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年第号与年第号之间区别,法律文书 年 字 第 号与 字 年 第 号 之间区别

2020-12-11 11:52:36 字数 5898 阅读 3365

1楼:累_并快乐

一般都是x公(x)x字[***x]***号,可能有的地方不规范,现在公安部已经统一规范了。

比如: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琥珀派出所办理的案件需要提请逮捕,提请逮捕意见书的文号就应该是:合蜀公(琥)提捕字[2014]***号。

2楼:匿名用户

一般法院出具的文书如判决、仲裁庭出具的文书如仲裁裁决、起诉状、上诉状等,用的是年在前

公安立案、检察院起诉时一般是年在后

关于法律文书的编号

3楼:匿名用户

简单的说:x检刑诉字(年度)第x号,x检就是某地方检察院,刑诉字就是刑事起诉书,(年度)是那一年的,第x号就是多少号。读出来就是某地方检察院某年某号刑事起诉书。

在法律文书考试的时候,它要求你写什么就是什么,比如代表检察院的就是x检刑诉字(***x年)第xx号,与此类推就行了,主要看考试让你代表什么地方写什么样的文书。

4楼:匿名用户

给你举个通俗易懂的例子:(2010)清法民初字第1号 的意思就是:2010年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第1号 民事判决书。

法律文书中,字号的书写规则,哪些年在前面出现,哪些年在中间出现?

5楼:周冬平律师

法律文书一般是没有固定规则的,只要合适、搭配,好看就行。除非是法院、好一点的律所有专门的要求。

6楼:匿名用户

不明白你是什么意思,说明白一些

请问判决书中的“( )╳民初字第╳╳号 ”是什么意思?

7楼:吾本渔樵

这是某法院的法律文书的发文的文号。

( )╳民初字第╳╳号

在( )填的是年号,即制作这份法律文书的年份。

“╳民初字”,╳填的是法院所在地的简称,“民”是民事类诉讼案件,“初”是一审判决,“字”是类别字号。

“第╳╳号”是是这份法律文书在该法院本年度民事判决书的编号。

8楼:匿名用户

( )里面是年号. ╳是审理法院的名称. 《民》是民事案件. 《初》是一审. 第╳╳号是审理案件的流水号.

9楼:匿名用户

李西攀2010第228号

法律文书中关于案号的写法 5

10楼:山东曹培锏律师

各个机关的写法不一致,我国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现在比较通用的是(年)机关简称字第xx号。 如(2007)张民初字第xx号等等。

请问下法律文书的字体,字号,位置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20

11楼:凭崖独眺

行政机关公文,正文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28个字

法院名","案号""正文""尾部落款"的位置,字体和字号这些内容,要看你制作什么文书,一般裁判文书还是公告,裁判文书中的一般规定是正文三号,题大一号,案号小一号,落款居右空两格,法院系统有自己的规定,你可以向院里要一份学习学习

急~法院判决书的各部分的字体和字号分别是怎样的?

12楼:u爱浪的浪子

人民法院判决书格式标准:

一、技术规范:

(一)文书字体。法院名称用字,应当用2号宋体字;文书名称,应当用1号大标宋体字;案号、落款应当用3号仿宋体字。涉外文书应在法院名称前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当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视情与法院名称排列一行或两行。

(二)标点符号。一律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90年3月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等;

(三)是要求文书版式规范,即文书每页一般应为23-24行,每行28-30字,页边距天头大于地角,左空大于右空,在页脚居中或靠右位置标注页码。

13楼:为江山放弃了爱

为了提高诉讼文书的质量,最高法院制订了规范、标准且实用的各类司法判决的文书样式。因此,各类判决书的写作程式,应当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制作判决书的规范要求。简言之,司法判决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印制规范。

1、要求文书字体规范,即法院名称应用2号宋体字,文书名称应用1号宋体字,案号及正文应用3号仿宋体字。

2、要求标点符号规范,即遵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制定的《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三是要求数字规范,即按照《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规定和司法文书的特点,正确使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在印制规范上,一是要求文书用纸规范,即司法判决应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

3、要求文书版式规范,即文书每页一般应为23-24行,每行28-30字,页边距天头大于地角,左空大于右空,在页脚居中或靠右位置标注页码。

4、要求装订规范,即司法判决正文为两页以上的,应使用在左空处粘贴的方法,不能用订书机装订。规范严谨的司法判决必须符合上述标准。

扩展资料

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要求,此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法院名称,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民事判决书”。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如系经济纠纷案件,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

3、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

(1)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判决书中还应表明各自当事人在反诉中的称谓,如“原告”、“被告”。当事人有诉讼**人的,应写明是何种诉讼**人,应具体写明其称谓:系法定**人、指定**人或是委托**人,然后写明其姓名等基本情况。

(2)被告:除称谓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况写法同原告相同。

(3)第三人:写明其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4、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应表述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二、正文

事实部分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及各自诉讼请求。即原告具体要求解决什么争议的问题,如何解决及其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所持的态度,陈述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以表明双方起诉或答辩各自所持的态度或依据。

14楼:黑白say晚安

一、技术规范

(一)文书字体。法院名称用字,应当用2号宋体字;文书名称,应当用1号大标宋体字;案号、落款应当用3号仿宋体字。涉外文书应在法院名称前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当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视情与法院名称排列一行或两行。

(二)标点符号。一律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90年3月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

(三)数字。根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中宣部新闻局、出版局公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规定和法院诉讼文书的特点,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表示。

1、用汉字表示的为:

(1)法院诉讼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款项和判处的刑罚。

(2)判决书、裁定书的签发日期或者当庭宣判的日期。

(3)不是一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数字中的一位数,如一律一起、一笔账、三个单位等。

(4)数字作为词数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的语句。

(5)邻近的两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词语。如二三米、三四天等,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隔开。

2、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的为:

(1)公历年代、年、月、日(除裁判文书尾部时间和引述原

一、二审裁判文书时间外)和时刻。如1998年11月1日、下午3时1刻。

(2)记数与计量(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数 比)。

①案号。如(1998)×刑初字第21号。

②4位和4位以上的数字,采用国标通行的三位分节法,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如4321,写为4321。

③5位以上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改写为以万、亿作单位的数(千克、千米、千瓦、兆赫等法定计量单位中的词头不在此例)如345000 000元可以改写为3.45亿元或者34 500万元人民币。

④一个用阿拉件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移行。

(四)两页以上判决书、裁定书等文本一律不盖骑缝章。

二、印制标准

(一)诉讼文书用纸一般应采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纸。布告、公告用纸大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人民法院诉讼卷皮以及封面、封底,使用150克牛皮纸;送达回证、提押票、传票等票证用80克纸。

(二)诉讼文书版式。诉讼文书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和落款三部分。眉首:

法院名称,位于版心内第二行居中对齐法院名称下隔一行为案号,右对齐。主体:案号下隔一行为正文即主体,每行28字,每页22行。

落款:应当集中于文书最后一页之内;审判长、审判员上下排列在政文下方适当位置,右空4空;成文时间在审判员下方适当位置,右空4字,用汉字全年、月、日、“零”写为“○”;书记员在成文时间下隔一行,右空4字。

成文时间上、下留有适当空间以加盖院印,院印上不压审判员,下不压书记员,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

当文书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落款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落款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页边,天头大于地角,左空大于右空。

页码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空白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三)文书正文有两页以上的,应当用粘贴方法,不用订书机装订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有模板,只需要更改少部分。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号

原告:×××,……。

……被告:×××,……。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的理由)不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概述被告对法律适用、责任承担的意见)。

本院认为,×××承认×××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当事人诉讼请求进行简要评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终结后,对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的作出判决用。

3.单方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写明:“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负担。”分别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写明: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负担……元,×××负担……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