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

根据您的来信,您父亲于1987年在宜昌地区医院(现中心医院)去世,其死亡证明只能由中心医院开具,而其他单位或部门无权开具。

2.死亡证明为一式三份,一份交由医院存档,一份交由派出所注销户口,一份在火化遗体的时候交由市殡葬管理所留存。

根据您的来信,我们无法确认您父亲的遗体是否于1987年经市殡葬管理所火化:如果是,您可联系市殡葬管理所办公室主任,号码为13507203758。市殡葬管理所留存有1987年的相关档案,可以为您查找到当年的死亡证明,供您借用;如果不是,那么民政部门没有能力帮助您解决这个难题,希望您能谅解。

给您几个非专业的建议,仅供您参考:1)咨询公证处,根据您手头的居委会《知情证明》、《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领取证》,是否能进行“死亡公证”;2)咨询市卫生局医政科(办公**为6241840),是否能根据您的资料补开死亡证明;3)咨询律师或相关法律机构,寻求法律帮助。

19楼:匿名用户

派出所必须和去世人员在一个户口上的才可以去开

20楼:杜卡迪等等

正常死亡者,不需要到派出所开死亡证明。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意见》明确,公安派出所不再开具20类证明。其中包括:

对于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等6类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事项,根据情形分别由主管部门出具证明、使用部门核查,或者依法办理公证。对涉及公安机关职责的事项,公安机关给予必要协助。

也就是说在医疗卫生机构外未经救治死亡的居民,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其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