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对79年对越还击战退伍老兵有那些新政策

2020-11-21 13:54:45 字数 5782 阅读 4257

1楼:匿名用户

79年参加自卫还击战的退伍老兵在农村没有工作的国家有什么攻策

2楼:匿名用户

首先,我个人非常敬佩上过战场的人!

但是,我不明白? 你们为什么总要补贴????

看着抗战,解放战争,援朝的眼馋??????????????

3楼:巨蟹

楼上的你那是放屁还是说话,你知道多少,我父亲就是当年对越自卫反击战上过战场的老兵,你知道他们当年有多么艰难枪林弹雨的你懂吗?不懂就不要在**放屁。

关于越南自卫反击战退伍老兵 2017的新政策 退伍老兵每月能领多少的生活补助 5

4楼:匿名用户

与你一条战壕幸运回归的战友告诉你:民政部在2017年9月底发布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50元。

注意:是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才有的参战示涉核军人补贴,就是参战军人集中的广州市,就是不服这样歧视的规定,集体打胜了一审、二审(终审)的,但是涉及全国的原因,民政部一个文件就否定了法院的判决。

5楼:匿名用户

现在当兵没有参战 只是训练的 基本不会打仗 退伍了又包安排一年还几万块 我觉得那些参过战老兵一个月至少得两千吧

6楼:随风吹去

2017年,由**财政拨款的是每月补助五百元,农村居民,另按兵龄每年加五元。

新标准2018年元月执行,比2017年增加10%,即每月550元。

7楼:匿名用户

我老爸去越战每年就只有170块,当年还是班长可是还是那么低!广西人

8楼:匿名用户

,自卫反击战退伍老兵每月能领到多少生活补贴

9楼:匿名用户

直截了当的说就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多加50....!?

10楼:匿名用户

我20丨9年补贴8640元。你们补了多少钱?

我是79年对越自卫还击战的参战老兵,国家对我们这些老兵有什么优抚新政吗?

11楼:经济实用男

我爸是53师106团的南京兵 郑莉平!您会不会是我爸的老战友?!我爸他们南京兵都没有!几年前申请了现在估计还没落实!

12楼:二龙山民

每月增长了100元优抚金

关于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的退伍老兵的补助政策

13楼:打伞和尚

一个月给一百块钱,别的就没有了.三等功和**连长都没用的.

14楼:水手——大海

这样的问题最好咨询当地民政局。

15楼:匿名用户

我和你遇到了同样的问题

79年对越自卫反击战参战人员补贴

16楼:

去年是250元/月,今年10月1日起提高到285元/月。

17楼:匿名用户

一、参战退役人员: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对这部分人员的认定主要以本人档案记载为依据,也可以通过二名参战战友证明认定。

从2007年8月1日起国家对这部分人员实施了定期生活补助,每人1200元/季。

二、优抚安置对象及一般标准

优抚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在不断变化,其中2008年的标准如下:

1、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持有复员或退伍军人证件的人员。这部分人员按照现行国家政策,可以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每人2540元/季。

2、退伍军人:指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这部分人员必须持有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带病回乡证明,并且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的,方可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每人1200元/季。

2017年军委对退伍军人的新政策有哪些?

18楼:蔗糖淀粉葡萄糖

根据国务院、**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2017年军委对退伍军人的新政策有以下这些:

国务院、**军事委员会决定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六)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将第三款修改为:“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三、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烈士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优待。”

五、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六、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七、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

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

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八、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帮助解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九、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十、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劳动保障部门”和第三十九条中的“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扩展资料:

其他优待政策: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第三十五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六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七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规定。

第三十八条 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第三十九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

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

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第四十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第四十一条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

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四十二条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

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十三条 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规定的抚恤优待。

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第四十五条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参考资料:关于修改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中国**网

农村退伍老兵的新政策,2017年农村退伍老兵是否有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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