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四统一制度,什么是不动产登记“四统一”

2020-11-23 08:44:37 字数 4914 阅读 9956

1楼:匿名用户

”。《暂行条例》简洁

明了,重点突出。紧紧围绕上述“四统一”进行制度创建,为不动产统一登记提供了法律上的指引和保障,对下一步各地具体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提出了规范要求。

一、登记依据的统一是前提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前提是登记依据的统一。不动产登记依据的统一至少有两个层次:一是在物权实体法层面上的统一,二是在物权登记程序上的统一。

我们不能想像,土地、房屋、林地、草地、海域等各种不动产在登记时适用各种不同的规则。《暂行条例》在程序方面做了统一规定。从规定可以看出,《暂行条例》借鉴吸收了现行土地登记、房屋登记的成熟做法,在此基础上进行提炼和总结。

《暂行条例》是不动产登记最重要的依据,为下一步实际开展登记工作制定了重要规矩。但《暂行条例》的颁布,并不意味着不动产登记程序统一的完成。不动产登记程序十分复杂,亟需国土资源部根据《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化。

一些技术细节,更是需要通过登记规程等规范性文件进行明确。

二、登记机构的统一是关键

不动产登记的具体落实靠机构。现实情况是,不同的不动产分散在不同的部门进行登记。因此,要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登记机构的统一是关键。

不动产登记立法的细化、登记簿册的统一和统一的信息平台的建立,都离不开一个强有力的、覆盖全国的统一的登记机构。《暂行条例》紧紧抓住了机构统一的“牛鼻子”,明确将机构统一写入条例中。《暂行条例》第五条明确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在国家层面上确定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指导和监督机关。

同时,《暂行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从基层层面落实了具体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实行统一归口。这一规定抓住“两头”,对创建不动产登记机构体系、理顺不动产管理和登记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国家层面地机构建设已经基本完成: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负责拟订全国地籍管理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法律法规;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国土资源部土地争议调处事务中心)更名为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部法律事务中心),配合不动产登记局的工作。这两个机构的设立,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机构保障。

在地方层面,许多地方已经设立或正在筹建统一的登记机构。相关工作也在开展。笔者认为,要落实《暂行条例》,地方必须根据条例的规定,加快开展职能整合工作,在市县级层面明确一个机构从事不动产登记工作。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地籍管理与权属登记关系密切。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地籍管理与权属登记都在一个部门,地籍管理局与不动产登记局合署办公,较好地解决了地籍管理与权属登记的衔接问题。地方整合不动产登记机构时,也应该注意这一问题。

三、登记簿册的统一是抓手

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登记簿册是实现“四统一”的一个重要抓手。登记簿的统一,既是统一登记的应有之义,又是统一的信息平台建设的基础。

《暂行条例》改变了现实生活中各部门分设登记簿的状况,《暂行条例》第八条对登记簿册的统一设立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对登记簿应当记载的事项进行了明确,从法规制度层面上实现了登记簿册的统一。

在设计统一的登记簿册时,要注意各种不动产权利登记的衔接,把土地权利的登记作为土地上的其他不动产登记的基础,把所有权、基础用益物权的登记作为其他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登记的基础。

特别需要强调的一点是,登记簿册的设计既要考虑纸质填写的需要,更要为登记薄的电子化、数据化处理创造条件。

四、统一信息平台的建设是目标

统一的信息平台主要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为不动产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提供信息基础,为不动产登记查询提供便利,从而为不动产交易(包括融资担保)及更有效率的利用提供保障;二是通过对登记信息的整合,为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动产(土地、房屋和其他自然资源)管理等提供信息基础,为宏观调控和其他社会治理提供数据支撑。《暂行条例》设专章(第四章)对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做了规定。

《暂行条例》要求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交易等信息实时互通共享(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并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既方便了当事人,又为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提供了信息基础,有利于登记机关提高登记效率和准确性。《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明确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权利,正是物权公示的应有之义,为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提供了保障。

《暂行条例》要求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第二十一条);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这种信息的纵(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共享)横(各部门间)共享将极大地促进**相关调控和管理的科学性和及时性。《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为有权机关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使用创造了条件。

相信随着统一信息平台的建立,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公示的效率,**管理土地、房屋及其他自然资源的科学性将大大提高。

什么是不动产登记“四统一”

2楼:小石头pk小雨花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由2013年11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四个统一是指什么

3楼:匿名用户

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房产新政策,不动产登记“四统一”将影响哪些人

4楼: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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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条例解读4

5楼:加菲38日

从保护不动产物权的角度看不动产登记类型与权利体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解答四

程 啸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一、规定不动产登记类型有利于保证登记的真实与准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这是对不动产登记类型的规定。

其中,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与注销登记是依据不动产权利的变动形态对不动产登记进行的划分,属于权利登记。至于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与查封登记,则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登记类型

首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物权法》的配套规定,旨在贯彻落实《物权法》和其他法律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但是,条例的性质与《物权法》毕竟有所不同。《物权法》属于不动产登记的实体法,而条例是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法。

事实上,我国《物权法》对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的规定,也就是对不动产登记类型的规定。

其次,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对不动产登记类型做出规定,有利于实现国务院要求的不动产登记“四个统一”的目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不动产统一登记就是要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二、详细列举可以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不动产物权

由于不动产登记制度旨在维护不动产交易的安全和提高交易效率,因此不动产登记并非意味着,登记机构只要将不动产的自然状况(如位置、面积等)记载不动产登记簿上即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就哪些不动产权利具有登记能力,可以依据条例进行登记做了明确的规定。该条例第5条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5条是非常重要的规定,它明确了能够依据条例进行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的具体类型。今后,无论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登记申请或按照有关国家机关的要求进行登记,还是人民法院处理不动产登记纠纷案件,都应当依据本条加以判断。

首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物权法》的配套法规,旨在贯彻落实《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法》第5条规定的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对于不动产权利状态的明晰化,保护不动产物权人的权益都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判断哪些不动产上的权利具有登记能力时,应当从公示原则的角度确定具有登记能力的不动产权利。

所有的不动产上的物权,无论其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还是对抗要件,原则上均具有登记能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具体包括:(1)不动产所有权,如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林木所有权等;(2)不动产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以及地役权;(3)不动产抵押权,如房屋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等。

其次,不仅是《物权法》这样的法律上规定的不动产物权可以办理登记,即便是其他法律,如果规定了某类不动产权利实行登记的,也能够登记。为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5条第10项属于为其他法律规定预留的通道。今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如果出现了新的、应当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完全可以通过制订或修改相应的法律加以规定,从而使该权利能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进行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什么内部管理机制

6楼:zimo与庚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由2013年11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各地在**统一监督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将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到国土资源部一个部门。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在wb中表示:“这是好政策,如果今年实施,房价马上会跌。

2015年3月1日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的第一天,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江苏徐州为申请领证的市民颁发了全国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当天,山东青岛、四川泸县、江西崇义等地陆续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迈出了实质性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