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我的婚姻,老公有控制欲,我该不该离婚

2020-11-19 14:17:48 字数 6124 阅读 2127

1楼:政商观察者

首先,当事

人是否选择离婚,属于其根据夫妻双方的感情去确定的问题。这属于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范围,因为婚姻法保护公民具有离婚自由的权利,但并不是对离婚自由没有限制,不是说离就离,准予离婚是有原则的,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也就是说,双方尽量靠自己的智慧去化解家庭矛盾,不要随便就上升到离婚的高度。

其次,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那么就可以选择协议的方式离婚。如果只是一方想离婚,而另一方不想离婚,那么想离婚的一方只能采取诉讼的方式离婚。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唯一前提条件就是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确实无法在一起生活。

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

离婚后子女算是家庭成员

2楼:李建成律师

成员,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不影响子女和父母的家庭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3楼:清泉

应该是的,因为法律意义上家庭成员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家庭成员是指相互负有扶养义务的一定范围内的直系亲属或旁系亲属。

婚姻家庭离婚问题

4楼:匿名用户

抚养费估计你是少不了的,这是法定的;嫁妆的钱不办好婚前也没公正财产,不过你男人也真够可以的哈,嫁妆收了,抚养费也好意思让你出。 跟了3年的女人,临走还得交抚养费 ,这样的人感觉有点自私。

5楼:匿名用户

保留证据,起诉离婚。

6楼:匿名用户

属于骗婚!可以起诉骗婚,但是要有证据,隐瞒债务的证据!可以详谈

7楼:彤弘亮饶韵

到这个时候一定要冷静为了孩子也为你自己不能闹大,男人最爱面子你心里别急,七年的感情,不是那个女人说破就能破坏掉但你也不能忍着,如果他有悔过的心,可以再给他一次机会如果他执迷着,你就要捉到他搞外遇的证据,再去请律师

8楼:申源源忻珉

和他离婚

起诉他找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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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关系和离婚的问题

9楼:百姓的法律顾问

协商不成,男方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主张女方支付抚养费。婚后所得,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给予女方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0楼:匿名用户

第一个问题:虽然分居半年,但是夫妻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权利义务不变,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如果你生活不下去,他应当帮助你。

第二个问题:如果男方没有错误(暴力虐待、赌博恶习、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是不需要给予女方精神损害赔偿的,生活费问题同上。

第三个问题:起诉离婚的,如果两人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确定两人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但是要一方先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民法不告不理原则)。

第四个问题: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一方起诉离婚,并就财产分割没有达成协议请求法院判决的,法院会一并判决。

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夫妻共同财产买的房产也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应当分割的财产(除非婚前有个人财产独立协议),但是所有的财产不是对半分,法院会按照照顾女方原则,同时兼顾公平原则对财产分割进行判决。

第五个问题:要求支付精神损失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会驳回诉讼请求;

女方可以放弃小孩的抚养权,但是并不免除女方作为生父母的抚养义务。如果夫妻双方没有达成协议,抚养费标准分摊由法院判决;上门**是无理取闹,不建议。

共同财产不意味着你们有收入就对半分,日常花费的就是花费的,分割的财产只能是现存的。

不是说男方一个月挣一万,你就挣他工资的5000,更不是说男方一年挣100万花了100万,过2年离婚他就欠100万,两个人的工资收入开除日常花销后剩下的钱才是你们分割的。

11楼:匿名用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一下解答供你参考:

一、关于支付女方生活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双方相互扶养的义务,在一方生活困难时,另一方应给与扶养帮助。在界定是否需要扶养时,应参考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是否有住房、是否患有严重疾病、经济实力强弱等因素。根据你介绍的情况,女方有工作能力,但是否具有住房,是否患有严重疾病等因素未能体现,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裁量女方是否属于需要扶养的一方。

女方能否起诉男方支付生活费:

如果女方的确属于需要扶养的一方,女方有权要求男方支付扶养费。男方拒绝支付,女方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但女方需要举证证明其属于需要扶养的一方。

二、关于自动解除婚姻的条件

根据你介绍的情况,你们的婚姻关系不会自动解除。你可以起诉离婚,或者与女方就财产关系、子女抚养监护探视等内容达成离婚协议,去民政局登记离婚。

你们因感情不和,分居达2年以上,属于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三、男方提出诉讼离婚后的经济问题处理

如果男方与女方未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双方婚前财产归属,应依照《婚姻法》第17、18条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的相关规范文件处理。

在你与女方离婚前,工资、房屋等还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四、“精神损失费"

是指”青春损失费“吗?还是因男方过错导致婚姻破裂,女方依据法律规定提出的损害赔偿?

目前法律并不支持任何一方提出“青春损失费”。至于损害赔偿,依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参考法律条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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