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制度名词解释,名词解释:1.教育制度 2.学校教育制度 3.双轨制 4.单轨制

2020-11-30 05:25:31 字数 5580 阅读 6457

1楼:匿名用户

教育制度释义:

①根据国家的性质制订的教育目的、方针和设施的总称。由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以及生产发展水平所决定。

②一个国家各种教育机构的体系。有的指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和**教育机构所组成的体系;有的指上述机构再加上各级教育行政机构所组成的体系;有的专指一个国家的学校教育制度。

2楼:翰林学库

教育制度是一个国家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与组织体系有机构成的总体及其正常运行所需的种种规范、规则或规定的总和。它包含有学前教育机构、学校教育机构、业余教育机构、社会教育机构等,还包括各机构间的组织关系、各机构的任务、组织管理等,它的设立主体是国家,是国家教育方针制度化的体现

名词解释:1.教育制度 2.学校教育制度 3.双轨制 4.单轨制

3楼:南山纷纷鸟

1、教育制度是一个国家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与组织体系有机构成的总体及其正常运行所需的种种规范、规则或规定的总和。它包含有学前教育机构、学校教育机构、业余教育机构、社会教育机构等,还包括各机构间的组织关系、各机构的任务、组织管理等,它的设立主体是国家,是国家教育方针制度化的体现。

2、学校教育制度是教育制度的主体。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的学校系统,具体规定着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及彼此之间的关系。学制的建立为实施正规的学校教育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

学校教育制度是我国教育制度的主要部分,是接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规律而系统实施的,具体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四个阶段。

3、双轨制,主要是根据入学者的阶级和社会地位,分别进入两套不同的学校系统。一套系统是为贵族和特权阶层的孩子所设立的,主要是为了能够进入以学术课程为主的文法或公学,将来可以升入高等学府机构或者是大学,掌握学术理论知识。另一套系统是为普通的平民阶层所设立的,是为普通的平民培养日常的生产生活所需的技能。

4、单轨制以美国为代表的学制结构,形成于19世纪后半期。具体为自下而上的结构:小学、中学、而后可以升入大学。

扩展资料:

教育制度改革的理念和价值:

面向21世纪的中国教育需要新的教育哲学和教育理想,改革需要奠定清晰的价值和目标。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与建设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民主政治的社会现代化方向相一致,中国教育的基本价值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1、普及性

现代教育的历史,就是不断普及和扩大教育的历史,通过更大程度地实现“教育机会均等”,从而提高民族素质,满足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对教育的需求,增进和扩大社会民主。

2、公平性

现代教育不仅是经济建设的“发动机”、科技发展的“加速器”,也是社会的“稳定器”和“平衡器”。

3、民主性

在我国的现实中,这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重建教育的公共性。它意味着要通过制度创新,分散和下放管理权力,促进办学体制的灵活性和多样化,使教育重新成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生机盎然的事业。

4、人文性

现代教育具有人力资源开发和人的发展这样相辅相成的两翼,必须在教育的功利和非功利的两种价值之间保持恰当的平衡,重视教育树人育人、文化传递、社会整合等非功利价值,防止经济主义、科学主义、能力主义、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对教育的戕害,防止教育的失衡和异化。

5、实用性

长期以来,在我国学校教育的现实中,理论与实践、学校与社会、学生与社会生活相脱离的弊端特别严重。因而,造就一种实用性、适用性的教育仍然是必要和重要的追求。

4楼:匿名用户

你好同学,

你这边是在备考考研吗 我这边之前考过教育学研究生有一些资料思维导图可以分享你,里面有具体的解释可以分享你

希望顺利

教育学中的名词解释,“学校教育,教育制度 ”怎么解释?

5楼:匿名用户

教育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与组织的体系及其各项规定的总称,包括相互联系的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与组织的体系 二是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与组织的体系赖以存在与运行的一整套规则

名词解释 义务教育

6楼:匿名用户

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与其他教育制度和教育工作相比,义务教育有其自己的特征:

1.国家强制性。即国家颁布法律、命令保证义务教育法律制度的实行,任何阻碍或者破坏义务教育实施的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普及性。即全体适龄儿童、青少年,除依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缓学或免学手续的以外,都必须入学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3.公共性。义务教育事业是由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共同参与的全民受益的公共事业,国家代表社会对义务教育的实施进行统一的部署和监督管理。

4.国家依法强制适龄儿童、青少年必须接受的一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这一阶段的教育为适龄儿童、少年将来继续受教育及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了必要的社会及文化知识的基础。

5.免费性。即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除其全部或大部分的费用。我国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只收取一定数额的杂费,这实际上免除了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大部分费用。

义务教育需要多少年?为什么有的地方小学毕业就是接受了义务教育,有些地方要初中毕业?

一个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年限长短和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义务教育的时间长短,大体上由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教育基础决定,此外,还受到劳动用工制度等其他因素的制约。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这一规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是适当的。目前,我国的义务教育学制的实际情况是以“六三制”(即小学六年制,中学三年制)为主,多种学制并存。其中还有少数地区实行八年制的义务教育,即小学五年制,中学三年制,但这些地区目前也正在抓紧实现由八年制向九年制的过渡。

从我国学制状况看来,九年制或八年制的义务教育包括了初等义务教育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两个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按规定在义务教育学校完成了九年或八年的义务教育学习,即可达到初中毕业的文化程度。

义务教育法在规定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同时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本地区义务教育的实施步骤。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基本国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应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普及初等教育尚未达到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不具备直接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件的部分城镇和广大农村地区,按小学和初中的学制阶段划分,分步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首先实施第一阶段的初等义务教育,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小学阶段的教育;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开始实施第二阶段的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对于经济、文化、教育基础较好的大中城市或沿海发达的地区的农村,初等教育早已经普及,并已达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要求的,可直接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

因此才会有的地方小学毕业就是完成了义务教育,而有的地方需要初中毕业才是完成了义务教育。

7楼:匿名用户

小学,是人们接受最初阶

段正规教育的学校,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发展,在其前又开设了幼儿园。一般6-12岁为小学适龄儿童,现阶段小学阶段教育的年限是6年,有些地区仍是5年。

小学教育阶段后为中学教育阶段。

8楼:匿名用户

义务教育简单说就是国家规定的必须接受的教育,任何人不得违背。现阶段包过小学和初中

9楼:百度用户

第一条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六条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第七条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地方各级人民**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法规定的各类学校。

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

第十条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

第十二条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地方各级人民**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国家在师资、财政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 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 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按照规定从事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

第十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 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