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的联系与区别,会计主体、纳税主体、法律主体有哪些区别和联系?

2020-11-20 13:50:21 字数 4756 阅读 1281

1楼:猪猪将军

法律主体必然是一个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

例:独立核算的生产车间、销售部门等也可以作为一个会计主体来反映其财务状况,但它们都不是法律主体。

一般来说,法律主体必然是一个会计主体。例如,一个企业作为一个法律主体,应当建立财务会计系统,独立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但是,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

例如,在企业集团的情况下,一个母公司拥有若干子公司,母子公司虽然是不同的法律主体但是母公司对于子公司拥有控制权,为了全面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就有必要将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再如,由企业管理的**投资**、企业年金**等,尽管不属于法律主体,但属于会计主体,应当对每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例1:某母公司拥有10家子公司,母子公司均属于不同的法律主体,但母公司对子公司拥有控制权,为了全面反映由母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就需要将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例2:某**管理公司管理了10只**投资**。对于该公司来讲,一方面公司本身既是法律主体,又是会计主体,需要以公司为主体核算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以反映整个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另一方面每只**尽管不属于法律主体,但需要单独核算,并向**持有人定期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因此,每只**也属于会计主体。

会计主体、纳税主体、法律主体有哪些区别和联系?

2楼:手机用户

会计主体是现代会计学的基本概念,因此,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从经济学的角度对之进行**,有助于会计学界从更高层次理解和把握会计基本理论问题。主要讨论和研究经济方面的问题。

企业要成为真正的会计主体,必须在法律上被赋予独立的财产权。而现代公司制度满足了这一点。现代公司制度可以从不同侧面来描述,其中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制度。

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制度至少包括三项内容:①法人财产的形成制度或会计学上所说资本金制度。在投资者依法将其资金投入公司之后,这部分资金就与投资者的其它财产相区别,投资者不再直接支配这部分资金,也不能随意从公司抽回。

所有投资者注入公司的资金加上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负债所形成的资产,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②法人对其财产的权利制度。一方面,公司法人可以依法对法人财产行使各项权利如财产的支配权、使用权等;另一方面,公司以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③投资者对公司法人财产及其权利的制约机制: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础。

这是因为:①如果公司没有必要的财产,公司就不具备法人条件;②如果公司对其法人财产不具有独立支配的权利,公司就不可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不可能成为民法关系的主体;③如果公司没有法人财产权利,公司就不可能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经济实体。在这里,会计主体实际上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经济实体的同义语,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在现代公司制度上达到完美的统一。

纳税主体就是纳税人

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的规定解决了对谁征税,即谁该交税的问题。现代税收制度中,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法律上成为权利与义务主体的普通人,自然人以个人身份来承担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现代经济法律制度中非常重要的概念。一个法人的确立就意味着它与现行的经济法律制度和管理体系的关系确定了,它就要服从现行的制度,否则就是违法。从税收角度来看,法人必须承担纳税的义务,以其自己的名义纳税,否则也会受到各种处罚.

税法作为公法的一个典型代表,与民商法等私法存在着明显的不同。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因其依据税法确定,因而是公法上的一种金钱债务。

作为金钱债务,纳税义务与民商法上的金钱债务有一定的共性;但作为公法上的债务或称“税收债务”,它又与私法上的债务有很大不同。其差异尤其表现在:第一,纳税义务是法定债务,仅能依法律规定来确定,而不能像私法债务那样依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或意思表示来决定;第二,纳税义务的履行只能依强行法之规定,一般不能像私法债务那样依当事。

人的主观意愿进行和解;第三,涉及纳税义务的争议,须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来解决,一般不能通过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来化解。

纳税义务的上述性质,对于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处理相关问题很有意义。特别是有利于增强纳税义务的刚性。事实上,依据税法确定的纳税义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应当对纳税人具有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

强调纳税义务的法律效力,有利于提高税收执法活动的效率,有利于促进纳税义务的履行。

此外。纳税义务的上述性质,还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有关。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曾经有“权力说”和“债务说”两种理论。

其中,“权力说”是德国行政法学的奠基人奥托?梅耶(onomayer)所力倡的,它强调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认为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的存在与否,只有经过征税主体的“课税处分”才能确定,从而说明征税机关行政权力的重要性。与“权力说”不同,“债务说”是德国法学家阿尔伯特?

亨泽尔(alberthensel)所倡导的,他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请求纳税人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公法上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强凋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的成立与否,并不是由征税机关的“课税处分”来决定,而是应依据是否满足税法规定的“课税要素”(或称“课税要件”、“税收要件”)来决定。该理论与德国1919年的《税法通则》的精神是一致的。

其实。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很难一概而论。若能区分税收关系的不同阶段和环节,也许有助于深化相关认识。

事实上,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并非同质,而是可以分为税收体制关系和税收征纳关系。在税收征纳关系中,又可进-步分为税收征纳实体关系和税收征纳程序关系。上述的税收体制关系和税收征纳程序关系,的确具有一定的权力服从性质。

因而“权力说”的某些解释也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税收征纳实体关系中,又确实更侧重于税收债务的履行;并且,纳税义务是否成立,并非由行政机关单方决定,而是需要依据税法所规定的“课税要素”来具体加以确定,从而使“债务说”又更有解释力。因此,针对税法所调整的复杂社会关系,确有必要作出具体区分,以针对具体阶段的社会关系,来确定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

基于上述考虑,可以认为,由于纳税义务是属于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因而用“债务说”来解释是更为合适的。这也是前面把纳税义务定位为公法上的金钱债务的重要理由。事实上,在日本、韩国等一些国家的立法上,已经把这种纳税义务直接规定为税收债务或金钱债务。

明确纳税义务的上述性质,对于税收征管很重要。它使税收征管的目标更加明晰,也使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更加协调,从而有利于形成国家与纳税人之间良好的税收互动关系,有利于改进征纳双方之间的博弈。

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不完全对等,法律主体可作为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法律主体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独立的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收支盈亏并编制会计报表,因此可以作为会计主体,会计主体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有独立的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收支、盈亏并编制会计报表,如果一个会计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则不是法律主体。

会计主体是会计信息反映的特定单位或者组织。法律主体是法律上承认的可以独立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的个体,也可以称为法人。从概念上讲,会计主体的内涵要广,即会计主体包容法律主体。

法律主体往往是会计主体,任何一个法人都要按规定开展会计核算。在过去的教材中,曾经提及“法律主体必然是会计主体”,但由于法律主体在概念上包含了无需建账核算的自然人,其后教材也就作出了相应的修订。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比如,企业集团、内部销售部门和生产车间均可以作为一个会计主体核算,但它们不是法人。

3楼:郗和同战教

如从法律角度看,独资和合伙企业所有的财产和债务,在法律上应视为所有者个人财产延伸的一部分,独资和合伙企业在业务上的种种行为仍然视为其个人行为,企业的利益与行为和个人的利益与行为是一致的,独资和合伙企业都因此而不具备法人资格(即不是法律主体)。

但是独资和合伙企业都是会计主体,在会计处理上要把企业的财务活动与所有者个人的财务活动截然分开。

多数情况下,会计主体是纳税主体,但也有特殊的会计主体不是纳税主体。从纳税的角度看,会计主体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凡是符合税法的纳税范围的,该会计主体作为纳税主体;若该会计主体所进行的经济活动不是纳税范围,则该会计主体不是纳税主体(比如说增值税纳税人,要看这个会计主体属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会计主体和法律主体的区别?

4楼:匿名用户

区别:1、概念不同

会计主体是会计核算的监督的组织,一般来说,一个独立核算的单位都是一个会计主体,比如,一个公司、一个商店、一个车间、一个家庭,都可以成为一个会计主体。

法律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通俗地讲,就是有资格在法院打官司的单位,或者,有资格成为原告或被告的单位。

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都是法律主体。你可以起诉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但是你不能起诉一个车间,因为这个车间不是一个法律主体,他只一个会计主体。

2、包含主体不同

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比如企业内部的某个单独核算的部门。一般法律主体必然是一个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会计主体大于法律主体。

因为只要是一个法律主体,无论其规模多大,也无论其采取什么样的企业组织形式,它都必须要有自己的会计工作,进而成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

3、条件不同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工作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但并不是所有的组织和单位都能成为法律主体,只有那些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和单位才能成为法律主体。

首先要有独立的财产,也就是组织的财产和其成员的财产要区分开来,组织的财产要独立于其成员的财产,不能随便变动,因此属于会计主体的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律主体。

其次组织要能独立承担责任,也就是能够以自己的财产而不是成员的财产来承担责任,因此属于会计主体的企业的分支机构不是法律主体。具备了这两个条件,才能成为法律主体。

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的关系,如何区分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

1楼 小结巴虫 a,是有区别的。 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是有区别的,一般说来法律主体会是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 2楼 匿名用户 肯定选a,是有区别的。 教材上的原话 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是有区别的,一般说来法律主体会是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 你这是给我送分来了吗,,谢谢啊 3...

一般说来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是,[单选题] 一般说来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是( )

1楼 这题应该为a。 记得这题我在考呀呀 上做过的,解析 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是有区别的 一般说来法律主体会是会计主体 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 因此 a正确。 2楼 earth凌晗 选a 一个会计主体不一定是一个法律主体,但一个法律主体一定是一个会计主体。 一般来说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是什么 3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