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判决后,受害人可否再提起民事诉讼

2020-11-20 05:26:31 字数 5723 阅读 4365

1楼:中国法制出版社

现实困惑

王某驾驶的货车与邹某驾驶的客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客车上乘客李某某等20余人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邹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李某某等20余人由于某种原因,并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但是在刑事案件判决后,他们却另外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和邹某赔偿他们的损失,请问,在刑事案件判决后,受害人可否再提起民事诉讼?律师点评

在现实中,经常会出现这种现象,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受害人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在刑事案件判决后另外提起民事诉讼,在这种情形下,法院是否应该受理呢?答案是肯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也就是说,如果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当事人李某某等人因为某种原因未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他们可以在刑事判决后,再另外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百六十四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特别提醒

如果受害人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在刑事判决生效以后,也可以再提起民事诉讼,以挽回自己的损失。

刑事案件判决后受害人可以再提民事诉讼赔赏吗

2楼:中国法制出版社

现实困惑

王某驾驶的货车与邹某驾驶的客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客车上乘客李某某等20余人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邹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李某某等20余人由于某种原因,并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但是在刑事案件判决后,他们却另外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和邹某赔偿他们的损失,请问,在刑事案件判决后,受害人可否再提起民事诉讼?律师点评

在现实中,经常会出现这种现象,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受害人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在刑事案件判决后另外提起民事诉讼,在这种情形下,法院是否应该受理呢?答案是肯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也就是说,如果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当事人李某某等人因为某种原因未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他们可以在刑事判决后,再另外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百六十四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特别提醒

如果受害人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在刑事判决生效以后,也可以再提起民事诉讼,以挽回自己的损失。

3楼:法律实务研究

1、刑事案件判决后,受害人可以再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2、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因犯罪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未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也可以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4楼:陕西李桂娟律师

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刑事犯罪的受害人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吗

5楼:中国法制出版社

现实困惑

王某驾驶的货车与邹某驾驶的客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客车上乘客李某某等20余人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邹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李某某等20余人由于某种原因,并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但是在刑事案件判决后,他们却另外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和邹某赔偿他们的损失,请问,在刑事案件判决后,受害人可否再提起民事诉讼?律师点评

在现实中,经常会出现这种现象,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受害人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在刑事案件判决后另外提起民事诉讼,在这种情形下,法院是否应该受理呢?答案是肯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也就是说,如果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当事人李某某等人因为某种原因未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他们可以在刑事判决后,再另外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百六十四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特别提醒

如果受害人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在刑事判决生效以后,也可以再提起民事诉讼,以挽回自己的损失。

6楼:网球宝贝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十九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视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根据该规定,刑事犯罪中的受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是有前提条件的,即“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涉嫌刑事犯罪,检察机关已提起公诉,法院正在审理之中,刑事判决尚未作出。只有在法院的刑事判决生效后,才会启动刑事追缴或者退赔程序。

经过刑事追缴或者退赔程序仍然无法弥补原告的损失的,原告才能够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7楼:西苏玛瑙

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必须请律师事务所办理

财产犯罪经刑事判决后受害人可否就物质损失提起民事诉讼

8楼:北京君泰张律师

[参考意见]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财产损失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或财物被犯罪行为毁损而遭受财产损失;另一种是侵犯财产性犯罪的被害人因其财产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分而遭受财产损失。因侵占罪遭受的财产损失属于第二种情形。

在第一种情形下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救济,依照《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被害人可以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寻求法律救济。在第二种情形下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救济,则依照《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规定,首先适用追缴与责令退赔,其次,只有在经追缴与责令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情形下,被害人才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在审判实务中,对第二种情形下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寻求财产损失救济,在前提或条件把握上存有争议,主要是对“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理解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刑事裁判文书生效后,就可以推定案件已经过追缴或责令退赔处理程序,此时,如果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仍未得到弥补的,被害人即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第二种意见认为,刑事裁判文书生效后,经法院实际追缴或责令退赔,仍不足以弥补被害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被害人才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追缴或责令退赔是法院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的规定,对占有型或财产性犯罪分子在刑事裁判文书生效后采取的一项财产强制执行措施。被害人对“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理解为,只有在法院经向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实际采取追缴或责令退赔等财产强制执行程序,明确该被告人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后,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仍未能得到弥补的部分,被害人方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原告提起的附事民事诉讼,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院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的,只能裁定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理由在于,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是被害人实际遭受了财产损失,且必须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简言之,基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民事侵权,所以引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诉讼的存续为前置条件,在审判程序上依附于刑事诉讼程序。当被告人的行为被法院判定不构成犯罪的,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即可断定不由公诉机关所诉的犯罪行为所致,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不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并处理,只能告知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在本问题中,被告人涉嫌侵占罪被提起公诉,原告人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照《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上述规定,法院本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及《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的规定,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至于被害人因不构成侵占罪的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行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之救济,由于被告人侵占罪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依照《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上述规定,先由法院追缴或责令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尚且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予以救济,何况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侵权或不当得利行为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被害人却无法通过追缴或退赔程序弥补损失,举重明轻,更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