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退役士兵去年退役档案里没有奖励登记表

2020-11-21 13:53:40 字数 6083 阅读 8942

1楼:匿名用户

你好:士兵三等功的批准权利在师里政治部,你退役的时候这里证书和奖励表必须装进档案的,你手里还的有奖章,否则地方是不予承认的。建议你马上给你们师政治部的组织科打**反映此问题,他们获妥善处理,如果他们不管,你可以直接向所在原军区的政治部组织部反映,如果你确实立了三等功,他们会为你做主的。

2楼:·自由自我

我的也是去年立的三等功,退伍时档案里也没有,因为是在总队比武中获得的,三等功要等总队审批下来,但我一直和部队保持联系,也叫了战友帮我关注一下,今年审批下来了,中队支队领导都联系我了给我寄了过来,建议你多和部队联系,问问组织部,特别是多问问同时获得三等功的战友

3楼:samson小忙

在吗?留个**** 我现在只有证书奖章 档案还没有

部队档案里有三等功个人奖励登记表是三等功吗?

4楼:匿名用户

档案里有三等功的登记,那就是属于三等功。立功喜报和三等功奖状寄至民政局,民政局会根据士兵和干部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奖励情况登记表填好盖章后,装入本人档案,证章和证书由自己保存,留作永久的记念。

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回答和解决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取得优异成绩,做出更大贡献,可以创造三等纲优点。

战斗中英勇顽强,坚决执行命令,模范遵守战场纪律,完成作战任务成绩突出,或者主动掩护、抢救战友,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

在战斗中,勇于克服困难,积极主动,快速有效地提供物流,技术或其他作战支援,并为完成作战任务做出更大贡献,可以记住三等奖。

坚决执行上级命令,正确指挥,密切协同,在组织指挥完成作战任务中,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

在教学和科研方面取得的成绩突出,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或者获得了国家自然科学,发明,科技进步三等奖,或者获得了军事科技进步二等奖,多次获得军事科技进步。奖励的目的是为了完成这个人,你可以记住第三节课。

5楼:草是一颗植物

档案里有三等功的登记,那就是属于三等功。

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联系实际回答和解决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

战斗中英勇顽强,坚决执行命令,模范遵守战场纪律,完成作战任务成绩突出,或者主动掩护、抢救战友,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

战斗中勇于克服困难,积极主动、迅速有效地提供后勤、技术或者其他作战保障,对完成作战任务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

坚决执行上级命令,正确指挥,密切协同,在组织指挥完成作战任务中,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

在教学、科研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或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或者获得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或者多次获得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项目的首要完**,可以记三等功。

6楼:西天拜佛求亲

是啊,必须要一致的,而且还要区分三等功是什么级别单位授予的,团、师还是集团军?

7楼:匿名用户

装了吧 到分配工作的时候了~! 又想作假?

8楼:太阳与鸟儿

还需要档案里有通令复印件

9楼:匿名用户

奖励登记表~**里有个奖项上面写三等功,转业话需要立功受奖的文件的复印件。

如果地方需要查的话地方会需要你的立功证书、章的~**没有什么三联单。。。。。。

登记表上有单位章~政治部章,军政主官联名章的

部队档案里有三等功个人奖励登记表属于三等功吗?

10楼:匿名用户

是。三等功评选要求。

一、战斗中英勇顽强,坚决执行命令,模范遵守战场纪律,完成作战任务成绩突出,或者主动掩护、抢救战友,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二、战斗中勇于克服困难,积极主动、迅速有效地提供后勤、技术或者其他作战保障,对完成作战任务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三、坚决执行上级命令,正确指挥,密切协同,在组织指挥完成作战任务中,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四、年度军事训练成绩优异,被旅、师、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树立为军事训练标兵的,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大纲》规定科目的比赛中,获得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综合成绩前三名的,可以记三等功;

被军区级单位树立为军事训练标兵或者获得军区级单位综合成绩前三名的,可以记二等功;被树立为全军军事训练标兵或者在全军军事训练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五、积极参加教育训练改革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对提高教育训练质量、促进部队建设有较大贡献,其成果被批准在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三等功;

有重要贡献,被批准在军区级单位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二等功;有重大贡献,被批准在全军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一等功;

六、在完成重大科研试验、远航、导弹发射、战役演习等任务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七、在战备值班、执勤中,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理重要情况,保证完成任务或者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八、在边防、海岛或者高原等艰苦地区,不畏困难,安心工作,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九、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或者在其他紧要关头,勇敢沉着,不怕牺牲,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在完成施工、生产任务中,科学管理,勤俭节约,确保优质、高产、安全、低耗,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一、在开展政治思想工作,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部队的集中统一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方面,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二、在拥政爱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参加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中,有较大贡献的,或者长期坚持为人民群众做好事,或者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奋不顾身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事迹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

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三、精心使用、保养**装备和维护军事设施,勇于同私藏、破坏、盗窃**、弹药、装备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作斗争,或者在**装备的监造、验收中避免重大质量问题,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

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

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四、预防和避免事故、案件,使国家、军队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飞行员达到规定的安全飞行时间和技术等级的,或者各种车辆、机械的驾驶员和操作手,多年安全无事故,并被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以上单位树立为标兵的,可以记三等功;

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五、保守、保护秘密,坚决同泄密行为和敌特的窃密、渗透活动作斗争,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六、在教学、科研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或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或者获得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或者多次获得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项目的首要完**,可以记三等功;

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或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或者获得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以上项目的首要完**,可以记二等功;

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或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以上项目的首要完**,可以记一等功;

十七、在医务卫生工作中,救死扶伤,热心为官兵服务,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八、坚持文艺工作的正确方向,长期深入基层,深入边防、海岛、高原等艰苦地区,为部队服务,或者创作出优秀作品,为活跃部队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

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

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九、在体育比赛中,个人或者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在全国、全军运动会上取得优异成绩的,可以记三等功;

在世界级或者亚洲运动会上取得优异成绩的,可以记二等功;

在奥运会等重大世界级运动会上夺得金牌或者打破世界纪录的,可以记一等功;

对取得上述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

二十、在学习政治、军事、科学、文化、技术,履行职责、钻研业务,艰苦奋斗、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秉公执法,严格要求、科学管理,尊干爱兵、团结互助等方面,成绩突出,或者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长正确决策提出重要建议等方面,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

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二十一、连续多年被评为优秀士兵(优秀学员)的,被评为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以上单位基层建设标兵连队、标兵单位或者获得集体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单位主官,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二十二、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上列各项记

三、二、一等功的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可以分别记

三、二、一等功。

扩展资料: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我国安置制度的逐步完善,在第十次大裁军中,军官的安置方式也从转业、复员这两种发展为转业、复员、自主择业三种。

军人退役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军人职业年金补助交给本人。

立三等功退伍军人的待遇。

义务兵分城镇和农村两种,城镇义务兵优待重点体现在安置工作上,所以优待金较少,具体标准各地自定;农村义务兵的优待主要是发给优待金,标准是不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

军队干部、士官、文艺体育专业人员、从地方考入军校的学员和异地入伍的义务兵家属不享受优待金。对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入伍前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义务兵本人除农业税外,免除其它提留、摊派和义务工。

家居城镇义务兵家属,义务兵入伍前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含有城镇户口的计划内临时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服役期间由其原单位照发基本工资作为优待金;计划内临时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在服役期间合同期满,原单位应继发给其优待金,至本人退伍、转士官或提拔为干部。

原单位撤销、破产的,其工资由其主管部门解决,主管部门撤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负责解决。

当前,一、二级士官发工资,但是退伍时按复员处理,因此,其自留地应予保留。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二十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根据国家既定法律规定,退伍军人可享受一定数量的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