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错了需要重开吗

2020-11-27 17:43:36 字数 5689 阅读 3904

1楼:

如果备注的是税务机关要求的重要信息,就必须重开。如果是纳税人自己约定的,与税务机关要求无关,就不需要重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错了需要重开吗?

2楼:三水一川

最好作废了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

1、付款方可能不接收,导致延长付款时间;

2、与实际合同约定的项目地址或名称内容不符,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写错要重开吗

3楼:知之为知之

这要看收票方了,人家要是不挑就没事,因为备注栏并不影响认证抵扣。

专用发票备注栏写错,怎么办

4楼:墨汁诺

重开或者咨询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

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备注栏填写内容几种情况:与位置地址相关;与入账金额相关;与征税方式相关;与****相关。营改增后,发票的开具有很多新要求,其中“备注栏”可能影响账务和税务处理,其填写和审核需引起注意。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经常存在开票有误、发生销货退回以及开具发票退回等情况,需要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就针对几种情况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政策问题进行整理归纳。

一、收回原发票直接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发票。

这种方式对开票方来说,操作简单,方便快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但是,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规定相对严格,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凭购买方出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发票。

由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相对严格,一些纳税人发现开具发票错误后,往往是跨月了或已经抄税等,对于这种不能作废的发票而又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销货方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原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条件是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或为“认证相符”,或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码、号码认证不符”。

5楼:匿名用户

备注栏写错,不影响发票的使用。因为专用发票备注栏非主要事项,错不错没关系的。

希望能帮助到您!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备注这栏里开错了一个符号,要作废重开吗

6楼:铸就辉煌

不需要——这个“失误”不影响该发票的使用(受票方能认证抵扣)。

发票备注写错了,需要重开吗?

7楼:匿名用户

可大可小的事,你要看备注的事情是什么,如果只是对方公司账务处理而备注的东西就可以不用作废,直接跟对方说明 一下。但如果此备注会引起不必要的经济纠纷的话那还是建议作废重开,所以你自己把握吧。

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右下角的备注栏写错了有关系吗?**等急

8楼:老表有点呈

属于无效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增值税发票规定》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9楼:匿名用户

发 票的右下角的备注栏写错了,是不影响发票的正常使用和报税的,但有可能会影响或涉及到双方的账务处理或商务以及法律关系。个人建议如果有误,还是请追回然后重开。

增值税发票已开,备注栏没写,可以补救么

10楼:0312求知

没有补救方法,只能作废了重新开一张,注意把备注写上。

11楼:三水一川

如果开具的工程款发票备注栏没有填写工程地点、施工项目名称是不能使用的。

本期发现的,收回发票联和抵扣联,作废以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跨期发现的,开具红字发票冲回,再开具正确的发票。

增值税专票已认证,票面内容开错,可作废重开吗

12楼:掘金企服

要看情况,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才能作废重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矩: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号码认证不符”。

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同时符合上述情形的方可作废,公司取得发票已经认证,不符合上述作废条件。根据本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上,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13楼:南京长江医院

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开错 对方已认证,销货方发票当月开的退回作废重新开一张正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跨月了开一张红字发票,然后再开一张正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错的发票退回,月初做进项税额转出。

不可以作废。发票作废只能是当月完成,冲红期间和认证期间为6个月。2013年开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已经无法补救。

与对方沟通好,可以作废的,你电脑里作废,收回发票联与抵扣联作废,让对方本月“进项转出”。 如果你能说清,你为什么要作废,会更便于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2006] 156号)的规定: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码、号码认证不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开具错误可按以上规定作相应的处理,普通发票开具错误若销售方当月未作帐务处理可直接作废,如果已作帐务处理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已经超过半年,也认证过了,不可能再重新开发票。如果确实需要重开也只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的规定,作为销货退回处理(当然不是把货物退回),只有在销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原销售冲回后,才能重开正确发票(重新开正确发票必须重新确认销售,同一笔业务不可能做两次销售)。

普通增值税发票开错了,可以重新开具。1、如果是当月开错,则需将发票收回,并进行作废;2、如果是隔月发现开错,则需开具红字发票,再进行蓝字发票的开具,寄给购买方即可。1、金额或税额多开或少开,同时购销双方未作账务处理这种情况,购货方可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即可退回发票联),由销货方重新开正确的发票,销售方将原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加盖“作废”戳记,粘贴在原存根联后面,注明原因。

2、金额、税额少填,同时一方或双方已作账务处理这种情况,可由销货方按少开的差额,补开一张蓝字专用发票,并在备注栏说明情况,同时对少开的金额应进行纳税申报。3、金额、税额多填,同时一方或双方已作账务处理(1)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而购货方未作账务处理可由购货方将原发票联、抵扣联退回销货方、销货方凭以作销货退回处理,然后重新开具,开票日期填写重新开具的日期,并重新申报纳税。销货方作销货退回处理,可凭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填开相同的红字专用发票,将记账联撕下,作冲减销项税金的凭证,红字发票联和抵扣联不得取下,将退回的蓝字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在红字发票联和抵扣联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蓝字,放在红字专用发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

可由购货方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就其多开的部分差额,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销货退回折让”手续,取得红字发票,各自冲减销售金额、销项税金和进项金额、进项税额。如开错的专用发票只是票面填写不符合规定,并不影响金额和税额的,无论双方是否已作账务处理,一律采取换票方式,由购货方将原票退回,销货方重新开具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开票日期按重新开具的日期填写,并注明“换票重开”字样,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作废”戳记,粘贴在新开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后。在填报“发票使用手册”时,只填发票号码,在销货金额或购货金额栏注明“换票”字样。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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