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三青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判处何种刑罚,或者是否判处死刑,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来确定。
2楼:狂扫一切的剑客
中国的法律体系啊,讲究自首啊有功啊啥的,如果犯了错的人能全干掉,而且还能象古代一样诛连,我看会不会有这么多人犯事,真是的,谁让我们国家有时候人情大过天,权势大过天呢,没办法,除非你手上拥有改变一切规则的权力和金钱,要不然只能默默的画圈圈,你说呢!
3楼:匿名用户
脑子有病发这问题,你看你应该死刑
为什么犯罪的人不能全判死刑
4楼:华律网
《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
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上述两种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另外,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5楼:莽荒纪录
小伙子,你很极端呀。对于极端的人最好还是不要讲道理,没用。不过既然回答了,就得应付一下。
我不懂法律,我只知道,很多人明明知道有些行为一旦被抓,就是死刑,但还是有人“前赴后继”地去犯罪,想要靠惩罚从根源上解决犯罪的问题,是不是太幼稚了?还有就是如果没有量刑,所有罪都是死刑,如果你不小心漏缴税款,给你来个死刑你服气不?别说你不服气,整个社会都不会服气,这样反而会造成整个社会的不稳定,这比犯罪更可怕。
古人陈胜吴广已经给了你答案了,他俩不就是下雨延误了发配行程,要处死刑。所以就有了“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死国可乎”然后就反了,各地也纷纷响应,秦国四十年就没了。对判刑不服气的人肯定会想,横竖都是死,那就做点大事,那样,临死之前要么疯狂报复,要么直接造反,你怕是没心思在这儿思考问题了,你只能买一些管制器械,随身带着防身,然后出门被街上巡逻的警察抓住,然后死刑。
6楼:小玉跳蚤
首先我要说我和你想法是一样的,我曾经不理解这个问题。
然而自从我学习法律之后对这个问题有了进一步的理解。
1.人的生命权是人最重要的权利。人人是平等的,我们不能因为一个犯罪分子犯了一点小小的罪过就剥夺他最重要的人权。
我们不能因为中国人口众多就否定一个人存在的合法性。黑格尔说:存在即是合理。
2.我们国家在刑法方面有几个最基本的原则。这个楼主相信你也有所了解。
每个人犯罪的情况都不一样,虽然不管为什么犯罪都是错的,但是针对不同的人要有不同的措施,如果只是因为一个人为生存所迫用暴力手段抢劫一个面包就判其死刑,那他的亲人朋友就会产生仇视社会的情绪,这样就会有更多的人犯罪,而不是楼主所想的“全干掉就没有人犯罪”。
3.这是历史告诉我们的经验。在我国过去,我们也有过用暴刑统治的君主,可是社会安定了吗?
没有,只会适得其反。这种做法会让一小部分的人产生仇视社会的情绪。更加扰乱我们的社会秩序。
4.在我们国家有一些人对社会所作的贡献要比他所犯的罪重要的多。例如黄光裕。
这是我的想法。
楼主希望你不要这么偏激的想问题,恶人会有恶报的,我们的法律会给他适当的刑罚。
我们中国有句古话,头顶三尺有神明,恶人会遭报应的。
楼主祝你有个好心情。
7楼:匿名用户
“犯罪的人不能全判死刑”这个概念是错的。
把全人类干掉确实再没有人来犯罪了。
什么时候上帝想这样干就干了,上帝是全能的,高兴怎样都可以,没有“不能”的事。
把全部没犯过罪的人都干掉,就没有人没犯过罪了,这也是能办到的。
秦始皇的时候,他只要想把所有犯罪分子全干掉,也是做得到的,也不存在“不能”的问题,仅仅是不想这么干而已。
因此不存在“不能全判死刑”的问题,而是“不想全判死刑”的问题。
至于秦始皇和胡亥,为什么不想把罪犯全干掉,是因为贪图这些罪犯的劳动力,给他修皇陵,其中骊山囚徒20万后来还用于镇压陈胜吴广起义。
历代皇帝都有把罪犯全干掉的能力,但是都舍不得这些劳力。
南京大**也是。只要高兴,把南京人(在日寇眼中都是罪犯)全干掉,完全能做到。只是还需要有人被他们奴役,起码发电厂、自来水厂的工人舍不得全杀掉(大多数已杀掉了),医院的医生**也没全杀掉,需要他们医治伤兵。
8楼:哈哈亲爱的
判死刑要达到一定的法律量刑,违法程度,或者说罪犯的罪行轻是不会判死刑的,要严格依照法律判决。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尽管这“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有争议,但在现时保有死刑的国家中,一般来,“蓄意杀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个重要理由。
9楼:争川
这样是没有用的,因为人他不仅性本善或许还带着性本恶,每个人都有几乎可以是个好人或坏人,什么叫全干掉了就没有人犯罪了?不是说是每个人天生就一定会是犯罪的,都是大多小时候的经历溺爱或者过度严厉以及其他的事情导致的,你这个全判死刑了根本没意义,犯罪是一直都会有的,就是因为是一直都会有的所以才会有法律呀
10楼:饮水思源
罪刑相适应是法治的基本理念。
即犯罪所受的惩罚应该和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11楼:刘大来律师
那这个国家就没有人了
12楼:吓吓了
怎么可能没人犯罪 你杀了监狱里的 不是照样有人冒着犯着死罪的危险干坏事啊? 要是你说的这么容易就都干掉还要什么侦探
13楼:匿名用户
“国家立法的根本宗旨是以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方针。”对有自首情节,戴罪立功,有悔过表现,因过失犯罪并能积极主动的弥补自己的过失对他人造成的伤害,且社会危害小等因素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14楼:匿名用户
首先,定罪量刑是刑法的一大准则,而且应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其次,为了保障人权,稳定社会秩序等,犯罪现象由于人性的各种弱点而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一概使用死刑不利于保障社会秩序和人权。
等等等等。。。。。
介绍楼主看看 贝卡利亚的《犯罪与刑罚》
15楼:法帮网乔姗姗
你好 这个要根据 犯罪情节和其他因素进行量刑
16楼:┇爱艺不变
因为有些罪犯毕竟是无意中犯罪的
为什么不把所有会犯的错误写进刑法,犯过错的人都判死刑?
17楼:空谷盘
因为“不犯错误的人”恰恰是犯了人类社会中最大的错误。
不犯错误的人不能胜任任何工作,是坑害人类社会的毒素。
不犯错误的人,连蚂蚁都踩不死,能指望他为人民做什么事?只能做一个饭桶。
18楼:匿名用户
如果像你这么说的话,中国人几乎死了一大半了。包括你在内。每个人都会有做错事情的时候,毕竟是人不是神。只要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给别人一次机会同时也给自己一个机会。
为什么会有死刑?
19楼:匿名用户
有些犯罪分子是无法用普通的刑罚处罚了,并且再怎么教育也不能改正的 那样的不杀留着干嘛
20楼:匿名用户
刑罚的作用一种是用来惩罚犯罪,一种是用来预防犯罪;将刑罚和法律公布于众,让公众知道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做了什么不该做的事是要受到怎么样惩罚。起到震慑的作用。所谓的“杀鸡给猴看”,就是这个道理。
死刑都是惩罚那些极其严重的罪行,让人不敢做这样的事。
21楼:戟指问天
你是这样为犯罪嫌疑人想的,那谁来为受害人想!!
受害人可能是一个好人,甚至是一个完全无辜的人,可是却被犯罪分子剥夺了继续活下去的权利,人人都是平等的,一命偿一命,自古以来的真理!
22楼:匿名用户
是吗?你说的那么好听,你家人被杀了,还被分尸了,然后在判死刑的时候你肯定要跑过去为他求情,我知道你就是那么好人
23楼:匿名用户
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行刑者基于相关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世界上最古老、同时最严厉的刑罚之一。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坚决镇压,在严惩罪犯者与威慑有犯罪企图者,保护合法居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限等方面,拥有特殊及重要作用,其效果也非常显著。在各类私有制度社会,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她必然将像法庭、监狱、警察等国家机器一样,拥有长期的存在合理性。
24楼:匿名用户
教育??改造??你以为是乌托邦啊???
犯了死刑的人留着不杀难道还任其浪费国家粮食啊??
烧成灰还能当肥料用...
看到了lz的问题补充...我想说...lz举得例子比较搞笑,完全跑题了...
既然其中一个能杀了令一个人,难道能保证这个人不会再杀剩下的那个人??
在lz所说的情况下,那个杀人者杀人的动机很明显是他利益和被杀者的利益发生了冲突,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所以杀人...
既然这样,当杀人者利益和剩下那个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还是会杀掉剩下那个人的...所以剩下那人就应该先下手为强....相同理由....
如果杀人是因为精神崩溃而杀人,在那种环境下,更应该把杀人者杀掉...
唉....我也真够无聊的....打这么多字...
25楼:匿名用户
犯了重大罪**节恶劣社会危害那么大留着不杀有啥用
为什么犯错的人不能全判死刑?
26楼:夏天的
你这是有问题,那么多死刑,你以为是日本吗?这都不是犯错,这是正常人应该有的。
27楼:白星的眼泪
兄弟,你的思想有点危险啊。
28楼:乌盟人在海南
如果这样,你死10次都不够。
29楼:匿名用户
这些人惹到你了?如此霸道??
法律根本不保护年轻人吗?为什么年轻人只要一杀人,不管什么理由,就是判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100
30楼:凡人只能叫老王
不一定,得看具体情况分析,分析如下:
1、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上述规定可以知道,即便是故意杀人,也不一定要判死刑,也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可能判处3至10年的有期徒刑。
2、过失杀人,在法律上称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33条之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来看,过失杀人的时候,最高刑不超过7年。
所以如果最后法院认定杀人行为是过失行为,则一定不会被判死刑。
扩展资料:
一、故意杀人罪情节轻重的认定:
被告人的主观恶性
包括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是否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犯罪动机是否卑劣等。
杀人手段
如以特别残忍手段杀人,则通常不宜认定为情节较轻。
犯罪后果
如导致二人以上死亡的严重后果,通常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
社会评价
被害方及社会公众特别是当地群众对被告人行为作出的社会评价。
二、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及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238、247、248、289、292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31楼:一剪寒梅
法律也不仅仅针对某年龄段而设。杀了人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上刑事责任。不管什么理由,都不能滥用私型。
否则社会难以安定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于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司法实践中,确定何种情况下减轻、减轻多少,何种情况下免除处罚,一般应当综合考虑防卫的具体目的、过当的程度、罪过形式以及防卫行为所保护权益的性质等个方面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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