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福州禅武
第十八条 自选套路的编排要求
舞龙运动大部分是在行进动态中完成“龙”的游弋、起伏、翻滚、腾越、缠绞、穿插等动作,利用人体多种姿态将力度、幅度、速度、耐力等揉于舞龙技巧之中,或动或静,组成优美形象的龙的雕塑,展现龙的精气神韵。
套路编排要内容丰富,构思巧妙,结构新颖,风格别致。舞龙技巧难度、创新动作符合龙的盘、游、翻、滚、穿、腾、缠、戏等形态,舞龙动作与动作之间要有机联系,动作与伴奏**和谐配合、完整统一,整个套路既要有观赏价值,又要有锻炼身体增强体质作用。
第十九条 自选套路的难度分值
一、自选套路的动作难度总分,分值为7分。
二、高于7分按实给分;低于7分则在应得分中扣去不足部分的分值。
三、同一难度动作重复出现,只统计一次难度分值。简单的连接过渡动作不计分值。
第二十条 自选套路的评分标准(满分为10分)
一、动作规格,分值7分。
1.姿势正确、方法合理、技术熟练、龙珠与龙配合默契,出色完成全部动作给予满分;
2.出现与规格要求不符,每出现一次轻微错误扣0.05分;
每出现一次明显错误扣0.1分;每出现一次严重错误扣0.2分;
3.一个动作出现多种错误,最多扣分不超过0.3分
二、编排,分值为1分
1.凡符合编排要求,布局结构合理,运动员精神面貌好,现场完成效果好,给予满分。
2.与以上规格有差距,视情况扣0.1分至0.5分。
三、**伴奏,分值为1分。
1.**伴奏与舞龙动作紧密配合,协调一致,风格独特,乐曲完整,很好地烘托舞龙气氛给予满分。
2.与以上规格有差距,根据情节扣0.1至0.5分。
四、服饰、器材,分值为0.6分。
1.运动员的服饰整洁大方,款式色调与器材协调,号码佩戴统一整齐,给予0.3分。
2.龙珠与器材制作符合规则要求,龙头扎制要塑造出两眼有神,张口吐舌,额大角长,须发飘扬,神威奋发的艺术形象。造型别致,制作精良给予0.3分。
3.与以上规格有差距,扣0.1至0.2分。
五、动作创新,动作难度,分值为0.4分。
1.动作创新、难度大、观赏性强的创新难度动作,最多给予0.1分。
2.动作难度,分值为0.3分。
运动队参赛,完成自选套路动作难度总分达到对应分值时,则按下列标准给分:
①7.1分至8分,给予0.05分
②8.1分至9分,给予0.1分
③9.1分至10分,给予0.15分
④10.1分至11分,给予0.2分
⑤11.1分至12分,给予0.25分
⑥12.1分以上,给予0.3分
第二十一条 对执龙珠队员动作的规定
一、执龙珠队员既要突出龙珠的特性,又要与龙头、龙体的运动协调一致。
二、单独表演时间每次不得超过15s,违者按超时扣分。
第二十二条 对替换队员的规定
一、替换队员在赛场外,可兼鼓乐伴奏。
二、比赛中允许一名队员进场替换龙头队员,替换队员进场至被替换队员退场时间不是超过20s,违者按超时扣分。
三、替换队员进场参赛,需在赛前自选套路登记表中注明进退场的顺序、方位、路线,并得到裁判长掖可,不得临时更改。
第二十三条 对自选套路登记表的规定
自选套路登记表是比赛时检查核实动作顺序、数量和统计套路难度总分的依据。必须在预赛、决赛前24小时内呈交,一经报出不得临时更改。
舞龙自选套路的评分标准?
2楼:爱hom在心中
一、动作规格,分值7分。
1.姿势正确、方法合理、技术熟练、龙珠与龙配合默契,出色完成全部动作给予满分;
2.出现与规格要求不符,每出现一次轻微错误扣0.05分;
每出现一次明显错误扣0.1分;每出现一次严重错误扣0.2分;
3.一个动作出现多种错误,最多扣分不超过0.3分
二、编排,分值为1分
1.凡符合编排要求,布局结构合理,运动员精神面貌好,现场完成效果好,给予满分。
2.与以上规格有差距,视情况扣0.1分至0.5分。
三、**伴奏,分值为1分。
1.**伴奏与舞龙动作紧密配合,协调一致,风格独特,乐曲完整,很好地烘托舞龙气氛给予满分。
2.与以上规格有差距,根据情节扣0.1至0.5分。
四、服饰、器材,分值为0.6分。
1.运动员的服饰整洁大方,款式色调与器材协调,号码佩戴统一整齐,给予0.3分。
2.龙珠与器材制作符合规则要求,龙头扎制要塑造出两眼有神,张口吐舌,额大角长,须发飘扬,神威奋发的艺术形象。造型别致,制作精良给予0.3分。
3.与以上规格有差距,扣0.1至0.2分。
五、动作创新,动作难度,分值为0.4分。
1.动作创新、难度大、观赏性强的创新难度动作,最多给予0.1分。
2.动作难度,分值为0.3分。
运动队参赛,完成自选套路动作难度总分达到对应分值时,则按下列标准给分:
①7.1分至8分,给予0.05分
②8.1分至9分,给予0.1分
③9.1分至10分,给予0.15分
④10.1分至11分,给予0.2分
⑤11.1分至12分,给予0.25分
⑥12.1分以上,给予0.3分
舞龙自选动作的评分标准
3楼:小农精神
根据第六章 自选套路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自选套路的评分标准(满分为10分)
一、动作规格,分值7分。
1.姿势正确、方法合理、技术熟练、龙珠与龙配合默契,出色完成全部动作给予满分;
2.出现与规格要求不符,每出现一次轻微错误扣0.05分;
每出现一次明显错误扣0.1分;每出现一次严重错误扣0.2分;
3.一个动作出现多种错误,最多扣分不超过0.3分
二、编排,分值为1分
1.凡符合编排要求,布局结构合理,运动员精神面貌好,现场完成效果好,给予满分。
2.与以上规格有差距,视情况扣0.1分至0.5分。
三、**伴奏,分值为1分。
1.**伴奏与舞龙动作紧密配合,协调一致,风格独特,乐曲完整,很好地烘托舞龙气氛给予满分。
2.与以上规格有差距,根据情节扣0.1至0.5分。
四、服饰、器材,分值为0.6分。
1.运动员的服饰整洁大方,款式色调与器材协调,号码佩戴统一整齐,给予0.3分。
2.龙珠与器材制作符合规则要求,龙头扎制要塑造出两眼有神,张口吐舌,额大角长,须发飘扬,神威奋发的艺术形象。造型别致,制作精良给予0.3分。
3.与以上规格有差距,扣0.1至0.2分。
五、动作创新,动作难度,分值为0.4分。
1.动作创新、难度大、观赏性强的创新难度动作,最多给予0.1分。
2.动作难度,分值为0.3分。
运动队参赛,完成自选套路动作难度总分达到对应分值时,则按下列标准给分:
①7.1分至8分,给予0.05分
②8.1分至9分,给予0.1分
③9.1分至10分,给予0.15分
④10.1分至11分,给予0.2分
⑤11.1分至12分,给予0.25分
⑥12.1分以上,给予0.3分
舞龙运动成绩是指什么
4楼:词条校验
舞龙竞赛规则简介:
1.竞赛场地。竞赛场地为边长20米正方形平整场地(特殊情况下,最小面积不得少于边长18米正方形),要求地面平整、清洁,场地边线宽0.05米,边线内沿为比赛场地。
边线周围至少有l米宽的无障碍区。
2.比赛器材。龙珠要求球体直径0.33米至0.
35米,杆高(含珠)不低于1.7米;龙头重量不得少于3kg,龙头外形尺寸宽不少于0.36米,高不少于0.
6米,长不少于0.9米,杆高不低于1.25米;龙头(含杆高)不低于1.
85米;龙身以九节布龙参赛,龙身为封闭式圆筒形,直径0.33米至0.35米,全长不少于18米,龙身杆高(含龙身直径)不低于1.
6米,两杆之间距离大致相等;龙体、龙尾、龙珠的重量不限制。
3.比赛时间。第一位运动员踏入赛场,开表计时;如在赛场内静止造型候场.以一位运动员开始动作开表计时。运动员完成套路动作后,最后一位队员离开赛场停止动作停表。
计时以临场裁判组计时表为准。用两块表计时,按接近规定时间的表计算时间。运动员须在赛前30分钟参加检录(查验参赛证件、检验器材、服饰等),三次检录不到作弃权处理。
超过规定时间10分钟,运动队不参加比赛即视为弃权。舞龙比赛套路的时间为8至9分钟。
4.参赛人数。参赛人员包括运动队的领队、教练、运动员。每支运动队人数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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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16人,其中领队1人,教练1人,运动员14人(包括替换队员兼鼓乐手4人)。参赛运动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医院体检合格。各运动队必须按规程规定办理报名手续,填写报名表、“自选套路登记表”、“舞龙创新动作难度等级申报表”等。
5.比赛分类。舞龙比赛竞赛类型为单项赛、全能赛。舞龙比赛按性别可分为男子组、女子组。
舞龙比赛按年龄可分为成年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少年组(12周岁至17周岁,含12周岁)、儿童组(不满12周岁)。舞龙比赛按竞赛成绩可分为等级赛。舞龙比赛竞赛项目可分为:
规定套路(单龙,9个l珠,10人上场)、自选套路(单龙,9把l珠)、传统套路(形式不限)、技能舞龙(单龙,9把1珠);
6.名次评定。舞龙比赛分预赛、决赛,按成绩高低排定名次。比赛名次的确定,根据竞赛规程有关录取名次的规定进行。
规定套路录取名次的办法为得分高者名次列前。如得分相等,按照:以所有评分裁判之总得分减去总扣分计算,高者名次列前;无效分的平均值接近有效分平均值者名次列前;如再相等,无效分的平均值高者名次列前;如再相等,名次并列。
自选套路录取名次办法为得分高者,名次列前。如得分相等,按照:以所有评分裁判之总得分减去总扣分计算,高者名次列前;如再相等,以高难度动作数量多者名次列前;如再相等,名次并列。
7.评分方法。舞龙比赛属技能类、表现性由裁判员评分的竞技性集体竞赛项目。裁判员临场评分有5人评分制、7人评分制、9人评分制三种方法(均设1名值班裁判)。
评分裁判员根据运动队现场发挥的技术水平,按舞龙规则评分标准,在各类错误中减去相应扣分,所剩部分即为该队得分。应得分的确定为:当5名裁判员评分时,取中间3个有效分的平均值为运动队的应得分;当7名或9名裁判员评分时,取中间5个有效分的平均值为运动队的应得分;应得分只取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数不作四舍五入)。
有效分之间的差数规定为当应得分在9.5分和9.5分以上时,差数不得超过0.
2分;当应得分在9分以上和9.5分以下时,差数不得超过0.3分;当应得分在9分以下,差数不得超过0.
5分。当评分裁判员有效分之间的差数出现不符合规定差距时,裁判长所示的分数为基准分,将基准分与其最接近的两个有效分相加除以3,即为该队应得分。裁判长依据规则,从运动队应得分数中扣除“裁判长扣分”所规定的应扣分,即为该队最后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