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为什么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

2020-11-22 21:01:36 字数 5023 阅读 5846

1楼:aa微湖来客

占有人不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的,为善意占有;明知自己属于无权占有的,为恶意占有。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如何区分善意占有,恶意占有以及善意取得?

2楼:长沙金龙律师

占有人不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的,为善意占有;明知自己属于无权占有的,为恶意占有。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3楼:匿名用户

区分那三个就要看占有人,取得人的心理态度了,这个要看不同的情况来定的。

占有和取得不同的地方在于当事人的心理态度是暂时的占有还是取得所有权。

善意占有; 你丢了一头牛,我把牛牵回家放在我的牛圈里,准备明天给你送回去,此时我就是善意的占有,我没有占为己有的意思。

善意取得:我有一块表借给了你,你戴着表上班去了,你的同事看见你戴着表很喜欢,就跟你说100卖给他,你就卖给她了,此时,你的同事就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你没有实际处分的权利,2、你的行为足以让第三人认为你有处分的权利,3、取得的对象只能是动产。4、取得人士善意的,也就是说他不是到东西不是你的,5、支付了相应的对价

4楼:匿名用户

善意取得是有权占有,而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是无权占有的两个分类

善意与恶意占有区别

5楼:墨陌沫默漠末

1、主观不同:善意的无权占有,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占有的权利,相反,无权占有人(根据起掌握的信息)虔诚地相信自己享有占有的权利。恶意的无权占有,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者虽非明知但仍有所怀疑所形成的占有。

2、费用不同:权利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补偿其所支付的保管、维修等必要费用;恶意占有人无此权利。

3、赔偿责任不同:无权占有人“使用”占有物导致磨损、折旧、损坏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善意自主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善意他主占有人超越假想占有权限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区分善意与恶意占有的方法:

一、主体

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当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物时,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会受到侵害,才会存在牺牲原物权人的利益而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

并且,受让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保证第三人的行为是有效的,一个被撤销或无效的行为就不存在对其利益的保护问题。

二、客体

在客体方面,从《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规定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三、主观方面

就主观方面来说,受让人应当是善意的。所谓“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对于认定这种“心理状态”,我认为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受让人是否有“知情”的义务,通过他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对转让人的了解程度,受让人是否能够判断他的取得是善意的;

其次,受让人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如果受让人明知其取得该物的**与实际价值相差极大,则可以认定为其行为出于“非善意”;

最后,应当考虑交易的场所是否符合常理。需要强调的是,善意取得为即时取得,因此善意的准据时点原则上应为法律行为发生时即受让财产时为准,至于事后知情与否,并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

四、客观方面

在客观方面,善意取得必须依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受让人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而受让人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支付合理对价”的法律行为。

我国《物权法》中规定“以合理的**转让”就充分说明了这种行为的性质必须是有偿的,受赠、继承等无偿方式取得的物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善意取得既可以适用于动产,也可以适用于不动产,但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如贵重金属、毒品、麻醉品、国家专有财产、盗窃物、赃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

6楼:以柔

1、主观方面:善意的无权占有,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占有的权利,相反,无权占有人(根据起掌握的信息)虔诚地相信自己享有占有的权利。恶意的无权占有,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者虽非明知但仍有所怀疑所形成的占有。

2、请求必要费用的权利:权利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补偿其所支付的保管、维修等必要费用;恶意占有人无此权利。

3、赔偿责任:无权占有人“使用”占有物导致磨损、折旧、损坏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善意自主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善意他主占有人超越假想占有权限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7楼:金牛咲

区别如下:

1、不当得利的返还不同。

善意占有人一般只返还现在的

利益,对于已经灭失的利益不负返还责任。而恶意占有人在此情况下应负赔偿的责任。

2、财产所受损害承担不同。

对于财产所受损害,善意占有人仅承担返还“替代性利益”(因财产毁损、灭失而取得的收益,例如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的责任,但恶意占有人除应承担返还“替代性利益”,还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3、占有财产的必要费用要求不同。

就维护占有财产的必要费用,仅善意占有人可以要求权利人支付。

4、财产所有权取得方式不同。

如果占有人在购买由他人无权处分的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其占有该财产也是善意的,便可以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但恶意占有人则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对财产的所有权。

如果占有人基于将财产据为己有的意思,善意、和平、公然、持续不间断地占有某项财产,经过法定的占有时效期间,则可依占有时效制度而取得对其占有财产的所有权。

5、返还义务不同。

在返还原物时,善意占有人可请求所有人返还其为保管、保存占有物所支付的费用,并对已经在占有物上所获得的孳息不负返还义务。而恶意占有人在返还原物时,无权请求所有人返还其支付的费用,并有义务返还其所获得的孳息。

8楼:匿名用户

善意占有,是无权占有的再分类。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无占有的权利而为的占有。在善意占有中,根据占有人有无过失为标准,还可以再分为过失占有与无过失占有,但严格来说,只有不知自己无占有的权利且无重大过失者,方构成善意占有。

在时效取得中,不少立法例上规定,动产时效取得的期间一般为10年,但占有之始为善意的,期间则为5年;动产的善意取得以善意占有为要件。

恶意占有,“善意占有”的对称。明知或应当知道没有占有的权利而对物的占有。对物进行恶意占有之人对占有物没有使用、收益权,若为使用、收益时,应将物的孳息返还给合法权利人。

恶意占有人有过错而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应当对占有物的全部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法权利人要求返还占有物时,恶意占有人可就因保持占有物的价值和效用而付出的必要费用,依无因管理的规定要求合法权利人返还;对增加占有物价值的费用,恶意占有人无权请求返还。在法律规定取得时效的情况下,恶意占有不能产生使占有人取得所有权的结果。

善意占有人如果在嗣后知道其占有是无权占有,从知道时起善意占有就转变为恶意占有。在物权人提出返还请求权后,如向法院提出本权之诉,从收到法院送达的诉状时起,善意占有人就变成“诉讼中的占有人”,善意占有也应被拟制为恶意占有。请采纳

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有何法律意义呢?

9楼:匿名用户

对于1l的回答我补充一条,就是对于占有物灭失和损毁的风险承担有区别,善意占有者对于占有物灭失和损毁的风险只在重大过错或故意的情况下承担,恶意占有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10楼:匿名用户

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意义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在取得时效制度中,因占有的善意或恶意之区别而时效期间有所不同,譬如台湾民法典第769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取得时效的占有期间为20年,但在第770条规定,如果自占有之始即为善意且无过失者,那么取得时效期间即为10年。《物权法》中没有对取得时效作出规定。

●物权善意取得制度乃是以善意占有为要件。《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不动产和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其中要求受让人在买受无权处分之标的物时,应为善意,也就是对标的物的占有应为善意,确信出卖人为有处分权人,也同样确信自己通过购买能够取得合法占有。

11楼:匿名用户

善意 取得的法律意义;a.受让人与原所有权人之间的效力。b.转让人与原所有权人之间的效力。

民法中什么情况构成非法占有

12楼:匿名用户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占有,又称为无权占有、无权源占有,是指非依合法原因而取得的占有。如遗失物拾得、盗窃抢夺而发生的占有即为非法占有。

区分非法占有与合法占有意义在于,合法占有可以依据占有制度以外的法律制度保护,如所有权人的合法占有可以依据所有权而享有物上请求权保护对物的占有。

非法占有又可以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前者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其占有为无权占有,如误信他人之物为己物而占有。后者是指,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为无权占有。

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意义在于,恶意占有仅有“占有适法”的推定效力,而善意占有还可以发生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时效制度等的保护。

对于遗失物拾得的占有,理论上有争议,个人认为属于恶意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