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仇少明律师
对价,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一般称为约因,是英美法的合同的实质性要素。简言之,就是一方当事人的允诺、给予或忍耐以交换另一方当事人的允诺、给予或忍耐。讨价还价的交换。
合同有了对价,才能强制执行。如果没有对价,合同无法强制执行,那么经济活动将无法进行。罗马法系中,有要约、承诺即成立合同,而英美法的合同必须有对价这一要素。
在没有对价这一要素的合同情境下,如单务合同,则通过禁反言规则来强制执行该合同的。
英美法中合同对价的有效条件:
1、对价必须合法,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对价无效,如雇**杀人;
2、过去的对价无效。过去的对价指一方已经履行完毕的对价,对此,该方当事人不得以此作为对方当事人允诺的对价。故原则上,英美法不承认无因管理行为;
3、对价不一定要求在价值上和允诺相当。交易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 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且不违背公共利益, 法律无权干涉。英美法中有句法谚:
一分钱和一粒胡椒子都能作为对价,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4、当事人的合同义务不能构成新的对价。有这样一个经典案例: 被告系某船船长, 在伦敦雇了几个海员。
在某次航行过程中, 因两个海员开小差, 被告许诺其他船员如果把船开回目的港, 就将开小差船员的工资分给他们。船到达目的地后, 船长反悔, 辩称这些船员没有向他的许诺提供对价。船员遂起诉。
法官认为, 两个海员开小差并没有给原告增加新的义务,因此, 被告的许诺没有对价, 而原告本就负有尽力把船安全开回目的港的合同义务, 故驳回原告的诉求。
5、法定义务不能构成对价。如维护治安是警察的法定义务,故警察不能以其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而要求当事人给付报酬。
简述英美法中的合同对价的有效条件。
2楼:匿名用户
1、对价必须合法,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对价无效,如雇**杀人;
2、过去的对价无效。过去的对价指一方已经履行完毕的对价,对此,该方当事人不得以此作为对方当事人允诺的对价。故原则上,英美法不承认无因管理行为;
3、对价不一定要求在价值上和允诺相当。交易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 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且不违背公共利益, 法律无权干涉。英美法中有句法谚:
一分钱和一粒胡椒子都能作为对价,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4、当事人的合同义务不能构成新的对价。有这样一个经典案例: 被告系某船船长, 在伦敦雇了几个海员。
在某次航行过程中, 因两个海员开小差, 被告许诺其他船员如果把船开回目的港, 就将开小差船员的工资分给他们。船到达目的地后, 船长反悔, 辩称这些船员没有向他的许诺提供对价。船员遂起诉。
法官认为, 两个海员开小差并没有给原告增加新的义务,因此, 被告的许诺没有对价, 而原告本就负有尽力把船安全开回目的港的合同义务, 故驳回原告的诉求。
5、法定义务不能构成对价。如维护治安是警察的法定义务,故警察不能以其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而要求当事人给付报酬。
对价制度是英美法合同法的核心,内容很多,你可以找找这本书看看:《英美契约**》,杨桢,北京大学出版社。
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consideration)的历史发展过程谁知道啊 请问!急~
3楼:司·南
对价(consideration),也称约因,它是英美法上所独有的概念。在英美法上,对价最初**于合同法上的对价原则。按照1875年英国高等法院在currie v.
misa案的判决中所下的定义,所谓对价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息、利润或其他利益,或是合同另一方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由此而承担的某种责任。
约因学说的确切起源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英美法上的约因学说起源于16世纪中叶,经过17-18世纪的发展至19世纪集其大成。关于约因的起源,有人认为,约因产生于债务的补救;也有人从英国合同法的交易性质方面寻找其起源;有人认为,约因是由关于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始侵权性质决定的。
在霍姆斯之前,一般认为约因是由衡平法院从罗马法中借用、在做了修正后引入了普通法;但是,霍姆斯认为这是有疑问的。他认为,最早是以quid pro quo的形式将约因和公平联系起来的。科宾也认为,“当今的著述者们都相信,从来没有人找到过任何具体而明确的‘起源’,也没有一个单独的定义可以被说成是唯一‘正确’的定义,而且,也从未有过一个可用以推论地确定强制执行性的简单而统一的‘学说’。
”不管怎样,基于上述观点,可以肯定的是,约因学说在某种程度上是衡平法的产物。
自产生以来,约因学说在其发展过程中,主要有两种代表性的理论:由19世纪英国法官们提出的“获益—受损规则”和由霍姆斯提出的互惠交易理论;之后又产生了允诺禁止反言原则,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约因学说的衰落。
什么叫对价?
4楼:手机用户
对价(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则,其本意是为换取另一个人做某事的允诺,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钱的代价,也许是购买某种允诺的代价。合同无对价无效。从法律关系看,对价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某人允诺是为了换取另外一个人对允诺的承诺。
从法经济学角度说,对价就是冲突双方处于帕累托最优状况时实现帕累托改进的条件。在平等个体之间法律关系冲突情况下,效率的解决只能通过平等个体之间的妥协关系来解决。在协调平等主体之间相互冲突的法律关系过程中,只要满足对价,自由让度并给予及时补偿而不使任何一方损失的条件,就能实现帕累托最优到帕累托改进的效率。
有关对价的概念曾在去年年底中国石化全资拥有的子公司北京飞天与北京燕化签订的合并协议中出现。根据该协议,中国石化通过北京飞天吸收合并北京燕化的方式对北京燕化进行整合,北京飞天就拟注销的所有北京燕化h股向北京燕化h股股东支付现金,同时还向持有所有北京燕化内资股的唯一股东中国石化发行北京飞天新注册股本,最后北京飞天对该协议应支付的现金对价约38.46亿港元。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有无代价(对价),往往将合同区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交易关系,是双方财产的交换,是对价的交换。无偿合同不存在对价,不是财产的交换,是一方付出财产或者付出劳务(付出劳务可以视为付出财产利益)。
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
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对价的概念和规定,但国内法学研究人士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就没有调整的法律规定,只不过是从权利义务对价的角度来调整。例如对一个权利义务明显不平衡的情况,英美法是从对价理论角度来考虑不充分的对价背后是否隐藏着欺诈、胁迫等不公平的事实,从而决定合同是否存在对价的;而我国合同法对相同情况也可从有无欺诈、胁迫来分析并决定合同效力,如果没有这些非法情节,当事人还可以显失公平为由行使变更和撤销合同的权利。
在此前股权分置改革的讨论中,非流通股股权以什么样的对价获得流通权一直是争论的焦点之一。此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采取了个案处理、方案协商选择的原则使最终实现的对价必然成为交易双方都能接受的**。
5楼:手机用户
简单地说,就是上市公司大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为了能够上市交易,他们愿意(或者表面)拿出一部分股份支付(送)给现在正在**里交易的流通股股东,以获得上市流通权。
就叫做对价。
6楼:东奥名师
对价(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其内涵是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代价或得到该种承诺的代价。 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
定义:是一方被赋予的某种权利、利益、好处、或利润,或是另一方承担的容忍、损害、损失或责任。
《票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不符合双方认可的对价,不仅构成民法中的违约责任,在票据法中也被认为是无对价,只有在事后追认同意的,才构成对价。
什么叫做对价?什么叫做支付对价?
7楼:肥仙女
对价: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是一方被赋予的某种权利、利益、好处、或利润,或是另一方承担的容忍、损害、损失或责任。
支付对价:是合同法学上履行里的概念,指的是在双务合同当中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对待给负的义务,比如买卖合同中双方各自的交付货物合支付货款的义务。 支付对价是指非流通股要进入市场,避免给流通股带来新的损失而对流通股所作的补偿。
不可能完全实行等价交换。
拓展知识:
《票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不符合双方认可的对价,不仅构成民法中的违约责任,在票据法中也被认为是无对价,只有在事后追认同意的,才构成对价。
起源:对价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则,其本意是“为换取另一个人做某事的允诺,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钱的代价”,也许是“购买某种允诺的代价”。
按照英美法的“获益——受损规则”,如果要约人从交易中获益,那么这种获益就是其作出允诺的充分约因;如果承诺人因立约而受损,那么这种损失也是其作出允诺的充分约因。也就是说,获益与受损都是允诺的约因。 约因是一种限制契约责任范围的工具。
一般认为,不具有约因的契约不具有强制执行性。
8楼:super彡神灬
对价是指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代价或为了得到该种承诺而许下的承诺。
支付对价是指在非流通股要进入市场时,为了避免给流通股带来新的损失而对流通股所作做出的补偿。
对价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则,其本意是“为换取另一个人做某事的允诺,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钱的代价”,也许是“购买某种允诺的代价”。
《票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非流通股股东的**原来是不能在**市场上买卖交易的,所以**市场上他的**股价高低与他没有关系。股改后,这部分**也可以在**市场上流通了,享受**市场带来的**,因此,为了获得流通权,非流通股股东必须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
9楼:
对价(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其内涵是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代价或得到该种承诺的承诺。
对价: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
《票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不符合双方认可的对价,不仅构成民法中的违约责任,在票据法中也被认为是无对价,只有在事后追认同意的,才构成对价。
含义:是一方被赋予的某种权利、利益、好处、或利润,或是另一方承担的容忍、损害、损失或责任。
所谓“支付对价”是合同法学上履行里的概念,指的是在双务合同当中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对待给负的义务,比如买卖合同中双方各自的交付货物合支付货款的义务。 支付对价是指非流通股要进入市场,避免给流通股带来新的损失而对流通股所作的补偿。不可能完全实行等价交换。
可以这么说,比如你要买一套房子,就需支付对价,也就是房屋价款
支付对价是指非流通股要进入市场,避免给流通股带来新的损失而对流通股所作的补偿。不可能完全实行等价交换。 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