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行政法原行为驳回起诉后复议决定如何处理

2021-02-26 06:50:00 字数 2140 阅读 9645

1楼:匿名用户

如果该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过行政诉讼,那么就不能再提起行政复议了。因为复议是准司法程序,诉讼是司法程序,诉讼具有终局性。

如果一审驳回后,可以上诉。

在行政法中,提起行政诉讼时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作出但是没有发生法律效力,这句话中的“法律效力”是什么意

2楼:匿名用户

你好,这是常识,就是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成立了,但因为许多原因如未通知相对人,需要审批或听证后生效等欠缺生效要件,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法规定,如果对行政决定不服可在15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没有申请那15日后这个决定就生效了,也就是说对相对人而言就有了法律效力,相对人必须履行该行政文书确定的义务;

3楼:匿名用户

这句话有错误的,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就产生公定力和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行为已经实施的行为。行政行为无效有几个要件的,比如,行政机关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和行政行为做出会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你所说的没有产生法律效力应该是指行政行为已经做出,但是还没有实施,没有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利益侵害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叫没有法律效力,是叫未造成法律后果的行为。

4楼:

也就是还没产生法律效力。虽已经作出了处罚,但还有给当事法律救济的期限。如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

行政法的行政行为

5楼:半世迷离丶挏

1. 涵义

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第一,行政行为的主

体是行政机关,得到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组织体(包括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第二,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第三,行政行为必须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影响的行为。

比如,有一些行政主体的行为,象单纯的建议、劝告等行政,一般不可能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权利义务的影响。2. 类型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区别可从三方面进行:

a) 看该行政行为终结时相对人是否明确、固定。

b) 看适用效力是“一次性消费”还是反复使用。

c)抽象行政行为的通常表现形式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 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区分主要应看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如果涉及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特有的权利义务,该行为必然是内部行政行为。反之则为外部行政行为。

(3) 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4) 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

(5) 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这是借用民法学原理所作的区分。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的区别建立在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变化是否由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决定这一点上,它是行政活动的元形式。

3.构成和合法

构成要件:主体要件、权利要件、法律要件、目的要件。

合法要件: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要求的各项条件。它的选取应考虑要件的同层次性、涵盖性、均衡性和不重复性。

其具体要件包括:第一,行政主体及其职权合法。第二,行政依据合法且充分。

第三,行为内容明确且正当。 第四,行政程序合法且正当。

4. 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所发生的效果。包括:

(1)公定力。行政处理的公定力指行政处理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表示尊重的一种效力。

(2)确定力。行政处理的确定力是指行政处理具有不受任意改变(撤销、变更、废止注销或吊销等)的法律效力。它包括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两个方面。

形式确定力,又称不可争力,是行政处理对相对人而言的不可改变力,相对人不得任意请求改变该行政处理。指在复议或诉讼期满后相对人不能再要求改变行政处理。实质确定力又称不可变更力,是指行政处理一旦做出,非有法定原因或事由出现,应遵循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得任意变更自己所作的行政处理。

(3)拘束力。行政处理的拘束力是指行政处理生效后,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4)执行力。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处理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执行力是实现行政处理内容的效力,这里的实现方式包括自行履行和强制履行。

其中对行政相对人的强制履行,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和司法强制执行;对行政主体的强制履行通常则由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