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与我谈话,背地偷录音,算违法录音吗,在法庭上算证据吗

2021-10-27 01:12:36 字数 5131 阅读 7672

1楼:上海笙铭律师

1、录音是否合法有效,主要看**合法,是否经过剪辑,**合法的完整的录音是不需要本人同意的,也可以做为法院判案的证据

2、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和制作经过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2楼:与各位同行

公开谈话,不算违法。

是证据,是视听资料。

谈话被人偷偷录音,对方告我,他可以把录音作为证据吗

3楼:匿名用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明确的规定。视听资料作为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现实生活中虽然存在,但被法院直接采纳认定的案例并不多,其主要原因是视听资料作为一种技术合成,其要依赖于一定的技术设备辅助才能表现出来,并不像其他证据种类如书证、物证等那样直接反映所要证明的客观事实;同时,视听资料作为技术含量成分比较高的证据类型,当事人除了要证实该视听资料不是采用非法手段取得外,还必须证实该视听资料没有经过剪接、删改、合成等方式加工,否则法院对视听资料很难直接采信认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要使录音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二是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三是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就应当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另外,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4楼:爱穿拖鞋

视听材料可以做为法庭证据!但只能做为补充证据的一种。

在未告知对方的情况下,偷偷录下与对方谈话的录音或录像是否违法?这个录像能否作为法庭证据

5楼:柔情西瓜啊

一、合法取得的私采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1、1995年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曾经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

2、而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重新规定了非法证据的确切含义,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

4、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

5、“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合法取得”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6、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二、什么案件可以采用私自录音证据?

1、债务纠纷。

2、房产纠纷。

3、离婚案件。

4、行政机关违法执法的案件等。

扩展资料

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收集1、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指司法机关发现和取得证据的活动。它是司法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第一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责任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

2、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人民法院也应当根据职权,主动收集证据,以查明案情,解决争议。

3、司法机关在诉讼中有权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对于涉及****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在刑事诉讼中,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的,必须受法律追究。

4、收集证据应当依靠群众,遵守合法和客观全面的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5、收集证据的方法,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是现场勘验,尸体检验,活体检验,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检查,扣押和鉴定等;在民事诉讼中主要是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勘验和鉴定等。

6、在西方,英美法系国家无论是在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中,都认为收集证据、提出证据是当事人的责任。在刑事诉讼中,警察**和检察官是作为控诉一方的当事人而负有收集证据责任的(见米兰达规则)。

7、大陆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中强调当事人应当收集 、提供证据;但法院也可依职权收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则强调警察**、检察官、法官依职权主动搜集证据,而不以当事人的申请和提供证据为条件。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6楼:匿名用户

那应该要看民事案件或者是刑事案件了,民事案件一般要求在对方知晓的情况下是可以的,否则很难说服法官,刑事案件一般情节比较严重,是可以作证,这只是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有人与我谈话背地偷录音,算违法录音吗?在法庭上算证据吗?

7楼:上海笙铭律师

1、录音是否合法有效,主要看**合法,是否经过剪辑,**合法的完整的录音是不需要本人同意的,也可以做为法院判案的证据

2、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和制作经过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如俩个人对话,其中一人偷偷录音,属于违法行为吗?

8楼:硅谷创业快讯

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只要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若获取录音的手段不合法的,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但是,上述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也就是说,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是不属于违法行为的,同时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9楼:匿名用户

1、“b的行为违不违法?”:不违法。

工商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应依法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公开、公正,公民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有监督权、知情权,这样录音的行为不违法。(嘿嘿,我知道法院的法庭不经允许不允许录音录像,还没有听说过行政机关处理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需要不公开进行、不允许录音的,而且,对于给予较大数额的罚款的,行政相对人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录音应当是可以的吧?)

2、“执法人员又没有权利没收录音器材,并移交公安机关?”:

(1)b的行为不违法,执法人员也就没有没收录音器材的权力。

(2)工商执法人员只能对违法工商法律法规的行为人有没收违法物品的权力,对于工商管理职责以外的其他事项没有行政执法权、也没有没收公民私人物品的权力。

3、“被没收录音设备的b对工商执法人员大打出手,打伤一人,工商执法人员自卫反击”:

(1)b大打出手不对,工商自卫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就不负责任。

(2)但我猜,这是在工商家门口,b一定得不到好果子吃、工商的自卫也很可能会“自卫过当”,呵呵。

4、“b的行为算不算妨碍执行公务?”:b的暴力行为不是发生在工商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时(【工商人员没收b的录音材料不是在执行公务】),而是发生在工商执法人员非法没收其物品之后,所以不是以暴力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