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提供处方点评系统,处方点评的工作主要由谁做?

2021-01-05 07:25:13 字数 5759 阅读 3158

1楼:匿名用户

希望管用。。。

通过现代化的技术水平,建立起处方点评的自动化模式 , 不但可以实时对抽样处方点评,还含概了医院所有处方点评细节,不仅仅对处方抗菌素,注射剂等用药的情况统计、点评。还增加了安全用药模块,对不合理处方的点评项目包括:联合用药不适宜、重复给药、配伍禁忌、是否会产生药物不良反应(adr)及潜在的具有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

要实现如此全面的功能模块有几大难点:

1、数据库的建立  用循证医学方法分析建立的安全用药信息核心数据库,经过专家委员会整理获得的数据为核心建立数据库,以 世界卫生组织(who) 药物不良反应(adr)分级方法为基础按照不同的风险级别总结出安全用药信息,为医务工作者在开具处方过程中提供实时的安全用药提示。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安全用药信息最为完备的数据库。

2、与形形色色的医疗管理系统兼容  由于处方数据大部分来自医院his系统等医院管理系统,如何实现整合而又不损害医院其他管理软件商的利益。

3、配套的医院管理制度建立  医务工作者、医院管理者、医疗机构监管部门、药品使用监管部门合理用药的自查、监管、考核的相关制度配套建立,将责任分配,充分利用药师的处方复查作用,多层次的监管。

处方点评的工作主要由谁做?

2楼:匿名用户

在《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中规定如下第七条 医院药学部门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第八条 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丰富的临床用药经验和合理用药知识;(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二级及以上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它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本人认为,门急诊处方还是让门急诊工作人员点评,这项工作,对药学人员来说,可在回顾性工作中认识到自己工作水平的不足,为他们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提高,提供一个实践平台。

3楼:匿名用户

说是成立处方点评小组来做,实际上都是临床药师做,哪个药剂科主任会亲自做处方点评,

4楼:匿名用户

我们医院是临床药师做,我看有的医院处方点评量大的是具有主管药师职称的药师共同参与完成这项工作。

5楼:匿名用户

专职的临床药师做,目前2人,领导才不做这种苦差事

处方点评的主要优点

6楼:保护色

现代化的处方点评系统:适时性(real time and repeatable)按照卫生部的处方点评要求随时可生成处方点评**准确性(accuracy and consistency)根据专业数据库精确的计算出六项点评指标。避免大量的手工操作,并统一点评中的标准。

可追溯性(fully follow through)可以自动追溯到不合理处方,问题处方的科室,医生,事件等详细信息,为以后的责任追溯找到了依据。

处方点评的定义

7楼:黑岩射手丶

处方点评主要是将整个合理用药

管理根据医院的需要总结了三个管理规定: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超常处方三项进行规定。通过六项点评指标达到多层次管理 :

单张处方的药品的数量、药品使用是否符合适应症、国家基本药物的使用比例、抗菌药物的使用比例、注射剂型的使用比例、不合理用药比例。此系统中院内包括分三个层次的点评管理:医生出具处方时的自我复查、药房药剂师复查评价、院长统计监督,最后卫生局对相关资料监察管理,根据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多层次管理督促医生合理用药模式。

处方点评的传统模式

8楼:度度

传统的处方管理模式,大多以实时提醒督促医生合理用药,缺乏完善回的多层次回顾式的处方监察管答理系统,对于大量的医生处方只能每月随机抽取100张或1‰的处方进行点评,人工查阅统计,没有统一标准对不合理用药进行评价,缺乏说服力和权威性。 是处方点评的管理实施遇到众多难点:

谁有《处方管理档案》规范或制度?

9楼:匿名用户

卫生部印发《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

***3月4日电 国家卫生部**日前发出《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规范》

要求**以上医院逐步建立健全专项处方点评制度,对特定的药物或特定疾病的药物使用情况进行的点评。对于开具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等不合格处方的医生,采取批评教育直至离岗的处罚。

以下为全文: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处方点评是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

第三条 处方点评是医院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临床药物**学水平的重要手段。各级医院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健全系统化、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点评制度,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并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完善。

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点评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 医院应当加强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落实处方审核、发药、核对与用药交待等相关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制定并落实持续质量改进措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物与**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医院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 医院应当根据本医院的性质、功能、任务、科室设置等情况,在药物与**学委员会(组)下建立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处方点评专家组,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

第七条 医院药学部门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临床用药经验和合理用药知识;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二级及以上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他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 处方点评的实施

第九条 医院药学部门应当会同医疗管理部门,根据医院诊疗科目、科室设置、技术水平、诊疗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抽样方法和抽样率,其中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应少于总处方量的1‰,且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应少于100张;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30份。

第十条 医院处方点评小组应当按照确定的处方抽样方法随机抽取处方,并按照《处方点评工作表》(附件)对门急诊处方进行点评;病房(区)用药医嘱的点评应当以患者住院病历为依据,实施综合点评,点评**由医院根据本院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 **以上医院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专项处方点评制度。专项处方点评是医院根据药事管理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确定点评的范围和内容,对特定的药物或特定疾病的药物(如国家基本药物、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肠外营养制剂、抗菌药物、辅助**药物、激素等临床使用及超说明书用药、肿瘤患者和围手术期用药等)使用情况进行的处方点评。

第十二条 处方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并通报临床科室和当事人。

第十三条 处方点评小组在处方点评工作过程中发现不合理处方,应当及时通知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医院应当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处方点评系统,逐步实现与医院信息系统的联网与信息共享。

第四章 处方点评的结果

第十五条 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

第十六条 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一)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二)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三)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四)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五)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六)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七)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八)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九)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十)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十一)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十二)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十三)开具***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十四)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十五)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一)适应证不适宜的;

(二)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三)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五)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六)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七)重复给药的;

(八)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九)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证用药;

2.无正当理由开具**药的;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第五章 点评结果的应用与持续改进

第二十条 医院药学部门应当会同医疗管理部门对处方点评小组提交的点评结果进行审核,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根据处方点评结果,对医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并向医院药物与**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报告;发现可能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

第二十一条 医院药物与**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药学部门会同医疗管理部门提交的质量改进建议,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临床用药质量管理和药事管理改进措施,并责成相关部门和科室落实质量改进措施,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应当将处方点评结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三条 医院应当将处方点评结果纳入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相关的奖惩制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院处方点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开展处方点评工作的医院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于开具超常处方的医师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六条 药师未按规定审核处方、调剂药品、进行用药交待或未对不合理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医院应当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七条 医院因不合理用药对患者造成损害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