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如何认定解除同居关系时的“分手费”

2020-12-09 09:39:34 字数 4833 阅读 1882

1楼:莫邪6幩

【案情】原告刘某(女)与被告张某(男)同居四年,后分手时双方签订“分手协议”约定被告张某给原告刘某4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但被告张某至今并未支付。为此,原告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支付欠款4万元。

经法院查明,该4万元是分手费,不存在欠款的问题。

【分歧】关于被告张某该不该向原告刘某支付这4万元钱的分手费?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张某应该向原告刘某支付4万元。

首先,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合法的民事行为。原、被告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告承诺给付原告4万元出具欠条,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受到欺诈、胁迫,应当认定为意思表示真实,该4万元债务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法律保护弱势群体。

双方的恋爱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分手后女方属于弱势群体,情感的投入,青春的流逝往往使她们解除同居关系后,重新寻找合适配偶的难度加大,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应是法律的应有之义。最后,此4万元的性质应属约定之债。双方同居生活4年,现原告刘某同意分手,是以被告张某同意支付4万元钱为对价条件,即与被告张某同居生活是原告刘某形成债权的依据,因此协议中被告张某欠刘某的4万元钱,是一种双方行为,被告张某应履行支付义务。

另一种种观点认为:被告张某不应该向原告刘某支付4万元。

在审理中已经查明被告张某与原告刘某所签订的协议为分手协议,依据证据认定协议中被告张某欠原告刘某的4万元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因此,协议中被告张某所述欠原告刘某的4万元,应当认定为是被告张某的单方承诺,是赠与形式的单方行为。《合同法》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被告张某出具欠条,承诺给付欠款,原告刘某表示接受,但原告刘某并没有给付相应的对价,体现了无偿性,符合赠与合同的特征。

因此,被告张某对他在协议中的单方赠与行为享有任意撤销权,因此原告刘某不享有对协议中4万元欠款的请求给付权。

【评析】原文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4万元是张某的单方赠与行为,其对在协议中的单方赠与行为享有任意撤销权,因此,刘某不享有对协议中4万元欠款的请求给付权。

笔者认为,完全否认刘某对协议中约定的4万元欠款的请求给付权,该观点有待商榷,理由如下:

首先,现行法律法规对“分手费”并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就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结合我国民法通则的原则性规定来处理。本案中张某和刘某双方签订“分手协议”约定并约定张某给原告刘某4万元,这4万元同居分手费是当事人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以欠条形式自愿给付的分手费。该行为可以认为是双方民事活动和民事行为的产物,是双方基于特殊的人身关系产生的财产关系,而且在此之中,并未出现欺诈、胁迫的情形,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事行为所应遵循的平等自愿原则,因此,该协议的约定应该属于有效合法的民事行为并受法律调整和保护。

其次,把张某和刘某之间约定的4万元“分手费”单纯地定性为单方赠与行为不甚合理,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所谓“无偿”是指一方不需要履行任何义务,付出任何代价。

然而在本案中,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是张某支付“分手费”的前提,也就是说双方约定的“分手费”并不是无偿的、不附带任何条件和义务的,因此,笔者认为分手协议中的“分手费”约定不能被认定为单方的赠与行为。

如何认定解除同居关系时的“分手费”

2楼:小2b6擾

原告刘某(女)与

被告张某(男)同居四年,后分手时双方签订“分手协议”约定被告张某给原告刘某4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但被告张某至今并未支付。为此,原告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支付欠款4万元。

经法院查明,该4万元是分手费,不存在欠款的问题。

关于被告张某该不该向原告刘某支付这4万元钱的分手费?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张某应该向原告刘某支付6万元。

首先,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合法的民事行为。原、被告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告承诺给付原告4万元出具欠条,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受到欺诈、胁迫,应当认定为意思表示真实,该4万元债务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法律保护弱势群体。

双方的恋爱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分手后女方属于弱势群体,情感的投入,青春的流逝往往使她们解除同居关系后,重新寻找合适配偶的难度加大,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应是法律的应有之义。最后,此4万元的性质应属约定之债。双方同居生活4年,现原告刘某同意分手,是以被告张某同意支付4万元钱为对价条件,即与被告张某同居生活是原告刘某形成债权的依据,因此协议中被告张某欠刘某的4万元钱,是一种双方行为,被告张某应履行支付义务。

另一种种观点认为:被告张某不应该向原告刘某支付4万元。

在审理中已经查明被告张某与原告刘某所签订的协议为分手协议,依据证据认定协议中被告张某欠原告刘某的4万元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因此,协议中被告张某所述欠原告刘某的4万元,应当认定为是被告张某的单方承诺,是赠与形式的单方行为。《合同法》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被告张某出具欠条,承诺给付欠款,原告刘某表示接受,但原告刘某并没有给付相应的对价,体现了无偿性,符合赠与合同的特征。

因此,被告张某对他在协议中的单方赠与行为享有任意撤销权,因此原告刘某不享有对协议中4万元欠款的请求给付权。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关于4万元的定性。笔者认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和债权债务应当受到保护。但本案经审理查明,虽然协议上写的是欠款,但根据现证据只能认定是被告张某的单方赠与行为,因为原告刘某在该欠款关系中没有互为给付对价的行为。

合同法理论中对单务无偿的赠与条件有详细的论述:“受赠人与其取得的利益没有互为代价的意义时,应当认定是无偿的”,因此,只要受赠人的行为不是赠与接受的代价的,不影响合同的单务无偿性。以有4年左右同居生活的背景为根据,认定4万元是约定之债,并把同居生活认定为是原告刘某向被告张某索要4万元欠款的给付对价,显然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

二、《婚姻法》中明确排除了同居关系的合法性,将同居关系作为原告刘某形成债权的依据给予认定和保护,是对该案查明的事实认识错误和适用法律的错误。

三、男女之间未婚自愿同居,是出于两情相悦,同居期间,双方都付出了时间、精力和感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居时就应该预料到分手的后果。本案中,被告张某和原告刘某分手,并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刘某在双方同居期间,付出了更多。

男女之间是平等的,同居关系中并不存在一方处于弱势的问题,原告刘某虽为女性但不是弱势方,因此没有必要特别照顾原告刘某。(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解除同居关系时约定的分手费有法律效力吗

3楼:匿名用户

正常状态下双方以书面形式给出的承诺受法律保护

分手了,要分手费,合理合法吗?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种事情。比如,分手时女方觉得自己青春受损,强要男方予以赔偿;或者男女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由一方赔偿另一方“分手费”。

那么,法律上的分手费是什么?分手费可以得到法律保护吗?近日,九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张女士与男友蔡先生2009年经人介绍恋爱,后双方在深圳同居生活。2014年10月,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蔡先生提出分手,张女士坚持不同意。为了早日甩开女友,蔡先生承诺给张女士一笔“分手费”。

口说无凭,虽然蔡先生答应了经济补偿,但是要白纸黑字写出来张女士心里才踏实。于是,俩人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其内容为“

一、自2014年10月25日分手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

二、另蔡先生给付10万元分手费”。

此后,蔡先生只给付了张女士1万元,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剩下的钱。张女士不服来院诉讼。

法院认为,该协议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蔡先生理应赔偿剩余的9万元。庭审中,蔡先生提出,他们签订的是一份无偿赠予合同,按照这种合同的性质,在没有给付前,自己随时可以撤销。但法官认为,蔡、张同居多年,张某作为女性较为弱势,一直照顾蔡先生的生活起居,现蔡某提出分手,自愿同意给付张某10万,双方的协议不能看作普通的赠予合同。

法理解析

从分手费的特征和给付方式看,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应为要式法律行为,即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必须以书面形式,而不能采取口头形式,否则,不能受法律保护。此外,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客观上应当是当事人在没有受到任何威胁、恐吓或胁迫等情形下作出的,也就是说在正常状态下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说简单点,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如果男方就是不给,不跟你签订任何协议,你没有理由强行要求他给予分手费。

本案中,张、蔡的行为可以认为是双方民事活动和民事行为的产物,是双方基于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关系,并未出现欺诈、胁迫的情形,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事行为所应遵循的平等自愿原则,因此,该是有效协议。

4楼:独卧听风雨

千奇百怪的约定,周惠所唱的那首最值得推崇。价值观念下的产物铜臭味道十足,那个《目睹中国三十年之怪现象》笔耕的应生在这年头,素材太多了……他来写作是不是可以累死他

解除同居关系时承诺的分手费需不需要支付

5楼:匿名用户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时,如果双方没有共同的子女和共同的财产,法院也不会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 换句话说,这个承诺能否兑现,只能靠人品。

解除同居关系的问题。急!急!无路可走了

6楼:雉天使的财富

我不是专业人士,但是经历过很多,以下是我对你目前状况的见解,希望能够帮到你!

回1、基于你们现在的同居答关系和感情程度,孩子是不能要的,要了以后你们谁都负不了责任。

2、我怀疑女方有欺骗行为,对你没有任何感情,哪怕是有一点好感就和你在一起,一段时间之后就逼你和她分开,似乎就是为了钱,(彩礼和2万元的分手费)。

3、谁都不能人为的保证她打掉孩子以后必须还可以怀孕(这是一种没道理的要求)。

4、我个人的处理方式,平心静气的在一起谈谈,把她心里的疑虑都说开了,如果她还是什么分开的理由都不肯说,只是执意分手和要分手费的话,那就让她滚吧,我只能认为她是怀着个人的利益目的才和你同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