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古代东西方法律制度的异同,古代东西方法律的异同?

2021-01-04 11:53:41 字数 6232 阅读 3785

1楼:山山顶洞人

古代东方的法律主要是以刑法为主,规定百姓犯法该怎样处罚。而西方的法律主要侧重于财产的划分、归属,其基本思想是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楼:匿名用户

古代西方法在大臣集团的手里,东方在君主的手里。

古代东西方法律的异同?

3楼:匿名用户

相同处: 古代东西方法制的进程中,有一个很显著的特点,无一不走上了法典化之路,从习惯法到成文法。1、这些法典都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原始法或是以民刑为主、杂以他法的古代法。

立法技术落后,较野蛮,都存在着同态复仇,都对肉体的刑罚有一定的血淋淋性。2、 自然法思想,依附于神力来号令众人信服。不同处:

1、神力的接受者不同。西方对人力、神力的区别更大。2、 西方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主要法;侧重私法:

调和平民、贵族间的矛盾;民族色彩较浓,较平等;法律主体为其自己人,不包括被征服者和奴隶;东方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次要法;强调刑法;注重在大的方面,国家的强治久安;**的色彩较浓,集权;等级制,法律囊括了所有的人。

世界中世纪东西方法律制度的共同点和不同点。

4楼:倾城妃子活宝

1、共同点:反映了奴隶主阶级和集团的利益与要求;法律镇压的锋芒都指向广大奴隶;都调整着自由民内部的关系,维护统治阶级内部的秩序;在法律产生的初期都带有等级色彩、原始社会的参与,以及适用的范围都比较狭小。

2、不同点:在古代东方,因长期保留土地的公有制和原始社会的残余,法的发展十分缓慢,也比较简单、粗陋;而在古代希腊、罗马,由于其商品经济的发达,促使法律发展十分迅速,并达到了比较完善的水平。

在古代东方,法律是为君主**服务的,带有浓厚的**主义色彩;而在西方,多数奴隶制国家采取民主共和国或贵族共和国的形式,所以,法律的民主色彩比较浓厚。特别是雅典,其民主政治达到了当时的最高水平。

5楼:匿名用户

作为奴隶制商品经济之上的希腊、罗马法律

,与建立在早期农业社会基础之上的东方奴隶制法律有很大不同。

首先,在古代东方,因长期保留土地的公有制和原始社会的残余,法的发展十分缓慢,也比较简单、粗陋;而在古代希腊、罗马,由于其商品经济的发达,促使法律发展十分迅速,并达到了比较完善的水平。

其次,在古代东方,法律是为君主**服务的,带有浓厚的**主义色彩;而在西方,多数奴隶制国家采取民主共和国或贵族共和国的形式,所以,法律的民主色彩比较浓厚。特别是雅典,其民主政治达到了当时的最高水平。

再次,古代东方法中,宗教的色彩很浓,不仅印度法和希伯来法是法律与宗教合一的体系,就是埃及、巴比伦等世俗国家,也都宣称法是神所授予,是神意的体现;而在西方,希腊和罗马后期的法律中,基本上消除了宗教的影响,成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它不承认法律在宗教之下,而是认为法必须符合自然理性,这种自然理性的核心就是正义,法必须是正义的体现。

最后,在古代东方,立法权多由君主一人执掌;而在西方,法律渊源比较分散,如雅典和罗马共和国时期,既有执政官、裁判官的告示,又有民众大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以及法学家的著作等。

古代东西方法律的这些差异,除了有经济的原因之外,政治体制、社会文化、历史传统以及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因素也是重要原因。

但尽管有这么多的差异,由于古代东西方国家毕竟都是奴隶制社会,因此,其法律之间也存在着一些基本的相同点,如其法律都经历了一个从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过渡时期;都反映了奴隶主阶级和集团的利益与要求;法律镇压的锋芒都指向广大奴隶;都调整着自由民内部的关系,维护统治阶级内部的秩序;在法律产生的初期都带有等级色彩、原始社会的参与,以及适用的范围都比较狭小等。事实上,在古代东西方法律之间,存在着发展上的渊源关系,如埃及法和巴比伦法对希伯来法和希腊法有影响,希伯来法和希腊法对罗马法有影响,等等。因此,在分析古代东西方奴隶制法的差异时,我们不应忘记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

中西古代法律制度的差异是什么?

6楼:林咏伦

中国古代的法律被看作是束缚和控制人的手段,它不能离开国家、离开刑罚来处理民事关系,而在西方,古希腊、罗马国家的法是在氏族内部斗争及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是各种社会力量相互妥协的结果。

7楼:匿名用户

西方立法在形式上是大众制度的,看重程序的保护作用和证据,注重对私权的保护,强调权利,私法的内容较多。中国法自君出,融入了更多的伦理道德,注重供词,不鼓励人民通过法律解决问题,维护君王统治,内容多为公法

8楼:听风的凯凯

法律关系的不同根源于社会与国家关系的不同模式:西方的社会主导模式与中国的国家主导模式。西方的国家主导模式造就了西方的法律是社会的法律,是社会控制国家的工具;中国的国家主导模式导致了中国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是国家控制社会的工具。

这一不同的法律的首要制度表现就是西方的法院是社会的法院,是权利的保护机构;而法律关系的不同根源于社会与国家关系的不同模式:西方的社会主导模式与中国的国家主导模式。西方的国家主导模式造就了西方的法律是社会的法律,是社会控制国家的工具;中国的国家主导模式导致了中国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是国家控制社会的工具。

这一不同的法律的首要制度表现就是西方的法院是社会的法院,是权利的保护机构;而

中国与古代西方政治制度有何异同

9楼:彩霞满天光

相同点:

1、中西方古代政治制度都以君主**制度为主,并且呈现出君主不断集权的趋势。

在中西方的古代政治制度上,君主**是其最基本的特征。君主专即是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掌握着一个国家的行政权、军事权、立法权等权利。也可以说是以古代君王为核心的**集权的政治体制,其中尤其体现出了权力的专断,如秦始皇规定:

皇权至高无上,凡行政、军事、经济等一 切大权,均由皇帝总揽,军事大事,最终均由皇帝裁决。称谓专用。秦王赢政统一全国后,自认为“德兼三皇、功过五帝”,规定封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称“皇帝”,这就确定了君主至高无上的称呼。

而到了明清时期,中国的君主**制度就发展到了顶峰地步。

与此同时,古代西方虽然多数时期是属于**的时期,但是也出现了许多统一广阔地区的大帝国,如波斯帝国,马其顿王国,罗马帝国,这些帝国都存在着**制度。就连以西方古代民主著称的雅典,同样也存在着贵族**制度。在古罗马共和国时期,虽然已经经过了一些民主改革,如“格拉古兄弟改革”、“马略改革”,虽然采取了很大程度上的民主措施,但是最终也出现了苏拉的**统治。

尤其发展到了后期的查理曼帝国时期,君主的权利获得了极大的膨胀,就连教皇都不得不承认皇帝的权威。

2、中西方古代法律主要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法律制度的本质而言,任何时期的法律制度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工具。中西方古代社会法律也不能避免这样的一个本质特性。从中国古代的法律分析,中国在夏商周时期就开始有法律的存在,比如在商朝就出现了有《汤刑》,这是属于中国古代早期的一部法律。

到了战国时期,随着封建地主阶级的出现和壮大,并且最终夺的了政权。这是地主阶级所面临的问题就是怎样巩固自己的政权,而由法家主要代表人韩非所提出的法治思想就刚好符合地主阶级的要求。随之在各国出现了一些列的法律制度。

如魏国的《李悝之法》,楚国的《吴起之法》。这些法律的出现进一步的巩固的封建地主阶级政权。随着秦始皇统一六国,更是颁布了全国性的《秦律》,到后来,法律制度依旧在不断地完善。

始终为巩固统治阶级的利益而服务着。而对于西方古代的法律来讲,同样维护统治需要和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依旧是法律制定的最基本原则。

西方古代出面的法典、法规有许多,比如古巴比伦《汉莫拉比法典》、乌尔王国《乌尔纳姆法典》、罗马的《十二铜表法》,《查士丁尼法典》等,虽然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具有一定的民主性质,但是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本质。而《查士丁尼法典》更是直接为了维护统治而制定的。由此可见,中西方法律的制定主要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只是西方古代法典具有相对意义上的民主性。

二、中国与古代西方政治制度不同点:

1、社会基本组织的不同点:

对于社会的基本组织而言,在中西方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差异性。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知道,中国的社会是以家庭结构为基本的社会,而从西方社会来说,主要是以团体结构为主。中国家庭结构的组织形式从很多古诗里面就有很具体的描述,如“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耕田而食,凿井而饮,帝力于我何有哉”,这句话就很具体的表述了中国以家庭组织形式的生活、生产方式。

而这一种小家庭形式的组织基本上是延续了几千年,直到今日。西方的团体结构形式,在西方社会中家庭绝对没有像在中国那么重要。过着战斗生活的游牧民族散布在古代的西方世界。

游牧既是生产活动,也是军事行动。后来,航海业发展,西方的海船上的商人们既做生意,也做海盗。这样的生活高度军事化,战斗化,家庭的地位一定会下降,就像在中国的战争年代,投身军队的人们常常只能抛开家庭。

在西方的历史上,战争是常态,甚至是谋生手段。并且在中国有古训“国虽大,好战必亡。天下虽安,忘战必危”。

这样的古训说明中华民族是很幸运的,幸运到经常有机会可以忘记战争,可以“刀枪入库,马放南山”。所以,需要有高人来指点,教导大家不要忘记战争。西方人就没有那么幸运了。

战争时时伴随着他们,根本没有机会忘记战争。西方这样的一种社会背景之下,家庭的结构形式往往很脆弱,容易被军事组织,社会团体所代替。这就看出中国一家庭为主。

西方以团体为主的社会基本组织形式。

2、政治体制上的不同点:

对于中西方古代的政治而言,西方古代的政治制度具有一定程度上程度上的民主性,而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从本质上来讲是**主义制度、是维护君权至上的**制度。首先谈谈西方古代政治制度的民主性。从上我们可以知道团体是西方社会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每个团体的发展都要面对其他团体的挑战。在竞争的环境中,一个团体不是胜利,就是灭亡。一个团体要发展,就要与尽可能多的团体结成联盟来反对自己的敌人。

民主的原则是为了确立团体联盟中领导者的合法地位而被承认和被推广的。

比如,雅典的民主政治,罗马共和国时期的民主政治,因此可以看出西方古代政治制度具有一定程度的民主性。而中国的政治制度**性主要是体现在中国古代几千年来的君权至高无上。虽然中国古代也出现了“文景之治”、“开皇之治”,“贞观之治”等安定的局面。

但是在这样的稳定社会局面之下,人民看似是具有一定的权利的,但是他们同样是在一种无形的**主义的压迫之下生活,因为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利是一切整治措施的最终目标。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来,中国的**制度就呈现出了不断加强的趋势,始终贯穿于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发展之中。

3、法律形式上的不同点。

从中西上古代法律的不同点来看,可以了解到。中西方的法律有根本上的不同点,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法律被看作是束缚和控制人的手段,也是维护君主**,维护社会稳定的手段,这就使得中国古代的法律它不能离开国家、刑罚来处理民事关系,具有一种绝对的权威性。中国古代法律的制定从根本上来讲是按照统治阶级利益来制定的,任何法律的制定都不能够违背统治阶级的利益,而一般的群众是基本没有任何参与制定法律的权利。

而对于西方古代的法律制定则是一个曲折、反复的过程,是各种社会力量相互妥协的结果。

比如西方的古希腊、罗马国家的法是在氏族内部斗争及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从我们可以从古罗马的法律来分析,在古罗马社会的早期,主要是依靠祖辈传承下来的习惯法来调整社会关系。贵族垄断了立法权并且随意的曲解法律和欺压民众,使得贵族与平民之间的矛盾加剧。

后来,罗马人民经过了一系列的斗争,才使得《十二铜表法》的最终确定产生了罗马历史上第一部成文的法典。

从另一个方面来讲西方的法律是社会的法律,是社会控制国家的工具;中国的国家主导模式导致了中国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是国家控制社会的工具。这一不同的法律的首要制度表现就是西方的法院是社会的法院,是权利的保护机构;中国的国家主导模式导致了中国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是国家控制社会的工具

4、中西方古代经济结构上的不同点。

中西方古代的经济结构最初都是以小农经济为主,但西方大约在15世纪初期开始了资本主义萌芽,并且资本主义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最终取代了小农经济的地位。而在中国古代的明清之际,同样也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但是在中国小农经济模式下,自耕农生产积极性高,同时由于人口膨胀和土地兼并,农民在土地上精耕细作、不断改进农具和耕作技术,从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成为古代农耕的一大特色。统治阶级也严格的限制商人,古时“韩非称“学者”、“言谈者”,“带剑者

一、“患御者”和“商工之民”为“五蠹之民。”

这一模式具有内部的稳定性、保守性和排他性,因其脆弱而对新经济因素产生本能的抵抗,既保障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促进封建经济向前发展,又阻碍了商品交换与扩大再生产。手工业和商业是为满足人民日常生活和统治者奢侈享受而存在的。并且小农经济是**主义**集权国家的经济基础,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

因此中国古代的经济结构具有很明显单一小农经济的特征。而西方古代社会则完成了由小农经济到资本主义经济的转变。

中国与古代西方政治制度有何异同,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与西方古代政治制度有什么区别

1楼 彩霞满天光 相同点 1 中西方古代政治制度都以君主 制度为主,并且呈现出君主不断集权的趋势。 在中西方的古代政治制度上,君主 是其最基本的特征。君主专即是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掌握着一个国家的行政权 军事权 立法权等权利。也可以说是以古代君王为核心的 集权的政治体制,其中尤其体现出了权力的专...

谈谈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征及缺陷、现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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