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逃跑的够不构成脱逃罪

2020-12-28 19:36:55 字数 5711 阅读 4258

1楼:匿名用户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脱逃罪,必须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取保候审并非羁押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间逃跑的不能构成脱逃罪,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通缉。

2楼:匿名用户

不构成脱逃罪

纵横法律网-辽宁铭星律师事务所-李保忠律师

3楼:匿名用户

不构成。。。理由同tzlief

判刑后取保候审期间逃跑会不会加刑

4楼:找法网法律咨询

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脱逃,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

疑人,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被执行社区矫正的人逃跑的,不构成脱逃罪。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您原本是被取保候审没有被羁押,所以取保候审期间逃跑的并不构成逃脱罪,既然法院现在已经判您实刑

了,就不会在增加刑期了,建议您还是主动投案。

5楼:戚广利

你的问题不准确。判刑后不可能再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6楼:匿名用户

判刑后,不存在取保候审的问题。

逃避坐牢是不是会加刑期

7楼:农村土地流转

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来条【自脱逃罪】依法被bai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du罪嫌疑人脱逃的,处zhi

五年以下

dao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脱逃,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被执行社区矫正的人逃跑的,不构成脱逃罪。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您原本是被取保候审没有被羁押,所以取保候审期间逃跑的并不构成逃脱罪,既然法院现在已经判您实刑

了,就不会在增加刑期了,建议您还是主动投案。

取保候审期间逃跑然后再自首会不会比以前的罪轻

8楼:**596024律师

罪上又加了条脱逃罪,再自首是减轻的脱逃罪刑法。和对象原来涉及到的罪名没有关系。你说2条罪名是比原来重还是轻。数罪并罚会合并减掉一点刑期吧。取保还跑真是不珍惜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请给我赞哦,谢谢。

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又投案的行为可否认定

9楼:淮安浙江人

对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后自动投案的犯罪分子,应将此自动投案情节视为“减轻(或基本消除)脱逃行为的不利影响”的一个酌定情节。如果行为人以前也系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的,可以认定为自首;如果其以前系“被动归案”的,则在决定“没收保证金、改变强制措施”和量刑时给予适当考虑。

司法上设立自首制度的初衷之一,就是为了使犯罪分子尽早归案,从而有利于尽快查明案件事实,节约司法资源。如果公安机关对某一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实际抓获(被动归案)且已对其进行了讯问,其针对特定的犯罪事实是否属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就已成为一种既定的客观事实,不再以犯罪嫌疑人的意志为转移。被动归案后的脱逃虽然也造成事实上的“未归案”,但其已不可能真正“再回到从前”,毕竟已进行了相关的诉讼程序,其归案情况已成为一种“过去时”。

故即使脱逃后再主动投案,也不可能再返回去改变其在以前是被动归案的客观事实。从诉讼程序上看,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即进行了相关的诉讼程序,而脱逃行为则暂时中断了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程序,脱逃后的投案行为,其结果也只是使其恢复到接受司法机关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状态中,故只能看作是犯罪分子对脱逃行为的补救。因此,对已经因某一犯罪事实被动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其已经失去了对此罪进行自首的条件。

自首的认定应针对某一个特定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在此罪中是自首并不意味着在彼罪中是自首,同样,在此罪中是自动投案,不一定在彼罪中也是自动投案。例如,某犯罪嫌疑人因犯抢劫罪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后,从看守所脱逃,然后在被追捕过程中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抢劫和脱逃的犯罪事实,这能否对抢劫罪和脱逃罪都成立自首呢。显然只能构成对脱逃罪的自首,即此自首只能对脱逃罪产生影响,而不能再返回去影响到抢劫罪的情节。

如果将脱逃后的状态等同于一直未归案的原始状态,将会使犯罪分子就某一罪行是否属于“自动投案”变得完全不确定,在侦查阶段未自动投案的,在公诉阶段可以自动投案;在一审期间未自动投案的犯罪分子,在二审期间可以自动投案,甚至在服刑期间还可以进行自动投案,只要先脱逃再投案就行了,这在司法实践中显得十分荒谬。

庭开过了,判实刑一个月,我若跑会有什么结果

10楼:匿名用户

会由公安机关采取通辑等措施进行抓捕,并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当事人是被取保候审期间,在判决后逃跑的,应由法院决定予以逮捕,并由公安机关采取通辑等有效措施将当事人抓捕归案,以执行所判的刑罚。

如果当事人是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则又构成脱逃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被抓捕归案后,应当对脱逃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脱逃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

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派出所是取保候审但又和我说是在他们交**逃跑的 我该怎么办

11楼:匿名用户

取保候审是要有手续的,不是说对你取保了就是取保候审。取保分为人保(即保证人担保)和财保(即保证金担保),如果没有手续,还不能说是取保候审。如果你是自动投案的,没办手续让你离开了,说你是逃跑你也没办法,这样的后果是不能认定自动投案,也就是失去了自首的条件。

你说的情况如果存在的话,可能是警察故意整事,因为有的地方给警察抓犯罪嫌疑人定指标,可能为了完成任务,再抓你一次。如果没有此前自动投案的情况,再抓一次对你没什么影响。

如果先前没被采取强制措施,不存在构成脱逃罪的情况。

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通过 1997年3月14日修订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百一十六条 【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2楼:

1.像你这种情况必须请律师了,因为如果你羁押期间逃跑,是可能触犯刑法中的脱逃罪的,脱逃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

2.取保候审是有法律手续的,估计你的犯罪行为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警察违规给你取保,现在怕追究责任,只能说你是逃跑的。

13楼:匿名用户

快点去自首吧, 脱逃罪很重的。能取保了还逃, 本来很轻的弄成这样……

关于刑事脱逃罪。

14楼:匿名用户

你问题的关键就是公安机关在其脱逃时未就其脱逃罪予以立案,你现在可以补救的方法是向检察院反应此情况,并要求公安机关对当初没有立案的脱逃罪予以重新立案。至于是否过了追诉期应当是立案审理之后得出的结论,而不是立案前作为是否立案的依据。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15楼:虎被犬欺

脱逃罪是构上的,但已过追诉时效。那条规定讲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是针对原先那个交通肇事罪来说的,不是针对脱逃罪来说的。

被拘传后逃跑是脱逃罪吗?

16楼:蚕她爸

根据逃脱罪的定义,被拘传的人逃跑不算逃脱罪。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

逃脱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对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进行拘留、逮捕、羁押、监管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施加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强制措施,是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司法机关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必要环节。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对其所采取羁押、监管,是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必须遵守的义务。如其不遵守义务而脱逃,就直接破坏了司法机关的监管秩序,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离羁押、改造场所。羁押场所主要是指看守所。改造场所主要指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等。

另外,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中,也应视为监管场所范围。譬如,被逮捕的罪犯在被押送至人民法院应诉受审的途中脱身逃跑的,被判刑的罪犯在被押解至**机关关押的途中,跳车、越船脱逃的均是脱逃行为。行为人的逃跑方法有使用暴力脱逃与未使用暴力脱逃两种,未使用暴力脱逃,是指行为人寻找机会,创造条件,乘司法工作人员不备而逃跑。

使用暴力脱逃,是指行为人通过对司法工作人员施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威胁、恐吓等胁迫行为,而摆脱其监管控制。从人数上看,有单个人逃跑的,也有数人共同逃跑的。无论采取什么形式脱逃,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脱逃的形式属于量刑情节。但是,如果脱逃中犯有重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对于多数人集体脱逃的,应按共同犯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照本法与刑事诉讼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即一是依法被拘留、被逮捕的未决犯;二是已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正在**机关服刑的已决犯。只有上述两种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被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的人逃跑的,不构成本罪。

被错抓、错判的人,不甘心被羁押或**而逃跑的,按照脱逃罪论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脱逃的目的是逃避羁押与刑罚的处罚。如果没有逃避羁押或刑罚处罚的目的,则不构成犯罪。

例如,犯人获准回家办理丧葬事宜,确实因故未能按时返回监狱,就不能视为脱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