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算在网上传播不良信息,怎样才算在网上传播不良信息? 20

2020-11-23 10:06:01 字数 5417 阅读 8017

1楼:匿名用户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 可能会触犯的罪名有传播淫秽物品罪,及***。

主要是你聊天的性质,如果是在公共的群众,则完全符合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的目的,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如果你是和你的好友单独聊天,而且你们聊天的内容没有被公开的情况下只违反治安处罚法。

我国有专门的网络警察如果没有大量传播他们是不会追究的,毕竟人数有限。所以不用担心

但是要是涉及国家政治及政要的话,可能会有不必要的麻烦,但是在网络上不是大量的发淫秽**并以此盈利,网络警察是没时间管你的。

网络上哪些属于违法和不良信息?到底什么是不良信息、具体是哪些内容呢? 10

2楼:匿名用户

答:违法信息是指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全

3楼:匿名用户

既然已经是负面了,那么一定要拿出积极应对的态度,尽量让他体现出阳光的一面活泼向上的积极向上的一面。处理、教学、维护171藢5946兴87同48步

传播虚假信息,怎样才会被定罪

4楼:一颗心的距离丽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一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4、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未经许可在网上传播他人隐私信息违反了什么法?

5楼:匿名用户

未经许可在网上传播他人隐私信息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同时也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而公开他人家庭住址,联系**等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

7、赔礼道歉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我国法律没有对隐私权进行规定,根据司法解释,我国在法律实践中,通常以保护名誉权的形式来保护个人的隐私权。 名誉权定义: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6楼:匿名用户

未经许可在网上传播他人隐私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7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000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及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的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可以构成犯罪,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实话,我国在互联网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着巨大漏洞,相关保护性法律极少。

在网上传播谣言,会受到那种处罚?

8楼:匿名用户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补充规定(六)》将该款的罪名确定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针对网络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专门条款予以规制。今后,网络传谣要负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应对措施

1、加强主流文化建设。网络谣言是一种文化现象,其本质是腐朽的、低级的、破坏性的文化,而不是健康的、大众的、良性的文化。有学者认为,谣言与语言同时诞生。

从这个意义上看,谣言是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现象。

当主流文化比较占据优势的时候,谣言就会自生自灭;当主流文化处于不均衡的状态时,谣言就会泛滥。加强主流文化建设,要倡导**诚信行政,诚信开展公共服务;要求****说实话,说真话。用正气压倒邪气,用实实在在的言行粉碎一个个的谣言。

时间长了,造谣者没有市场,谣言也就没人相信。另一方面,加强公民对网络的鉴别能力,理性看待,冷静分析,在传播途径中进行网络谣言的辨别和抵制。

2、提高**公信力。及时发布**及公共事务、突发事件信息,用正确的信息抵制谣言。当前,各地各部门在加强**建设上动作很大,但是在维护**上跟进不平衡。

尤其是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网络管理为平台,整合**职能资源,形成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履行职能解决问题、及时回复问题的机制很不够。

有的职能部门甚至对焦点问题、热点问题、敏感问题顺其自然,不处理不回复,漠视网民关怀,导致官方无声,谣言横流。因此,在**大量公共管理事物、公务活动中,制度性的及时发布政务信息,及时回复网民问题,是防控谣言的重要手段。

3、完善公民网络行为法律制度。网络的虚拟性及相关法律创立的滞后性,刺激了一些网络谣言的制造者、传播者的侥幸心理。网络谣言的制造者、传播者穿上马甲,就如入无人之境,肆意制造谎言,混淆视听,误导网民,祸害网络。

因此,在网络谣言被发展到网络“核**”的时代,以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厘清言论自由与造谣中伤的界限、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隐私的界限、虚拟空间与现实生活法律责任的界限,完善法律对网络谣言民事、行政、刑事等配套的规范,非常必要,非常紧迫。

4、加强互联网技术应用管理创新。网络的虚拟性增加了网络谣言防控的难度,也是防控、治理网络谣言的瓶颈所在。

互联网技术领域要加快开发创新力度,建立网络谣言监测形成机制、筛选确认制度、破坏评估制度、整合相关职能机构调查处理制度、处理后反馈制度,形成及时发现网络谣言、及时处置网络谣言、及时辟谣机制,对网络谣言内容本身及时正本清源,对网络谣言的发布者、传播者的处理及时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

要加强对**的管理创新,完善**行业自律制度,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提高**识别、管理、惩戒网络谣言的能力和水平,在网民中开展诚信发言、抵制谣言等互动活动。

5、深入开展公民道德建设。在社会转轨时期,深入开展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全面提升公民素养,强化公民的责任意识、担当意识、自律意识,尤为重要。净化官风、淳朴民风,从我做起,人人自律,才能从根本上抵制、防控网络谣言的泛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