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匿名用户
三权分立的政权组织形式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一个国家的政体很大程度上取决本国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状况,我国建国初受苏联的影响,在政权组织形式上采用了和苏联相同的议行合一制度,全国人民大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管理国家,这也体现了我国的无产阶级**的特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务院即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受人民监督,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
不是说我们国家不能实行三权分立,而是三权分立并非一定适合我们国家
2楼:匿名用户
钱不够,资本主义社会制度更适合
我国的宪法不允许太少的人了解三权分立的好处
3楼:匿名用户
这是中国人的民族本性决定的。5000年来,中国从来没有出现过几个政权或者管理国家机构和睦相处的时候,所以不可能出现三权分离或者分立。
4楼:素衣叹风尘
历史决定的
其他的就不说了
二十四,为什么我国不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
5楼:匿名用户
三权分立恰恰表明了每个公民权益和自由,有的国家行政权利过于庞大,缺乏人民监督,制度不透明,缺点很多…因为所有权利是人民给的,是要服务人民的,如果权利过于太大,就会发生滥用职权,没有相互制衡和相互监督,行政权利就成了压迫剥削人民的**!总的来说三权分立利大于弊…我们不能否定三权分立是现代制度文明的里程碑
6楼:匿名用户
中国为何不实行“三权分立”?
“中国式民主”在政党制度方面表现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方面表现为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也就是说,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议行合一的政权组织形式,而非三权分立的组织形式。
中国为什么不实行西方式的三权分立制度模式呢?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近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重要成果。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中国曾经有过多种政治制度形式的选择。
1895年甲午战争后,满清王朝陷入深重危机,清**中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改良派曾试图通过变法维新,制定宪法、建立议会,变君主**制度为君主立宪制,因遭到以慈禧太后为首的守旧派反对而流产,清**错失了改革时机。辛亥革命前夕,慈禧太后欲推行君主立宪制而革命党人则立志推翻帝制实行共和。辛亥革命胜利后,国民党先后实行所谓军政和训政,国民党**和国民党的军事首领蒋介石先后凌驾于国家政权之上,实行****。
抗战胜利后,国民党**为了给发动内战争取时间和欺骗人民,召开了“国民大会”,制定了所谓“宪法”。但是,即使这样的“宪法”,也根本没有得到真正实施。随着全面内战的爆发,国民大会和宪法被蒋介石束之高阁,资产阶级共和制在中国也破了产。
中国要建立什么样的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回答和解决这个历史课题的责任落在了中国共产党人的肩上。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借鉴巴黎公社和**十月革命的经验,对建立新型人民政权及其组织形式进行了长期探索和实践。
早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和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共就创造了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农民协会和工农兵代表苏维埃。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又建立各阶级阶层人士参加的参议会和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共深刻总结近代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历程和建立新型人民民主政权的实践,明确提出:
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政权,只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同这一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只能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其次,“三权分立”并不适合中国的国情和传统。中国的国情和传统最重要的是什么呢?从文化角度讲就是,中国人比较突出集体价值而不是个人价值,强调合作统一而不是竞争分立。
这是中国为什么不搞**制的深层原因,也是不搞“三权分立”的深层原因。“三权分立”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属不同机构所有,彼此互不统属,相互牵制和约束以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其设计依据的是“权力容易使人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腐败”,因而需要实现权力分立和制衡(简称分权制衡)的政治学理论。**制国家较为彻底地实行了三权分立,美国联邦**的三权分立是最为彻底的。
议会制国家中的行政机关首脑来自议会中的多数派,因而也掌握着立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并未完全分离。但在这两类国家中,司法权都对立法权和行政权保持着独立性,发挥着制约作用。三权分立在限制**权力、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机关之间在权力分立和制约过程中容易产生矛盾和摩擦,降低行政效率,严重时甚至可能导致**运转“停摆”。
美国发生的“财政悬崖”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种事如果发生在中国,老百姓绝对看不惯,因为这意味着一个统一权威的丧失,一种安定生活环境的丧失。
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宪制结构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不仅拥有立法权,还对**和法院、检察院拥有监督权,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由它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和执政党,一方面如中共十八大报告所言,通过“在人大设立代表联络机构,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优化常委会、专委会组**员知识和年龄结构”,以“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另一方面通过在人大、**、法院和检察院等国家机关设立受各级党委领导的党组、机关党委、选派党员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等多种方式,从政权组织内外实现对国家政权机关的有效领导和顺利执政。人民代表大会和**、法院、检察院之间并非一种相互独立、彼此制约的关系,而是一种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关系。
而且,中国文化崇尚言必行、行必果,言行一致,老百姓希望好的政策马上能实行,而不是在那里吵来吵去,议而不决。显然,议行合一的政权组织形式符合中国人民议而决、决而行、行必果的要求。
第三,中国虽然不搞“三权分立”,但也高度重视权力制约问题。中国君主**主义统治时期,儒家曾设想并尝试过由官僚士大夫阶层通过规劝、谏诤等方式来柔性约束君权,并为此设立了谏官制度。君主为了约束官僚系统的行政权,也曾设立直属于皇帝的监察系统,通过监察权和行政权分设达到监督官僚系统的行政权的目的。
唐朝时曾一度将制诰权(政令制定权)、封驳权(政令审查驳回权)和执行权分配给三个不同的机构而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但从中国两千多年**主义政治的发展历史来看,总的趋势是权力日益集中于君主个人及其办事机构手中。在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孙中山先生接受了分权制衡的理念,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提出了五权宪法的思想,倡导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等五种治权分别由五院去实施,实行五权分离和相互制约,但没有真正付诸实践。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建立和完善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原则的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方面走过了曲折的道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0年代中期,党和国家生活的民主氛围比较浓厚,但1957年后毛泽东犯了阶级斗争扩大化错误,将党内外不同意见的争论作为阶级斗争的新动向来对待,破坏了党和国家生活中的民主氛围和民主集中制原则,逐步形成了权力向各级党的领导人特别是党的最高领导人集中而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的一元化领导体制。由于毛泽东的权力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最终导致他发动“*****”,使中国陷入“十年动乱”的悲剧。
1978年后,中国结束了“*****”,走上了改革开放的新征程。中国共产党人深刻认识到,权力高度集中而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一把手腐败,逐渐认识到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实现分权制衡的重要性,并在权力的分离、分解和制约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这种探索包括实行党政分开,也包括实行人事权、财权、物权的分属配置,更包括使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
中共十六大和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这就为在政治体制改革中强化分权制衡的努力提供了政策依据,开辟了广阔的制度创新空间。今后在保证党委的决策权和**的执行权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人大和政协对党委与**的监督权,将成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一种可行的选择。
也就是说,中国分权制衡不是走西方三权分立的老路,而是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和相互制约的新路,形成自己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