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匿名用户
商标权合理使用是指商标权人以外的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叙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说明性使用或平行使用的方式善意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而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合理使用越来越被各国和地区所认识并反映在有关立法中。例如,日本1991年修改《商标法》时规定了以下限制:
(1)他人以正常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姓名、名称、雅号、艺名、笔名;(2)他人以正常方式表示该商品或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的普通名称、产地、销售地、质量、原料、性能、用途、形状、**等;(3)他人以正常方式对商品或服务所作的说明,只要上述情况下的使用是善意的和正当的。我国台湾“商标法”第23条规定,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称或其商品之名称、形状、品质、功用、产地或其他有关商品本身之说明,附记一商品上,非作为商标作用者,不受他人商标专用权之效力所拘束---以上答案由家律网整理提供
如何界定商标的合理使用
2楼:拐只萝莉跑
商标的合理使用,是指商标注册人之外的其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基于合理的目的和理由,可以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而不构成侵权。合理使用常见的情况是对商品自身的特征或者功能、用途的描述或说明。合理使用是对商标专用权的合理限制,(与**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7条规定:
“成员可规定商标权的有限例外,诸如对说明性词汇的合理使用之类,只要这种例外顾忌了商标持有人及第三方的利益。”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也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
”合理使用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第一,主观上,使用人必须基于善意,不是出于利用他人现有商誉或者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目的而使用。实践中,判断使用人是否出于善意,可以通过考察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使用是否是由于表达方式的有限性所造成的必需的、不可避免的使用、使用方式是否合理、是否采取了避免混淆的措施、使用的后果是否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等因来判断。
第二,客观上,合理使用以描述商品特征或者说明商品功能用途为内容。包括正常使用自己的名称和地址、合理描述商品的质it用途、地理**、重量等。第三,从后果看,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根据《与**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合理使用应当不损害商标持有人和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第三人的利益。
对合理使用,实践中曾经出现过不少,“薰衣草”商标侵权案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件。本案中,商标所有人甲持有“薰衣草”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纸手帕和纸质餐桌用纸等。湖南乙公司生产的“薰衣草手帕纸、面巾纸”等产品包装上的显著位置大量使用了“薰衣草”文字。
甲即向法院起诉乙公司侵犯其商标权。法院认为:乙公司使用“薰衣草”文字是为了说明商品的香味类型,供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购买与否。
此类标示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描述商品本身特点的标识传递给消费者的区别信息并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于商品**的混淆,即使这些标识与注册商标相近似,专用权人也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学戒知识产权 希望能帮到你
3楼:匿名用户
具体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来
4楼:社文商标管家网
商标指示性使用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合理使用的名义,故意突出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部分。判定侵权与否的关键是这种使用是否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是否会引起一般消费者误认,需要进行个案分析。
司法实践中,判定侵权与否要具体看是何种程度的使用,字体大小、使用范围、是否突出使用等都是相关的影响因素,如果这种使用过于显著,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又没有获得商标权人的授权,一般会被判定为侵权。
商标怎样用才叫“合理使用”
5楼:tester藉鉍
商标权合理使用是指商标权人以外的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叙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说明性使用或平行使用的方式善意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而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合理使用越来越被各国和地区所认识并反映在有关立法中。例如,日本1991年修改《商标法》时规定了以下限制:
(1)他人以正常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姓名、名称、雅号、艺名、笔名;(2)他人以正常方式表示该商品或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的普通名称、产地、销售地、质量、原料、性能、用途、形状、**等;(3)他人以正常方式对商品或服务所作的说明,只要上述情况下的使用是善意的和正当的。我国台湾“商标法”第23条规定,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称或其商品之名称、形状、品质、功用、产地或其他有关商品本身之说明,附记一商品上,非作为商标作用者,不受他人商标专用权之效力所拘束。采纳哦
怎么使用注册商标才算规范
6楼:大业注册
1、原则上来讲,核准注册的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动注册商标的字体大小、形状、颜色等。
2、商标使用范围必须在核准注册的服务商品范围内。
怎样使用商标才视为对注册商标正确有效使用
7楼:山东千慧知识产权**咨询****
首先商标应当用在所属类别的产品或服务中;
其次商标使用过程中不能擅自更改或者拆分商标的构成元素;
再者授权他人使用商标时,需要进行商标许可备案;
另外,商标使用要符合法律法规
8楼:匿名用户
按照中国《商标法》,注册商
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局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将撤消该注册商标。那么,怎样使用商标才视为对注册商标的正确有效使用?什么证据是商标的有效使用证据?
特别是目前大量出现的电子商务,使得商标的使用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如何界定此类证据?笔者在此谈谈自己的一些观点。
一、《商标法》中的有关规定
中国《商标法》对商标的使用作了明确的界定。《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指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於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於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
如何合理使用注册商标而不被告侵权?
9楼:纽乐康
纽乐康专业为你解答:
一旦陷入商标纠纷的泥潭,企业的品牌建设就会受到影响,致使企业处于被动和负面的地位,不利于长远发展。
一、早做打算,及早申请商标注册
品牌的形成需要经历一个艰苦绵长的过程,但是品牌一旦形成,就会深深地植根于广大消费者的心中,具有无穷的价值及商场感召力。
品牌是一个经济名词,而商标是一个法律名词。品牌和商标的最大区别是商标能够得到法律保护,而未经过注册获得商标权的品牌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从企业持久经营的角度来说,方土标局建议创业者先注册商标,进而在获得商标权的前提下,进一步宣传和打造品牌,从而为今后公司的发展和品牌建立打造坚实的保护层。
二、商标转让,快速、高效获得商标专用权
如果要用一句话来说明商标转让的作用,那就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前进”。虽有些夸张,但是商标转让的确要比商标注册更省事,例如申请时间短:商标转让需要6至10个月左右,而商标注册则需要约13个月左右;而且商标转让的成功率更高。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转让注册商标是注册商标的主体发生变更,转让后的商标所有人不再是原注册人。
三、获取商标使用许可权,合理使用已注册商标
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分离出一部分或全部许可给他人使用,由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建立商标使用许可关系。
如果创业者想要使用的品牌,已被他人抢先一步注册为商标,可通过与商标权人协商,获得商标使用许可权,避免商标侵权纠纷的发生。
以上答应希望能够帮到你!
10楼:中华商标超市
如何避免被侵权?
(1)加强商标保护意识,商标要进行保密,同时一旦确立应尽早进行注册登记。
(2)在申请商标时,就采用一个主商标和若干防御商标的模式进行申请,同时应当在类似领域内也进行防御商标的申请。防止他人使用相似商标或在相似领域进行申请。
(3)对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要加强对入住商户的管理,对于存在侵权的情形应在第一时间内消除影响,并及时进行整顿,防止侵权结果进一步。
11楼:ωǒ的名字
只要你的商标拿到了就是之前没有别的商标和你一样,还有就是如果你使用商标没有注册,最好找一个**公司给你申请,以后要是做大,商标被别人抢注,那你就哭也没用
商标怎么正当使用才算“正当”
12楼:小沙弥
按照商标法和工商法规来进行使用。
13楼:
深圳中正源商标机构建议如下:
1、商标使用过程中,以当时提交注册时的标样来使用;
2、公司商标名义或地址发生变更,及时委托**机构办理变更;
求助:关于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
14楼:匿名用户
现在在国内,很多人都还没有在意自己商标的使用和保护。你可以在类似的产品上再去注册一些商标,这个叫做联合商标 以防止别人去注册。还有就是如果你的商标已经有一定的知名度你可以在不同的类别注册多个商标,以防止别人去注册相同和类似的商标。
我们把叫这个叫做防御商标。
15楼:匿名用户
呵呵,感觉是在写毕业论。
如何理解《商标法》“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规定
16楼:八戒知识产权
商标注册连续三年不适用:
解读1: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简称撤三),对他人提出商标撤三是扫清商标申请障碍的有效手段。
解读2:三年未用说明企业经营不行,商标对其意义不大,这种资源浪费是不合适的,所以三年未用可以撤三,让其他想用的来用,发挥出商标的意义。
科普下商标撤三的流程:提起商标撤三申请→八戒知识产权回电咨询→准备资料→向商标局提起申请→形式审查→注册人举证→撤销商标/继续持有
当然具体情况还需具体讨论。
17楼:冰霜柯尔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需要注意的点有以下几点:
1、须注册后未使用或继续停止使用已满三年。若间断使用而其间隔未满三年者,仍不得撤销。如曾有三年未使用的事实,但在被申请撤销之前,已经恢复使用者,亦不得撤销;
2、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时间计算,应当从申请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
3、须无正当事由:此处“正当事由”是指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者。如**进出口政策限制,破产清算或者有**、火灾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理由不使用或停止使用的,认为有正当事由;
4、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视为使用,如果商标被许可人有使用且能提出使用证明者,则视为有使用,无论商标是否有办理许可登记,不影响使用事实;
5、对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提供使用的证据应该是和注册商标一致或视觉无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