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龙泉
充分发挥税收在调节收 人分配中的职能作用 **必须积极推进税制改革, 充分发挥税收调节分配的职能, 抑制非法收入者,扩大就业机会, 降低中小收入者,个人的税收负 担,扩大中等收入者,努力提高低 收入者,有效调节高收入者.概括 起来就是"扩中,提低,调高".
1,完善税收调节体系,使税 收调节分配的功能在居民收入环 节,存量财产,投资收益等各个环 节得到有效发挥,改变税收调节 存在的缺失,弱化现象
(1)适应我国经济的转型和 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构建和完善 16 发展研究/2006 年第6 期 有利于形成相对均衡的利益分配 格局和社会公平的税制结构.我 国实行以商品税为主的税制,商 品税占税收收入的60%左右.商 品税是一种间接税,具有隐蔽性, 易转嫁性和累退性,作为比例税, 不但不具有调节收入的功能,反 而能够放大收入的不平等,具有 反向调节的作用,是一种不利于 公平的税种.
当前应当根据"十一 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推进税制 改革,在税制结构上形成有利于 社会公平的框架,使税收调节分 配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改变税 收调节缺失,弱化现象.要真正实 现通过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目的, 必须对中国的整体税制进行全盘 考虑.
(2)针对我国税收调节存在 单一,缺失,弱化的状况,建立多 税种,立体式,全过程的税收调节 体系要完善税收政策,逐步建立 起一个综合协调配合,覆盖居民 收入运行全过程,以个人所得税 为主体,以财产税和社会保障税 为两翼;以其他税种为补充的收 入分配税收调控体系.从个人收 入的存量,增量,转让等多个环节 对收入分配进行全方位调节.单 一 的个人所得税难以形成有效的 调控力度,还应开征与建立同个 人收入分配税收调控体系相关税 种,如在个人收入环节开征社会 保障税;对存量资产开征房地产 税;对个人的投资收益开征** 交易税等,使税收对个人收入分 配差距的有效调控覆盖全过程, 形成对收入分配的完整的调控体 系,确保收入差距保持在一个合 理的范围.
总之,缩小两极分化, 需要整体税收制度的配合,才可 能平衡调节收入差距.
2,运用综合调控手段,加强 对高收入阶层的税收调控
(1)加快个人所得税改革, 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 式.我国个人所得税与世界各国 相比,还有差距,过低的比重使得 个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在中国 难以发挥.同时,由于征管水平的 限制,又缺少一个很好的纳税人 收入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65% 左右的收入来自工资薪金所得, 工薪阶层成了实际上的最主要的 纳税人.
因此,要在去年调整个人 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 标准上,进一步研究改革个人所 得税制度,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 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实行综 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度;合理确定税率水平,优化税率 结构;合理确定减免税项目,严格 减免税政策.同时加快建立全国 统一的信用系统,实行收入支付 的信用化,使个人的隐性收入显 性化,这对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 的收入调节作用有着重要的意义, 并使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控成为 可能.
(2)深化消费税制改革.充分 发挥消费税商品课税再分配功能, 对必需品适用低税率或免税,对 奢侈品适用高税率.今年4 月1 日 出台的消费税相关规定,虽然对 一 些税目和税率做了调整,但还 不够.
建议随着经济形势调整消 费税征税范围,拓展对奢侈消费 品等项目的税基,适当增设新税 目,对某些超越大众生活水平的 高消费项目或服务,如高档别墅, **宴席,名贵宠物等商品列入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适当调高烟 酒,汽油,柴油的消费税税率,从 而倡导坚持"绿色"标准,节约天 然能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消费 风尚,在总体上提高消费税占税 收中的比重.
(3)开征遗产税,物业税等税 种.由于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和财 产分配差距都达到了较大的区间, 如果不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控制, 还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扩大, 那样会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十分 明显的不利影响,因此应尽快建 立完善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征收体 制.开征物业税,有利于解决现行 房地产税收不统一,计税依据不 合理以及房,地分别征税带来的 不规范等问题,有利于加大对收 入分配的调节力度.
3,把"富民优先"作为经济 发展新阶段以及解决基尼系数拉 大问题的重大经济政策,对低收 入者实施积极的税收扶持政策
(1)完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 收政策措施.农业的基础地位和 弱质产业特性,要求**和社会, 在取消农业税的同时,应在提高 农业生产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 大力发展农业产业集群,健全现 代农产品市场体系等方面给予政 策支持.具体讲要对农业生产资 料采取更加优惠的增值税税率, 进一步降低生产资料**,减轻 农民负担.
要大力鼓励发展农村 新经济组织,对于农民专业合作 经济组织,在所得税方面给予必 要的优惠扶持.对于投资农业(特 别是高科技农业),农业基础设施 的企业及出口型农业企业,采取 与高新技术企业同等的税收优惠 政策,并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地方 税费.改变税收累退性的格局,促 进农村要素流动,加快工业化和 城镇化步伐,提高农民收入,变被 动为主动.
进而缓解收入差距的 "马太效应",建设好社会主义新 农村.
(2)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 力度,使民营经济得到长足的发 展.共同富裕,均衡发展是新世纪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战 略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正 是由存在较大收入分配差距的非 均衡发展,过渡到共同富裕的均 衡发展的切实可行的最佳途径. 大部分劳动力在中小企业就业, 是一个世界性的经济规律.
据统 计,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已超过 1000 多万家,占全部注册企业总 数的99%,安置了75%的职工就业, 以中小企业为主的非公有制经济 创造的税收占有相当比重.只有 中小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才能 提供稳定和更多的就业岗位.因 此,在税收方面要采取多种形式, 以适应中小企业发展.
(3)加大对城镇下岗失业人 员再就业的税收支持力度,推进 就业和再就业.建议扩大增加就 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 优惠对象范围,将享受优惠人员 的范围.扩大到集体企业的下岗 人员,失地进城的待业农民,以及 下岗再就业人员;优惠税种不仅 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和所得税,还应包括增 值税;优惠政策不仅针对生产企 业,还应包括国家鼓励发展的其 他行业,产业,如商业,餐饮,旅 游等,促进第三产业和中小企业 发展,形成新增就业能力.
(4)建议开征社会保障税.社 会保障税属于累退税,具有双向 调节功能,一是对社会整体来说, 可以实现收入由高收入群体向低 收入群体的横向转移,二是对成 员个体来说,能实现其收入由青 年或就业时间向老年或失业时间 的纵向转移.就我国目前情况看, 当前应尽快建立起以税收为主要 **的社会保障筹资机制.
社会 保障税的课税范围,应当与当前 我国二元经济结构下统一城乡税 制,消除城乡差别的趋势相适应. 应实行分项比例税率,针对退休, 失业,伤残,医疗等具体项目需要 的社会保险支出量,规定高低不 等的差别比例税率.要本着轻税 负合理负担原则和公平与效率统 一 的原则开征该税.
通过完善社 会保障制度,使广大居民老有所 养,病有所医,失业有保障.
4,加大对高收入阶层非常态 收入的监管和税收征管力度,堵 塞漏洞
(1)加强垄断收入和非常态 收入的监管.目前,由于我国市场 秩序不规范,起跑线不一样,在初 次分配中,垄断收入和非常态收 入比较突出,行政性垄断行业收 入高于非垄断行业,相差几倍,久 已为社会所议论,但至今尚未从 源头上,从初次分配环节解决垄 断利润的产生和分配问题.
(2)要积极推行存款实名制, 并逐步创造条件实行金融资产实 名制,限制非法收入.借鉴国外先 进做法,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的 纳税身份证制度,通过银行账号 在全国范围内联网存储,并与税 务机关联网,使纳税人的每一笔 收入都在税务机关的直接监控之 下,从而有效地监督个人所得税 征纳情况.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 个人信用体系,将每位公民的诚 信活动记录在案,这项工作可以 说是一次全社会的变革,不是税 务机关一家可以完成的,需要全 社会各部门通力协作和配合.
(3)对黑色收入和腐败收入, 灰色收入比如走私贩私钻各种政 策空子,特别是**所得的收入 要予以取缔.据有关资料,我国地 下经济的规模估计占gdp 的15%左 右,税收对从事这部分经济的个 人收入无法调节,必然回影响税 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
个人所得税对于调节收入分配有何特殊功能
2楼:淡笑暖阳
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具有三个特征,即“削高、减中、补低”,或者说在这三个方面发挥个税的调节作用。
一是“削高”
不断扩大的社会收入分配差距,不仅有损于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且也妨碍经济的平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发挥个人所得税“削高”的调节作用,是社会的普遍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参与者的合法收入“上不封顶”,市场机制本身就是鼓励社会大众通过公平竞争致富,积累越来越多的财富。
显然,这里所说的“削高”,并不是抑制高收入,更不是设置天花板限制人们致富,而是按照税收纵向公平原则,量能负担,纳税能力不同的社会成员应承担不同的税收,而纳税能力强的,自然应承担更多的税收。为贯彻这一原则,这次个税调整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适应范围,同时也调整了高收入者的税率级次和级距,使月薪达到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适当地多纳税。同时,现行税法对其他所得也有调节措施,如对超高劳务报酬实行加成征收。
在税收征管方面,强化了对高收入者的收入状况的监管,减少税收流失,以使“削高”的调节作用真正落到实处。
二是“减中”
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对于中等收入阶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减轻其税负,增加其可支配收入,从而达到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的政策目标。这次个税调整方案体现了这一点。如对工薪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从2000元提高到3000元,这使月薪3000元以下人的不需要纳税。
再考虑到税前扣除,如“三险一金”等因素,实际的费用减除是在3500元以上。初步估算,费用减除标准的提高,使纳税人占工薪所得人数的比例从28%降到了12%,也就是说,按照新标准,在有工薪所得的人数中只有12%的人交纳个税,纳税面大大收窄了。同时,通过对个税税率级距和级次的调整,使月薪1.
9万元以下者,其个税负担都有相应的减轻。这就是说,通过这次调整,适当减轻了中等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三是“补低”
这也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重要调节作用。但“补低”的作用是间接实现的,即通过筹集到的收入,用做对城乡贫困人口的转移支付,如发放低保救济,实现收入上的“补低”;以及通过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就业培训等,提升国民素质,提高创业就业能力,实现能力上的“补低”。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公共财政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税收制度体系中的一个税种,个税的作用方向与此是一致的。
征收个税,最终也是为了这个目的,使市场经济社会中的所有社会成员都有同等机会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享用基本公共服务,不至于因为市场竞争导致社会的不平等加剧。在这个意义上,征收个税是出于公共目的,而不是简单地“抓钱”。但要发挥个税“补低”的作用,是与个税收入的筹集内在地联系在一起的,筹集的个税收入越少,其“补低”的作用也就越弱。
如果要充分地发挥个税的这个作用,就应当充分地发挥个税在现有条件下的“收入功能”。没有收入功能,也就谈不上调节功能,更不会有“补低”的作用。当然,个税的“补低”作用是与其他公共收入一并作为公共支出的**而实现的,现阶段4800亿元的个税大约只占整个公共支出的5%,难以独立地发挥“补低”的作用。
可问题是,整个公共收入是通过一个个税种、一笔笔收入累积而成的,不能因为“税小”而不为。就像飞机上的一个零件,即使很小,却也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