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定向捐赠中的利益输送,定向捐赠有什么好处?

2020-12-06 19:41:21 字数 4967 阅读 3243

1楼:匿名用户

如何防止定向捐赠中的利诉讼?这个应该是问一下当地的人怎么输送?这个不了解的人别送错了,应该问一下,知根知底的人吧,他们会给你答复的

2楼:匿名用户

终止定向捐赠中的利益输入是了国家控制。

定向捐赠有什么好处?

3楼:没事逛逛双子

定向慈善捐赠模式一个很大的好处,是可以由捐赠者指定捐赠对象,并可随时查询捐赠款项的去处。同时,捐赠款项由县慈善总会开具捐赠收据并有专人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每笔捐赠款项使用结束后,县慈善总会都会及时将使用情况反馈给捐赠者。

“定向捐赠有着透明化、社会化等诸多好处,而且,只要是有条件的个人或企业都可以参与做善事。”

通过定向增发来实现利益输送的特殊的方式有没有

4楼:匿名用户

当然有。

定向增发**,筹集资金用于购买其他资产时,就可以进行**购买,这样就涉嫌利益输送。

定向捐赠,所得税如何管理?

5楼:林依然

1、受赠单位要分清

(1)受赠单位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如果受赠单位是乡级人民**或街道办事处,则不能税前扣除。

(2)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必须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年度,且受赠单位是在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上。反之,不能税前扣除。

2、取得票据要合法

不能用行政事业单位结算票据税前扣除,而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作为法定扣除凭证。

3、捐赠跨期要分摊

实务中,有的企业发生一次性公益捐赠数额大且跨期时间长,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如甲公司为取得**投资的城市体育公园冠名权,2015年1月,以银行存款向市慈善总会(在市财政、税务与民政部门共同发布的名单上)捐赠800万元。按合同约定,甲公司取得冠名权期限5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受赠单位开具捐赠专用收据800万元。2015年应分摊计入“营业外支出”金额=800÷5=160(万元)。

4、直接捐赠要调整

基于**帮扶解困的定向性,企业根据**及相关部门扶贫计划,直接向贫困村、农户、城市生活困难的居民、农村小学和特困学生等捐赠。虽然这种行为具有公益性,但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要件,因此,企业发生的直接捐赠支出,要纳税调增。

5、利润不实要重算

实务中,企业先按自行编制的年度“利润表”预申报企业所得税,然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如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会计核算差错,计算利润不实,要对会计报表调整。在确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时,其计算依据应以调整后的利润总额。

**如何规范捐赠资金管理使用

6楼:泪笑

**捐赠票据的使用与管理

——上饶市财政局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突飞猛进,百姓的物资文明日益提高,与之相适应的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也越来越受追捧,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捐赠活动,受到大众的踊跃参与。捐赠,成为体现慈善的一种行为、实现大爱的一种途径,捐赠规模取得了长足进展,捐赠财物数额呈不断上升趋势。作为证明捐赠事实的财政捐赠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凸现重要。

一、主要做法

对于捐赠资金及捐赠票据的管理,上饶市财政局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三条规定:“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其范围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附加收入等;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附加收入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用于乡镇**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依据《决定》精神,我们对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凭借自身职能取得的各种馈赠、赞助、资助、庆典等收入均视为“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并作为“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来管理,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年终决算在“其他收入”中反应。

第二阶段:1999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施行。对此,我们高度重视,采用各种方式及时组织学习。

如:全市财政系统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会上组织县(市、区)财政干部学习和讨论,市直单位预算外资金年度决算布置会上组织单位财务人员学习。统一思想,达成共识,明确:

1、接受捐赠的主体(使用捐赠票据的对象):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会、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可以接受捐赠。可以将捐赠财物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2、订立协议:捐赠人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

3、捐赠票据: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财政捐赠票据。

4、专户管理:凡使用了财政捐赠票据取得的捐赠资金必须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5、资金用途:严格按照《捐赠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开展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6、财政监督:列入年度稽查范围。

十年来,上饶各级财政部门基本按照上述要求管理捐赠资金和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只提供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即: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医院、学校。

除此以外的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家机关以及经民政局批准的各类学会、协会,均没有提供财政捐赠票据。

由于《捐赠法》的宣传不够、解读不一,加之制度的滞后,工作中常遇尴尬,深感棘手。

二、存在问题

1、概念模糊。一是捐赠常常被馈赠、资助、赞助这些行为所混淆。捐赠是无偿、自愿献出财物的一种行为;馈赠是一种来往,赠与或回赠对方财物;资助是用财物具体帮助某一类人群;赞助则是一种互益行为。

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些行为常常混为一谈,难辩真假。如:文化体育机构开展的各类演唱会、体育赛事等,通过市场行为获得了资金,是赞助行为,但双方打了摖边球,签订了捐赠协议;二是公益性社团常常被非公益性社团利用。

由于公益性与非公益性的界定不为人所知,一些权利机构的协会、学会,利用其职务、职能之便,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取“捐赠”资金;三是公益性事业常常被曲解成本协会、学会活动。如一些有能耐获取“捐赠”资金的协会、学会,将资金用于本社团的会员活动。

2、法规相悖。《捐赠法》第十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具体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而财政部《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第一条:

“**非税收入范围包括:……以**名义接受的捐赠”、 第二条五款“以**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实物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财综[2004]53号文件规定的受赠主体与《捐赠法》确定的大相径庭。

使得我们一线的工作人员无所适从。

另,省民政厅、财政厅、省地税局、物价局根据财规[2000]47号文件精神下发了《关于我省民间组织票据和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民字[2001]334号),赣民字[2001]334号较财规[2000]47号文件增加了“民间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江西省社会捐赠收入票据》”(第二条)。但对捐助资金如何监管没有规定。

3、口径混乱。一是捐赠资金的属性。按照《捐赠法》第十二条规定:

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因此,资金所有权归捐赠人,捐赠资金能否作为**非税收入?是否要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值得**;二是捐赠行为的随意。由于捐赠活动是零门坎儿,无须审批,因此,各路诸侯各行其是、各显神通,随意组织开展捐赠活动,造成捐赠市场混乱、捐赠资金数额不大、监管难度加大。

4、管理不一。一是由于制度的缺失,造成捐赠资金管理方式不同:一种是只要使用了财政捐赠票据的,其捐赠资金必须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另一种是根据机构性质决定是否其捐赠资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即,除代行**职能以外的组织,虽然其使用了财政捐赠票据,但捐赠资金不要求上缴;二是对相关文件的理解,造成捐赠票据发放宽严不一:

一类是无论机构性质、行为真伪,只要说是捐赠活动,一律给予提供捐赠票据。即使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的今天,还有财政部门为不具备捐赠主体的单位设置了“捐赠”项目;另一类是只对当地编委会确认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文化教育、医疗体育、科研福利)提供捐赠票据。

5、源头难控。由于政策上的盲点、理解上的茫然,使得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造成捐赠票据发放、捐赠资金管理的五花八门,源头失控。

三、建议意见

1、加大宣传。民政、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捐赠法》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我市慈善事业做大做强,形成规模,与国际接轨。

2、完善制度。依据《捐赠法》,尽快出台相应的票据管理、资金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同时要制定《捐赠法》的实施细则,特别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捐赠行为要有所限制,防止将单位经费捐赠所属社团或者有人情关系、工作关系的非代行**职能的社团;对企业,要严格限制与企业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关系的单位实行捐赠行为,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

3、准确定性。对公益事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要有一个明确的划分和定义,要便于理解和操作。

4、统一口径。有关捐赠对象、受赠主体、捐助协议、票据使用、资金使用与管理、捐赠行为与资金的监督等,要全国一盘棋,防止因口径随意造成乱收费乱摊派滋生、偷税漏税蔓延。

5、规范管理。一是凡使用财政捐赠票据收取捐赠资金的,其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二是捐赠资金均有专项用途,有使用方向,因此,不能列**非税收入,只能作为“其他应付款”进行管理;三是财政与审计部门应加强配合,每年必须对捐赠资金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四是严禁将捐赠资金用于受赠主体的开支。