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A和开发商签订了车位的长租协议并将其中车位转租给业主B B为甲方A为乙方和物业签

2021-09-26 18:23:05 字数 1376 阅读 9706

1楼:最迷人最可贵

看 的乱,但也不难理清楚。现在要看业主a与物业签署的长租协议内容,是否允许转租。再看业主a和b去物业签署的更名函内容,如果是转让使用权,a从中剔除,转让使用权的话这个业主a就无权收回了。

若内容是由物业居间见证的转租协议,业主a将来就有权主张收回。对以上转租内容没有涉及的,估计将来就会有纠纷风险。参考一下下面的法条:

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而且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房屋转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1)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

(2)转租合同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虽然一般要求租赁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具备转租的约定条款,但无论有没有转租约定条款,承租人都要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否则转租合同无效。

(3)转租合同具有附随性,其约定不能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约束条件。首先,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其次,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

而且,在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转租的限制条件主要是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那么为什么规定房屋转租的这个限制条件呢?根本原因在于租赁权权能及性质法律上不明确。

如果明确转租权的存在是一种固定确定的权利的话,限制转租就没有什么太大的实际意义。首先, 出租人目的是获取租赁房屋财产的收益,是自己经营财产的一种方式,说是经营,是因为如果没有经济效益,那就是出借而不是出租了。可以看出, 出租人是以财产收益为出发点和最终目的的,而限制转租好像适得其反:

因为承租人也具有使用财产效益最大化的必然倾向,转租的前提是该承租的财产在转租后能获得更大的效益。如果限制太多,转租的动力就会减弱,一方面财产得不到转租后的最佳利用;另一方面原出租人租金也得不到有利的保证。

2楼:匿名用户

a转租给b,与a转让给b,是有区别的,租用的话a或b随时可以终止,转让的话,就是b所有了,a的权利一同转让给b了。

a公司从c人那里租赁了一处办公用房,现将该房屋无偿转租给b公司,请问b公司是否能用这房子注册公司

3楼:匿名用户

能,拿到c人和a人的租赁合同,然后,b和a也要签一份合同(免费的照样写一份),这份合同要有c人的签字认可。如此,b公司即可拿到工商去注册公司

4楼:匿名用户

可以的 有几点要注意

1.ac签的合同内需注明a可以转租。

2.该房间产权是办公或商业,并且没有被注册过。

3.b与a所签合同中 b必须以法人的名字 或者待注册公司的抬头来签订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