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人死了火化后,强制要到公墓安葬吗

2020-12-27 17:15:01 字数 5795 阅读 8011

1楼:老牛山雀

目前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但是,各地有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规范。最好的办法是按照当地的规定进行安葬老人,让老人入土为安。

2楼:匿名用户

你说的安葬费指的是什么?是在什么地方领?

村里没公墓,老人火化,葬在自山上,**部门要求老人骨灰移至公墓里,怎么办?

3楼:匿名用户

不能怎么办,只能是依照人家的要求,交了入公墓的费用。否则他们会强制性的挖取移入公墓,除了正常费用并罚你的款,告罪死者按照人家部问规定执行吧

4楼:匿名用户

这个既然是你们当地的要求可能你需要按照他们的要求来这种情况应该有补贴吧

5楼:匿名用户

看当地规定。一般农村有山的可以葬在自己家山上。如果都是这么葬的就可以不管。如果其他人全部进公墓了,那就最好服从管理。

6楼:才不会不要敷衍

既然是**的要求,就按着要求照着做呗,你还想跟他们对着干呀。

7楼:笑笑

村里别的老人死后都是怎么安葬的,照办就是了。

8楼:匿名用户

如果这样的话,可以在藏在自己的山上,不用移交至公路,这是国家的一些规定,并不要强制进行。

9楼:真我的风彩

现在都在弄这个。移就移吧,给老人安个新家也好。

10楼:匿名用户

有村规民约约定吗?有,照办。没有,可以申诉复议解决。

国家对墓地有什么规定?

11楼:山川虫鱼

国家对墓的规定有: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我国法律对修建坟墓的规定则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各地自行出台的《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

《殡葬管理条例》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民政部门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拓展资料

国家公墓

2014年3月28日,在异国他乡长眠60余年的437具中国人民志愿军遗骸,由专机从韩国运回沈阳抗美援朝烈士陵园。国防大学教授公方彬建议,以此次迎接遗骸回国为契机,中国应建立牺牲军人国家公墓,将遗骸安葬在公墓中,每位烈士一个墓穴,下葬的同时设立纪念日。

“世界主要大国都有国家军人公墓,军人就是一个牺牲的职业,一定要善待那些牺牲者,重视过去的牺牲者,才能引领未来的牺牲者”。

给予为国捐躯者高规格的身后荣誉,对其亲人为国家作出的牺牲表示深深的敬意。为牺牲军人建国家公墓,完善祭奠英烈制度,“给我们一个向英雄下跪的地方”!

参考资料紫金县人民**。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12楼:幸运的活雷锋

《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区,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灰公墓。

第三条 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第四条 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第五条 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

第六条 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第二章 公墓的建立

第七条 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第十一条 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第三章 公墓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第十四条 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墓地应当保持整洁、肃穆。

第十五条 公墓墓志要小型多样,墓区要合理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行园林化。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用地要节约。

第十七条 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

第十八条 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九条 严禁在土葬改革区经营火化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安葬业务。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墓主管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罚,或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制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建立的各类公墓,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墓单位报公墓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对城市现有的墓地、坟岗,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由当地殡葬事业单位负责接管和改造。

第二十二条 革命烈士公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和回民公墓以及外国人在华墓地的管理,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内务部、民政部过去有关公墓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13楼:匿名用户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的民政部门审批;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民政部门审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第十条 对于自留地纠纷,应当根据归社员家庭使用长期不变的精神处理。

对于坟山、坟地纠纷,在不严重影响生产和集体利益的情况下,也要适当的照顾到历史习惯。

社员个人侵占集体土地或者他人使用的自留地、开荒地、宅基地、坟山等,应当予以制止,令其归还原主,其所用工本费,可协商解决。

按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营性公墓的护墓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这是从保护群众利益和方便群众缴费的角度提出的限制性缴费周期。

购墓者在签订墓地使用协议时,一定要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护墓费的缴纳周期、**以及各自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对不履行协议的一方,另一方有权根据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置。

14楼:吴立炭

国家。地宫没有什么顾客的要求。根本不输液怎么限制问题?任意随便。

15楼:丶紫色旋律

那种20年后续费的做法可能是因为墓地是租赁的,国家和地方都有对殡葬进行规定,确实有使用面积和年限的规定,具体可见相关**规定。

怎么办理丧事,骨灰可以存放在哪?

16楼:蔗糖淀粉葡萄糖

办理丧事程序如下:

1、办理死亡手续:

当亲人去世后,死者家属或单位必须开取的死亡证明: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医学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由区、县以上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2、注销户口:

死者家属持死亡证明书到驻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3、联系火化:

1)打**或派人前往殡仪馆或殡葬服务站联系火化,登记死者姓名、住址、年龄、性别、死亡原因、死亡时间、遗体所在地、死者户口所在地;

2)登记家属姓名、住址、**、与死者关系等;

3)预定服务项目,服务时间。

4、接运遗体:

按预定时间,家属持死亡证明在指定地点等候灵车接运遗体。

5、遗体火化:

1)遗体运送到殡仪馆;

2)遗体整容;

3)遗体告别;

4)遗体火化,选购骨灰盒、领取火化证明;

5)领取骨灰。

6、骨灰安放:

按选定方式安放骨灰,并领取骨灰存放证。此后,家属持此证明来公墓祭扫。

扩展资料:

清明期间,为减少市民咨询、往返办理时间,市属殡葬单位对市民常办理的骨灰安放服务,进行了名称规范统一,受理流程简化,方便市民咨询和前来办理,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一)补办《骨灰安放证》

《骨灰安放证》是家属存取、祭奠逝者骨灰的唯一有效凭证,家属须凭《骨灰安放证》进行祭奠活动。家属应妥善保存。

1.办理流程:

(1)持证人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骨灰管理部门,填写《骨灰安放证》补证证明》;

(2)持证人到骨灰安放室,将《证明》凭证联交骨灰安放室服务人员后,取出骨灰盒;

(3)持证人携带骨灰盒到骨灰业务窗口办理移室补证手续;

(4)持证人至骨灰安放室安放骨灰后,到骨灰管理部门开具新《骨灰安放证》。

2.特殊情况:

持证人过世的,其《遗体火化证》或《骨灰安放证》的持证人可申请办理补证手续。申请人可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持证人的《遗体火化证》或《骨灰安放证》办理补证手续,具体手续与正常办理流程相同。

(二)变更《骨灰安放证》持证人

《骨灰安放证》一经开出,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持证人,确需变更的,须持证人与申请人同时到场办理。

1.办理流程:

(2)交回原安放证并存档后开具新《骨灰安放证》。

2.特殊情况:

持证人过世的,其《遗体火化证》或《骨灰安放证》的持证人可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申请人可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持证人的《遗体火化证》或《骨灰安放证》办理补证手续,具体手续与正常办理流程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